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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第十屆三知論壇平行論壇二“文娛領域版權保護前沿問題與制度創新”在嘉興大學召開,論壇由知產寶CEO普翔主持,分為主旨發言與圓桌討論兩大環節,6位學界、司法界及行業代表分享觀點,聚焦微短劇、網絡游戲等領域版權保護痛點。
主旨發言:多維度解析版權保護核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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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文化娛樂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比較法學院教授劉文杰針對“視聽作品獨創性認定標準”做了主旨演講。
其表示,新著作權法明確將“獨創性”作為所有作品的核心要件,視聽作品范圍從傳統電影、類電影作品擴展至更廣泛類型。視聽作品獨創性認定包括外在視聽形式上的獨創性和劇情上的獨創性,其中,外在視聽形式上的獨創性可以包括畫面安排上的獨創性以及音畫結合上的獨創性。
關于獨創性這一概念,存在著獨創性有無與獨創性高低兩種思路,當前理論及實務界更多接受獨創性有無觀點。一般來說,獨創性所要求的“必要的創造性的量是非常低的,即使微小的量也可以滿足。絕大多數作品都能夠很容易達到這個程度,因為它們閃爍著某種創造性的火花。”例如,上海浦東法院在體育賽事畫面版權糾紛案中指出,《著作權法》對于作品獨創性的要求應該是最低限度的,而非一個抽象的、無法捉摸的“較高獨創性標準”,只要是體現了創作者的個性就滿足了最低限度獨創性的要求,這也符合該法激勵創作的基本立法宗旨。
至于作品的藝術價值或經濟價值,通常與獨創性判斷無關。獨創性標準“不包含新穎性要求、天分(ingenuity)或者美學優點(esthetic merit)”,無論是作品的藝術品質還是經濟價值,都不是為作品提供版權保護的依據。
基于著作權理論及司法裁判所確立的原則,可作出如下歸納:獨創性不等于作品藝術性的高低,法律并不對作品的審美價值或經濟價值作出評判。一般而言,獨創性系指在具備個性化創作空間的前提下,作者依據自身意圖對表達元素進行獨立的選擇與編排,即可認定具備獨創性。所謂個性化創作空間,系指存在對表達元素作出獨立選擇與編排的可能性;個性化創作則指作者依其獨立構思對表達元素進行選擇與安排。而“一定的智力創造高度”所強調的是,創作須源于人的智力活動,而非機械性記錄,并須具備最低限度的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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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周圍就“網絡微短劇的侵權認定與治理范式”進行了分享。其結合微短劇市場消費實踐與產業現狀,系統闡釋侵權認定難題及治理路徑,為微短劇版權保護提供理論支撐與實踐指引。
周圍表示,2024年,網絡微短劇行業迎來了井噴式的發展,其市場擴張速度與用戶滲透能力超出了行業預期,成為數字內容消費領域不容忽視的新興力量。根據DataEye《2024年微短劇行業白皮書》,2024年中國網絡微短劇市場規模預計達到504.4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34.9%,并首次超越同期內地電影票房總額。行業預測顯示,這一市場規模有望在2027年突破1000億元大關。與市場規模同步擴張的是其龐大的用戶群體。
但是,由此產生的侵權行為也是亂象叢生,侵權模式呈現類型化。如直接盜播與“搬運”,這是最原始也最直接的侵權形式。“切條搬運”相較于完整搬運,這種模式更為隱蔽。“翻拍式抄襲”,此類行為涉嫌同時侵犯原作的復制權和改編權,是司法實踐中認定的難點。改編侵權,微短劇產業鏈中,大量劇本改編自網絡小說。未經原著作者許可,擅自將其文字作品改編并攝制成微短劇的行為,直接侵犯了原著作者的改編權和攝制權。AI賦能的新型侵權,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催生了新的侵權樣態。
