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搡風波生
索賠爭議起
住院廿五日
花費五千余
監控辨真偽
病歷露端倪
法網護公道
過猶終不及
基本案情
某日晚,李某前往喬某經營的快遞超市取件,因操作問題與喬某及其妻子劉某發生爭執。喬某走出店外時稱呼李某為“潑婦”,李某遂追出與其理論。爭吵中,喬某欲駕駛快遞三輪車離開,李某站到車前阻攔。劉某見狀,兩次從后方拉拽、推開李某以讓車輛通行,雙方發生肢體接觸。李某隨后報警稱被人毆打,公安機關接警前往處置,調解未果后受理為行政案件。
當晚10時許,李某撥打“120”急救電話,主訴“被人打傷后右上肢疼痛4小時”,前往醫院就診。經診斷,李某為“右上肢軟組織損傷”,此后住院治療25天,累計支出醫療費等共計5900余元。出院后,因與喬某、劉某協商賠償未果,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喬某、劉某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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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后,法院依法調取了快遞超市的監控錄像。錄像顯示,喬某全程未與李某發生肢體接觸;劉某兩次推拉李某,系為讓被阻攔的三輪車得以通行,期間并無毆打行為。根據李某提交的住院病歷等證據,其于爭執當晚入院,診斷為“右上肢軟組織損傷”,住院期間進行了肝功能十項、傳染病四項、糖脂五項、凝血四項及磁共振等多項檢查,并接受中藥塌漬、針灸、艾灸、電療等治療。李某雖實際住院25天,但病歷記錄顯示,自入院后第8天起至出院日止,已無實質性診治與用藥,期間僅開具少量膏藥及口服藥物。公安機關鑒定意見指出,李某損傷部位的顏色改變不具備皮膚擦傷或挫傷的特征,損傷程度亦未構成輕微傷。據此,公安機關作出終止調查決定書,認定“李某被毆打案”沒有違法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責任糾紛,侵害行為、損害事實、主觀過錯和因果關系是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本案中,從監控視頻可以看出劉某并無毆打或侵害李某的主觀故意,公安機關也已認定無違法事實,鑒定意見顯示李某損傷未達輕微傷且損傷特征不符挫傷或擦傷,李某亦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住院治療的傷情與劉某的推拉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故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侵權責任的認定需要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審查,不能僅憑單方陳述或表面接觸就認定侵權成立。
首先,過錯侵權責任的成立以行為人存在主觀過錯為核心要件。本案中,劉某實施推拉行為的目的在于排除李某攔車所構成的通行障礙,并非意圖對李某實施人身傷害,其主觀上不具備侵權過錯,與主動毆打存在本質區別。
其次,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李某雖主張其身體損傷系由劉某行為所致,但公安機關出具的鑒定意見表明,其所述損傷部位的特征不符合擦傷或挫傷的形成機制,且損傷程度未達輕微傷標準。李某所提交的病歷、醫療費用票據等證據,無法有效證明其傷情與劉某的推拉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最后,民事訴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當事人主張權利,應提供足以證明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及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完整證據鏈。僅憑口頭陳述而無實質證據支持,無法滿足法定的證明要求。
法律雖保護合法權益,但絕不支持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的訴訟請求。唯有依據法律規定充分舉證、理性主張權利,才能真正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來 源:新鄭法院葉春苗、趙西璞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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