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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為大力推進質量強市建設,引導、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全面加強質量管理,實施卓越績效模式,促進提質增效,引領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強國建設綱要》、《杭州市質量促進辦法》(市政府令第327號)等有關規定,以及省、市關于貫徹落實質量強國建設的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國質量獎、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的激勵;杭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推廣、監督管理以及獲獎組織激勵等各項活動;杭州市實施卓越績效模式項目的激勵。
(二)市政府質量獎納入市評比表彰活動管理,按程序報批同意后實施。
市政府質量獎擬設三個獎項,其中“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授獎對象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等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從事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的組織。同時,設立“創新獎”和“優勝獎”,授獎對象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等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并在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品牌建設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從事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的組織。
(三)鼓勵相關組織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實施卓越績效模式。
依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建立杭州市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培育機制。
(四)市政府質量獎申報遵循公開、自愿原則,申報及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
二、組織管理
(一)依托市質量標準和知識產權強市工作領導小組開展評審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市質量標準和知識產權強市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組成評審組,下設評審監督小組;具體評審工作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實施。
(二)評審組主要任務包括:
1.組織和監督評審工作的開展,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2.審定市政府質量獎實施細則、評審標準、管理制度等。
3.審議市政府質量獎候選組織建議名單,確定提請市政府批準的擬授獎組織名單。
(三)市市場監管局主要任務包括:
1.負責做好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組織制定(修訂)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
2.建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負責評審員的聘任、培訓、使用和監督管理等工作;組建評審工作專家小組。
3.確定市政府質量獎候選組織建議名單,并提請市評審組審議。
4.鼓勵相關組織積極申報中國質量獎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
5.推行卓越績效模式,建立杭州市卓越績效模式培育機制。
6.宣傳、推廣各級質量獎獲獎組織的先進質量管理經驗;規范獲獎組織使用獲獎榮譽和標識;對相關獲獎組織進行評估分析。
7.承辦評審工作日常事務。
三、評審管理
(一)評審周期。
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在市政府質量獎納入評比表彰的年度,開展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
在每個評比表彰周期中,“質量獎”“創新獎”和“優勝獎”獲獎組織數量均不超過25個,達到要求的組織數量不足25個的,獎項名額可以空缺。
(二)申報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2.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制造業規上企業最新年度“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結果達到A檔,其中通用人工智能、低空經濟、具身智能機器人、類腦智能、合成生物、航空航天等產業相關組織“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結果可放寬到B檔。
3.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等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滿3年,滿足杭州市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培育機制有關要求;近3年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本市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前列。
4.近3年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合格,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顧客、員工、供應方、合作伙伴、社會組織或公眾對其重大有效投訴,未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5.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人大常委會、政協、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等按照(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不得作為申報對象。
(三)申報和評定程序。
1.申報要求。申報組織如實向市市場監管局提交相關申報材料,并對所有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2.資格審查。市市場監管局對申報組織的申報資格進行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批準進入材料評審程序;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審查后書面告知申報組織。
3.材料評審。評審工作專家小組對照評審標準,對申報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和評分結果,并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提交市市場監管局。
4.現場評審。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評審工作專家小組按評審標準和工作計劃開展評審,并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和評分結果,提交市市場監管局。
5.綜合評價。評審工作專家小組根據資格審查、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等各項指標形成評價結果,由市市場監管局提交評審組各成員單位審議后,確定市政府質量獎候選組織建議名單。
6.投票表決。評審組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市市場監管局和評審工作監督小組情況匯報,審議相關材料,并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產生“質量獎”初選授獎組織,以舉手表決的方式產生“創新獎”“優勝獎”初選授獎組織。
7.社會公示。通過市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對擬進入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及初選授獎組織名單,分別進行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存在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時限內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并提供相應的事實、理由及其佐證材料。市市場監管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會同評審組相關成員單位進行核查,并對核查結果進行公示。
8.審定批準。評審組審查確定擬授獎組織名單后,以市市場監管局名義提請市政府審議批準。
四、激勵措施
(一)鼓勵各級政府質量獎的獲獎組織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管理水平,爭創中國質量獎、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等獎項。分別給予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不高于500萬元、2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獲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管理創新獎的組織,對其實施卓越績效模式項目,分別給予不高于200萬元、6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二)市政府對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發布表彰決定,并以適當形式頒發獎牌、證書。
(三)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創新獎”組織實施的卓越績效模式項目,分別給予不高于6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對于實施卓越績效模式,且通過評審,達到杭州市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培育機制要求的組織,根據其投入情況,給予不高于2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四)資助經費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兌現,往屆已獲得“質量獎”“創新獎”的組織或已獲推行卓越績效模式項目資助的組織,應扣除已資助金額后進行兌付。資助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納入市市場監管局的部門預算。
五、推廣與應用
(一)各級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應承擔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責任和義務,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始終保持標桿形象,成為宣傳質量管理經驗、普及質量知識的引領者。
(二)市有關部門及各區、縣(市)政府應當加大對全面推進質量管理和科技創新活動的組織的扶持力度,積極宣傳、推廣卓越績效管理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三)鼓勵相關組織開展有關質量管理的基礎研究、應用推廣、咨詢評估、人才培養和國際合作活動,重點在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以及工程建設、醫療衛生、生態環境、教育、公共服務領域推動卓越績效模式的應用,促進產品、服務、工程和環境質量的提升。
六、監督管理
(一)評審工作監督小組對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及時采取措施糾正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
(二)參與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相關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或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申報項目的組織應當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獎項的,市市場監管局可提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所獲獎項,收回獎牌、證書和資助經費并予以公告。
(四)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應當在獲獎次年起的五年內,每兩年向市市場監管局提交上年度本組織的自我評價報告,由市市場監管局適時開展抽查。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可以在形象宣傳中使用所獲獎項及標識,但需注明獲獎年份。
(五)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兩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市市場監管局可報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所獲獎項,收回獎牌、證書和資助經費并予以公告。
(六)各級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質量獎用于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或出租獎牌、證書、獎章等,或者將其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七、附則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30日起實施,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的通知》(杭政辦函〔2022〕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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