那么,對于此類侵權行為應如何治理?周圍表示,一是治理范式建議:構建多元協同的版權保護生態;二是過程監管:行政、司法與平臺的聯動機制;三是行業自律與技術賦能:邁向可持續發展的未來。
網絡微短劇的版權治理并非一蹴而就。它要求所有利益相關方——創作者、平臺、監管機構、司法部門和行業組織——摒棄孤立作戰的思維,通過制度建設、技術創新和協同合作,共同編織一張細密而堅韌的保護網絡。這一過程,不僅是對現有法律秩序的維護,更是對行業未來發展模式的重塑。通過系統性地提升侵權的成本與風險,同時降低原創與合規的門檻與成本,才能真正引導微短劇行業告別“野蠻生長”,邁向一個以原創IP為核心價值、具備長期生命力的精品化、規范化發展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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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姜琨琨從司法實踐出發,圍繞“涉微短劇著作權侵權糾紛司法審查的實踐與思考”,系統梳理微短劇著作權侵權糾紛中的四大核心問題,提出獨創性認定、權屬界定、實質性相似比對及平臺責任的審查規則,為微短劇版權保護提供明晰指引。
關于微短劇作品的獨創性認定,獨創性認定的爭議主要聚焦于時長較短的微短劇類型。與碎片化短視頻不同,微短劇通常具備明確人物設定、完整情節架構,且包含戲劇性沖突、高潮與反轉等敘事要素,對此類“高密度敘事”樣本的獨創性判斷,司法實踐已形成相對穩定的裁判范式,對其獨創性多持肯定態度。
在具體認定標準方面,司法實踐采用獨創性“有無”的二元判斷標準,而非獨創性“高低”之程度衡量。時長因素并非獨創性認定的考量要素。只要作品系獨立創作完成,且能夠完整表達作者的思想情感,即具備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可能性。
在權屬認定方面,存在完整證據鏈與署名孤證之二分。在原告提交完整證據鏈場景下,根據原告提交的聯合開發協議、拍攝協議、聯合出品協議及版權聲明等相關材料,依法認定權利歸屬,無需先行將微短劇歸入“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或其他視聽作品”之具體作品類型。在署名孤證場景下,則需對相關作品類型進行核查,屬于其他視聽作品的,應按照其他視聽作品的權利歸屬規則,重點核實是否存在特定約定等事實。此時不宜適用署名推定+反證的傳統認定規則,否則將導致舉證責任轉嫁至被告一方。
實質性相似比對:在微短劇侵權糾紛中,因翻拍或改編涉嫌侵權的,法院需從“質”與“量”兩個維度進行實質性相似比對。主要涉及思想與表達的界分,判斷被告未經許可使用的部分究竟是原告作品中的思想還是表達。在“質”的層面,人物設置和情節只有具體到一定程度,才能構成著作權法上的表達。套路式、框架式抄襲或相似的情節之處僅能概括到相對抽象的層級,可能因落入思想或公有領域而被排除,難以認定實質性相似。在“量”的層面,需要考慮緊密貫穿的情節設置在被訴侵權作品中是否達到一定的數量、比例或者受眾是否足以感知到來源于權利作品。
平臺責任認定:主要爭議集中于間接侵權語境下的平臺過錯認定及責任承擔問題,包括對平臺“明知”和“應知”的判斷。在翻拍、抄襲等情形下,如何認定有效通知;算法推薦放大了微短劇的傳播效應,在此場景下的平臺責任認定應充分考慮平臺在利用算法推薦時的信息管理能力、技術及傳播能力等因素確定平臺的注意義務。
關于微短劇領域的侵權問題,僅屬現象層面之一隅。實踐中尚存諸多待解問題,例如行為保全的適用、損害賠償的計算等。此次分享所涉內容僅為其中部分爭議較為突出、討論較為集中的議題。其余問題,尚需業內同仁持續推進深入研究與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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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二庭庭長鄧丹云同與會嘉賓討論了“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權屬認定及交易規制”,并從網絡賬號的權利歸屬和權利變動規則,游戲道具和游戲幣的權利歸屬和權利變動規則進行了重點分享。
