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昭通市場監管
原標題:昭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八起典型案例
昭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八起典型案例
2025年,全市市場監管部門在市委、市政府的堅強領導和省市場監管局的精心指導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為民執法理念,強化各領域執法稽查工作,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持續深入開展“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01.昭通市昭陽區某電動車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案情:2025年8月5日,昭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昭通市昭陽區某電動車經營部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28輛電動自行車未見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另外1輛電動自行車外觀與其提供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外觀不一致。經查:當事人對上述29輛電動自行車進行了改裝,將電動自行車座墊進行了加長,拆除了腳蹬,并在座椅后方加裝了儲物箱。
處理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屬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行為。2025年9月30日,昭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02.昭通市某燃氣有限公司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案情:2025年6月13日,昭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對昭通市某燃氣有限公司開展2025年度常規監督檢查和民用燃氣氣瓶充裝單位年度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涉嫌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經查:當事人對3只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未裝配帶自閉功能的瓶閥)進行過11次充裝。
處理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規定,屬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的行為。2025年8月15日,昭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03.水富某家居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家用燃氣灶案
案情:2025年4月2日,水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2025年重點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對水富某家居館銷售的家用燃氣灶進行抽檢。2025年7月10日,收到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結論為:經檢驗,燃燒工況-干煙氣中CO濃度項目不符合GB 16410-2020標準,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處理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屬于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家用燃氣灶行為。2025年9月17日,水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04.昭陽區某副食經營部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案情:2025年4月24日,昭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昭陽區某副食經營部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花椒油、芝麻油、豆瓣醬等食品已超過保質期。
處理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屬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行為。2025年7月14日,昭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05.彝良縣某藥店銷售劣藥案
案情:2025年2月7日,彝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彝良縣某藥店現場檢查發現,該藥店藥柜上銷售的部分藥品已超過有效期。經查,當事人銷售的5盒維U顛茄銘膠囊、1盒氯芬黃敏片、5瓶消炎利膽片、4盒麥迪霉素片、6盒頭孢氨芙顆粒、2盒小兒氨酚黃那敏顆粒、1盒兒童咳液均已超過有效期。上述7種藥品超過有效期后未售出。
處理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項“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規定,屬銷售劣藥行為。2025年3月19日,彝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06.昭通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案情:2025年6月23日,昭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對昭通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不能提供其銷售的“沱牌”酒進貨票據,涉嫌商標侵權。經商標權利人鑒定鑒別,涉案白酒為假冒“沱牌”酒注冊商標的產品。
處理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屬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2025年9月5日,昭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07.巧家縣某水產品店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案
案情:2025年7月23日,昭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巧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中,對巧家縣玉屏街道某水產品店所使用的電子臺秤進行檢查,執法人員放置5kg砝碼在當事人使用的電子臺秤上不按任何按鍵顯示10斤,按M1鍵顯示11斤,按M2鍵顯示12斤,再按找錢鍵恢復10斤。經查,當事人對該電子臺秤進行了調試,調出三個等級(即按M1鍵一斤差0.1斤,按M2鍵一斤差0.2斤,按找錢鍵恢復正常),當事人自2025年6月29日使用,截至2025年7月23日被查獲。
處理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使用計量器具不得破壞其準確度,損害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的規定,屬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行為。2025年8月13日,巧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和偽造數據,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賠償消費者損失,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計量器具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08.鎮雄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案情:2025年3月17日,鎮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鎮雄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廣告宣傳中含有風水等封建迷信內容”。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11月開始印刷宣傳畫冊和制作戶外廣告牌進行宣傳,在宣傳畫冊和戶外廣告牌上發布的廣告中含有“貴胄福地、青龍之位、上風上水青云福地,上承藏風聚氣富貴脈、下啟吉宅納福祥瑞地、9大組團對應九鼎一方、南北高差66米、符合六六大順好意頭、五條大道寓意五路財神路路通達”等內容。
處理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八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的規定,屬發布含有迷信內容的廣告行為。2025年6月18日,鎮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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