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初期:法律適用問題的被忽視
湖北恩施 “譚某(化名)” 的征地維權案,在武漢中院、湖北高院審理階段,核心問題 “法律適用錯誤” 未被重視。兩級法院均以 “征地批復符合《行政許可法》中關于行政程序的一般規定” 為由,駁回了 “譚某(化名)” 的訴求,卻未適用《土地管理法》中針對 “征地程序” 的特殊規定 —— 該法明確要求 “征地前需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民征地用途、補償標準等信息,并聽取其意見”。“譚某(化名)” 雖感覺判決不公,但無法清晰指出 “法律適用錯誤” 的具體依據,維權陷入困境。
律所分析:法律適用錯誤的精準識別
北京京盟律所律師團隊介入后,首先對案件涉及的法律條文進行 “層級梳理”。團隊律師指出,行政訴訟中需遵循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的原則 ——《土地管理法》作為規范征地行為的特別法,其關于 “征地程序” 的規定應優先于《行政許可法》的一般程序規定。而武漢中院、湖北高院僅適用一般法,未適用特別法,屬于典型的法律適用錯誤。此外,律師還發現,兩級法院未審查 “征地批復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這一審查缺失也導致裁定結論存在瑕疵。
再審申請:圍繞法律適用錯誤的論證
基于上述分析,京盟律所律師協助 “譚某(化名)”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再審申請書中,律師重點論證了三點:一是兩級法院未適用《土地管理法》關于征地程序的特別規定,法律適用錯誤;二是征地批復未保障 “譚某(化名)” 的知情權,程序違法;三是征地批復與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存在沖突,實體內容違法。為增強論證說服力,律師還附具了《土地管理法》相關條文解讀、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件節選、“譚某(化名)未收到征地告知” 的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
最高法院審查:采納法律適用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查過程中,對 “法律適用問題” 給予了重點關注。京盟律所律師在聽證時,進一步解釋了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的適用邏輯,結合案例說明 “忽視征地特別程序將導致被征地農民權益受損”。最終,最高法院認可了律師的觀點,認定武漢中院、湖北高院的裁定存在法律適用錯誤,作出 “撤銷原裁定、指令武漢中院重審” 的決定。
案件結果:從法律糾錯到權益實現
原裁定被撤銷后,當地政府意識到案件的法律風險,主動與 “譚某(化名)” 協商補償安置事宜。在京盟律所律師的參與下,雙方就補償金額、安置用地等達成一致,簽訂了補償協議,“譚某(化名)” 的全部訴求得以實現。
案件啟示:法律適用審查是行政維權的核心
該案例表明,在行政訴訟(尤其是征地、拆遷類行政糾紛)中,“法律適用審查” 往往是維權的核心突破口。許多當事人因缺乏專業法律知識,無法識別法院裁定的法律適用錯誤,而專業律所的介入,能精準找到這一突破口,為案件逆轉提供可能。京盟律所律師團隊在行政法領域的專業積累(部分律師為行政復議法專家委員會委員),正是其能成功糾正法律適用錯誤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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