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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為民
自貢市場監管系統深度踐行“監管為民”理念,全面推行服務型執法,以服務前置、柔性糾偏、賦能發展為導向,將便民惠企舉措融入監管執法全過程。此舉既堅守法定監管底線,有效規范市場秩序,又避免“一刀切”式執法,切實傳遞執法溫度,持續增強經營主體的獲得感與安全感。為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推動服務型執法理念落地見效,現將一批服務型執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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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沿灘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4年11月24日,沿灘區市場監管局接投訴稱當事人在其網店虛假宣傳所銷售的“香酥鷹嘴豆”食品無糖。經查,上述產品不屬于無糖食品。當事人因見其配料無白砂糖,于11月19日添加“無糖”描述并進行廣告宣傳。
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違法持續時間較短且及時改正,符合《川渝市場監管領域依法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一批)》中免罰條件的規定,2025年1月2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沿灘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執法部門精準適用清單規定,綜合考量當事人首違、情節輕微、及時改正等情形,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摒棄“以罰代管”舊模式,讓企業感受法治善意,增進政企互信。同時,針對企業因“無糖”概念誤解違法的根源,監管部門借案普法,詳解法規標準,從認知層面引導合規。此舉實現“處罰與教育結合”,既守住監管底線,又從源頭減少違法,為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提供了鮮活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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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榮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自貢某貿易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散裝食品經營活動案
2025年2月7日,榮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開展監督檢查,發現其經營場所內存有待售的散裝白酒11桶。經查,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于2025年1月14日從四川某公司購進散裝白酒售賣。上述銷售散裝食品的行為系當事人首次實施,且案發后已將待售的11桶散裝白酒退回供貨方。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且及時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中免罰條件的規定。2025年3月5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榮縣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榮縣市場監管局精準研判當事人首次違法、主動整改且無危害后果等情形,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此舉既守法律底線、避“機械執法”,又讓經營主體感受執法包容,降低企業成本、激發活力,還通過現場普法強化企業法治意識。執法人員結合走訪調研,針對企業僅從事預包裝食品經營的需求,主動靠前,指導完成備案手續,推動企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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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沿灘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四川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過期食品案
2025年1月3日,沿灘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四川某商貿有限公司售賣的豪士早餐吐司面包超過保質期。經現場核查,當事人貨架上的6袋豪士早餐吐司面包已超過保質期。
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能如實說明供貨來源,違法貨值金額較低,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中免罰條件的規定。2025年5月22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沿灘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中,沿灘區市場監管局踐行“執法有力度、服務有溫度”理念,在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后,通過贈送法規讀本、開展行政指導,幫助企業明晰法律責任,強化合規意識,推動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同時,將企業納入“輕微違法企業監管臺賬”,定期回訪檢查,動態跟蹤整改情況,構建起“執法-服務-監管”的閉環管理體系,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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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自流井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甜品店利用“好評返現”對商品的用戶評價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5年7月23日,自流井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當事人在外賣平臺銷售千層蛋糕,包裝內卡片含“五星10字以上評論+曬圖領取3元紅包”等內容。經查,當事人曾開展“五星10字以上評論+曬圖領取3元紅包”活動,發放5張后,把剩余的卡片釘于“感謝信”背面作為支撐物,把好評返現內容遮擋,未再實施好評返現行為,且活動以來未收到任何“好評返現”要求。執法人員向當事人講解法律法規要求,幫助當事人將曬圖領取紅包等內容涂抹掉,符合要求后再用作宣傳或包裝。2025年10月31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自流井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在案件辦理中,自流井區市場監管局并未局限于對“好評返現”違法行為的簡單查處,而是將指導、規范與服務貫穿于執法全過程。針對當事人系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并能積極配合調查等情形,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在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前提下,通過對當事人指導整改,減少經營者經營物料的浪費。此舉既維護了法律權威,又以有溫度的執法激發了市場活力,實現了“查處一案、規范一片”的良好效果,促進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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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富順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富順縣某面廠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案
2025年4月25日,富順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在其庫房內發現有170把標識配料含蔬菜粉的蔬菜面,屬于花色掛面。當事人核準的食品生產許可項目中僅有普通掛面,未取得花色掛面許可。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3月29日因銷售需求使用面粉、蔬菜粉等材料生產了170把蔬菜面,并準備用于銷售,至案發,上述蔬菜面均未售出。2025年6月20日,當事人在富順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幫助下取得了花色掛面許可。2025年7月2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富順縣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蔬菜面170把、罰款10000元的減輕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以“服務+執法”融合為核心,富順縣市場監管局將幫扶貫穿執法全程。既依法核查違法事實,又主動協助企業修訂標準、完善流程,推動其補全花色掛面許可,解決合規難題。最終結合企業整改成效依法減輕處罰,既通過懲戒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又避免簡單執法影響企業經營。此舉精準實現“查處、整改、規范、發展”多重目標,既堅守食品安全底線,又以有溫度的執法引導經營主體守法經營,有效激發市場活力,成功將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經濟效果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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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沿灘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自貢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4年11月27日,沿灘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其宣傳資料中違規包含其他彩燈企業的相關信息。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合法授權的情況下,于2023年8月擅自使用其他彩燈企業“公司現貨車間”“部分案例展示”“公司部分開工現場”等內部信息,制作了一份“公司介紹.pdf”文件宣傳資料,同時在“公司發展歷程”頁面內,將自身與另外兩家彩燈企業進行依次排布,借此虛構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的不實信息,擾亂市場認知。自2023年8月至2024年11月期間,以微信向6名客戶發送了上述宣傳資料,均未達成交易。2025年6月24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沿灘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萬元的減輕行政處罰。案后,執法人員深入企業進行回訪,指導建立宣傳審核機制,協助對接“非遺+科技”創新平臺,為企業注入創新資源。

典型意義
作為“彩燈之鄉”,自貢彩燈以非遺為核心,沿灘區市場監管局則通過服務型執法為這一特色產業發展保駕護航。一方面,該局推行柔性執法溫暖企業。對首次違法且主動整改的企業減輕處罰,避免其陷入經營困境;同時指導企業建立宣傳審核機制,切實守護“自貢彩燈”的誠信底色。另一方面,針對行業亂象開展靶向治理。嚴厲查處“蹭案例”等惡性競爭行為,并還組織專家團隊為企業提供“一對一”指導,形成“整治+賦能”的治理閉環。此外,該局進一步延伸服務鏈條促進產業創新。主動搭建橋梁,幫助企業對接“非遺+科技”合作平臺,推動自貢彩燈產業向高質量轉型,最終實現行業規范與產業發展的雙贏局面。
來源:自貢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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