關于網絡賬號的權利歸屬和權利變動規則,鄧丹云表示,網絡賬號的相關變動發生在用戶之間。對于用戶而言,賬號的價值主要取決于該賬號所擁有的虛擬財產價值,但是將賬號作為一個整體進行交易時,交易的則不僅是虛擬財產部分,也包括一系列用戶的個人信息和行為數據,還可能包括與該用戶相關的其他人的個人信息等等。因此,在進行賬號變動時,應當遵循既保護用戶的虛擬財產利益,又不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權益的基本原則。
而關于游戲道具和游戲幣的權利歸屬和權利變動規則,鄧丹云認為,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權利屬性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債權:網絡虛擬財產是運營者與用戶之間債權關系的客體;二是物權:網絡虛擬財產是網絡用戶之間的物權關系客體;三是限制:網絡虛擬財產的債權性質限制了其物權的權能。
網絡游戲用戶只對合法取得的虛擬財產享有物權變動權利。實踐中,游戲內虛擬財產是否應當允許交易,還需要根據不同游戲的特點具體辨析,不能一概而論。特別是對于游戲幣的交易,情況有些復雜,如果游戲幣系用戶在游戲內通過擊殺怪物、完成任務、通關副本等游戲活動獲取,則可以成為交易客體。若用戶的游戲幣主要系充值所得,比如棋牌類游戲,如允許游戲幣交易,可能導致賭博、洗錢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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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果短劇訴訟維權負責人馬妍則分享了“新興業態下短劇知識產權保護的挑戰”,并從微短劇行業現狀、微短劇在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嚴重盜版侵權問題和版權保護的困難和挑戰,以及侵權治理的現狀和趨勢等幾個方面展開。
關于微短劇行業現狀,馬妍介紹,截至2024年12月,微短劇用戶規模達6.62億,2024年市場規模首次超越中國電影全年總票房,2025年預計市場規模將突破680億元,市場規模與用戶粘性持續增長。政策層面,國家廣電總局推動“微短劇+”計劃,賦能千行百業并創造60萬就業崗位;內容層面,正向精品化轉型,如《家里家外》以地域特色與人文情懷創10億播放量;商業模式層面,從付費主導逐步過渡到“免費與付費并存”,紅果短劇通過“免費+廣告”模式單月分賬破億,成為行業標桿;傳播渠道層面,30余部微短劇登陸省級衛視,并形成聯動生態;市場格局層面,短視頻、長視頻、電商等多平臺布局形成多元競爭生態,推動規模持續擴張。
微短劇作為強內容型產業,雖然行業發展呈上升趨勢,但是版權保護仍面臨多重系統性挑戰,具體表現為以下四個層面:其一,署名備案混亂導致權屬認定存在顯著障礙;其二,侵權行為呈現量級化特征,無法全面打擊侵權行為;其三,侵權手段日趨隱蔽化,權利人發現侵權、固定證據的難度極大;其四,司法裁判呈現保守傾向,導致維權成本高收益低。因此,明晰權利邊界、界定平臺責任、強化源頭治理是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關鍵。
關于治理路徑與建議,馬妍進一步表示,由于微短劇傳播周期集中、熱播時段短,對侵權行為獲得司法救濟時效性要求更高。建議加強對高熱短劇的禁令保護措施,快速阻斷侵權行為,控制盜版態勢;并且對拒不執行保全裁定的侵權主體應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充分考慮短劇行業的商業模式和盈利模式、IP價值、權利人各項運營成本等因素提升短劇司法裁判標準。
綜合而言,當前微短劇侵權治理亟需構建多方協同的立體化保護體系。應通過“破痛點-明規則-強責任-促自律”的四維路徑,系統性破解權屬舉證難、侵權量級大、判賠標準低的頑疾,有效遏制侵權行為。
