文|莊志明律師
濮陽“婚內強奸”案,今天來了大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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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備受關注的因“婚內強奸”男子被羈押285天一事,迎來新進展。今年10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當事人尹先生的代理律師王艷濤處獲悉,尹先生已獲得國家賠償。
2013年3月,尹先生和武女士領取結婚證。5月,兩人舉辦了婚宴。2023年3月,武女士向濮陽縣法院提起離婚訴訟。5月,濮陽縣法院認為,武女士與尹先生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的證據不足。武女士要求離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當年6月,武女士向濮陽市中院提起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注意時間節點:2023年3月提起離婚——2023年5月一審法院判決不離——2023年6月,二審法院仍然判決不離婚。
乖乖,厲害,很多地方法院案件慢慢的,老牛拖破車,審理案件比女人懷孕的時間長已習以為常。濮陽這個離婚案件,從一審到二審結束總共就3個月,平心而論,濮陽這家法院效率挺高的。不是一般的高,而是一流的高,點個贊。
所謂婚內強奸發生在什么時候呢?發生在2023年7月26日。
那司法機關憑什么理由認為婚內強奸呢?很簡單:“7月26日中午12時許,尹先生在家中主臥內對武女士實施強奸,后尹先生拍攝部分視頻欲誣陷武女士,武女士借機逃跑求救。尹先生和武女士系夫妻關系,2023年2月以來,兩人因感情問題分居,武女士提出離婚,故尹先生涉嫌強奸罪。“
或許,這段話網友未必看得懂,那我就展開談談“婚內強奸”。
司法實踐中,婚內強奸現象那是肯定存在的,案例雖說很少,但也是有的。婚內強奸的情形大概有以下幾種:
一、婚姻關系進入法定解除程序。夫妻一方已提起離婚訴訟,正處司法程序中。此時婚姻關系雖形式上存續,但已進入法定解除程序,妻子對性行為的同意基礎喪失。案例:上海王衛明案中,法院認為離婚判決未生效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判決指出,此時特定時期,婚姻關系雖存續,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同意,故以強奸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二、夫妻長期分居且感情破裂。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此分居表明夫妻關系已實質破裂,妻子拒絕性行為的意志更堅決,丈夫強行行為符合“違背婦女意志”要件。案例:上海2021年婚內強奸案中,夫妻分居期間丈夫強行發生關系,法院以“婚姻關系異常期”為依據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三、婚姻無效或可撤銷。婚姻存在無效(如重婚、未達法定婚齡)或可撤銷情形(如受脅迫結婚)。無效或可撤銷婚姻自始不具備法律效力,夫妻間性同意基礎缺失,丈夫強行行為可能構成強奸。原理:此類婚姻中,女方未真正建立婚姻關系,性自主權不受婚姻義務約束,丈夫行為更易被認定為違背意志。
四、丈夫使用極端暴力或脅迫手段。丈夫通過毆打、捆綁、威脅傷害女方或其親友等方式,強迫女方發生性關系。
濮陽婚內強奸案,當初司法機關認為滿足上述二情形(夫妻長期分居且感情破裂)。又是離婚訴訟又是分居,司法機關認為強奸成立了。
后來“婚內強奸”又峰回路轉,不起訴了,咋回事?看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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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強奸是女方一方的控告,否認強奸是男方的否認。沒脫衣服,沒精斑,等等。
2024年7月31日,濮陽縣檢察院出具《不起訴決定書》,本案現有證據不足,達不到起訴條件,決定不予起訴。該案的強奸控告屬于“現有證據不足,達不到起訴條件”,就是說強奸的“法律事實”不成立,至于那天的客觀事實到底是什么?除了尹先生與武女士兩人外,誰也不知道。
客觀事實是什么,如今已不重要了。依據目前的條件無法還原客觀事實,花了285天羈押都沒有還原,還能有什么可挖的?既然無法還原客觀事實,且控告強奸的證據不充分,存疑,此時也只能不起訴了。此謂存疑不起訴,現代刑事的基本原則。
濮陽“婚內強奸”案不起訴,不是說從此天下不再有婚內強奸現象了,而是就該個案而言的,缺乏強奸行為的證據,故不起訴。強奸的行為都無法證明,又何來強奸罪?該放就得放,該不起訴就得不起訴。
最后要說,雖說實際生活中存在“婚內強奸”,但就控告強奸的概率來說,構成“婚內強奸“要比非夫妻的控告低得多,一個是地,一個是天的差距。男人,還是規規矩矩拿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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