上述路徑的落實,需要立法、司法、行政、行業及用戶等多方主體的共同參與和持續努力。唯有通過系統性制度創新與協同治理,才能真正破解微短劇版權保護的現實困境,為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的版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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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福大學互聯網與社會中心研究員劉家瑞發言聚焦于“游戲的著作權保護路徑”。結合國內外典型案例與法理邏輯,系統闡釋游戲保護范圍的界定標準及路徑選擇,為司法實踐提供理論支撐。
在司法爭議層面,以“萬國覺醒”與“三國志”案件為例,兩案一審均認定游戲玩法構成著作權保護對象,二審卻完全推翻,核心分歧在于游戲玩法的法律屬性認定。法院通過“接觸+實質性相似”標準判定侵權,但二審強調游戲玩法多屬“思想”或“操作方法”,依據著作權法“思想表達二分法”不予保護。該原則旨在平衡創作傳播、排除專利保護范疇、鼓勵二次創作與市場競爭,但反不正當競爭法(簡稱“反法”)的適用可能加劇保護邊界模糊——反法以“誠實信用”為原則,保護客體不明確,權力邊界、合理使用及保護期均無明確標準,易導致司法裁量差異,影響法律穩定性。
在保護路徑層面,需區分游戲元素的法律屬性:思想范疇如題材、主題、類型(如戰略游戲)不受保護;功能性要素如游戲規則(如11人制足球規則)屬于專利領域,不納入著作權;必要場景元素如跆拳道游戲的標準化動作,因獨創性不足亦不保護。反之,高獨創性表達如角色設計(如“吃豆子”怪物特征)、畫面構圖(如俄羅斯方塊的顏色組合與長寬比例)、情節編排(如道具升級路徑的具體設計)可受保護。國內案例亦印證此邏輯,如“金庸奇俠傳”游戲因擅自使用金庸小說角色被認定侵權。
國際經驗表明,游戲可整體作為視聽作品保護,修法后我國視聽作品范圍已擴展至非傳統影視內容。電子游戲作為“系列移動畫面”,其畫面、角色、情節等具體表達若具備獨創性,可獲著作權保護。
綜上,游戲保護需堅持“獨創性表達”核心標準,避免將思想、功能納入保護范圍;在反法與著作權法競合時,優先適用著作權法以明確邊界;通過司法案例沉淀規則,平衡創新激勵與市場競爭,推動游戲產業健康發展。
圓桌討論:政企學研共探版權保護破局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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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桌討論環節,由中國政法大學文化娛樂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比較法學院教授劉文杰作為主持人,產業界與司法界代表圍繞微短劇版權生態痛點建言。
點眾科技總法律顧問鄧婷表示,短劇熱播期僅3天,平臺濫用通知刪除規則(要求提供商業秘密材料)導致維權滯后,呼吁統一投訴標準,24~48小時內處理,探索批量侵權合案審理與懲罰性賠償。
嘉興九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法務總監李娜認為,微短劇領域存在侵權手段趨隱蔽(AI換封面、假授權)的特點,且海外維權因各國法律、平臺規則差異成本高,呼吁加強跨境協作。
中國文化發展促進會文藝兩新工作委員會顧問裴躍談到,需改變對微短劇“低質”的刻板印象,侵權多利用“熱播期時差”,呼吁行業自律,推動政企學研常態化交流。
東陽市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王偉侃介紹,橫店2025年1—8月接待短劇劇組超2600個,案件面臨“判賠低、量化難”等困境,已通過“影視糾紛一站式解決中心”“跨地法院合作”優化機制,建議行業建立短劇分級與價值評估體系。
蘇州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管祖彥表示,法律對版權保護依據充足,技術上平臺可實現高攔截率(如部分平臺達97%),呼吁司法應推動平臺履行更高注意義務,提高侵權成本。
上海市人工智能技術協會理事邱政談認為,可參考長視頻經驗,明確短劇權屬證據標準,嘗試從反不正當競爭角度應對批量侵權。
與會嘉賓圍繞文娛領域版權保護痛點深入交流,為微短劇、網絡游戲等新興業態的版權治理提供了多元思路,助力行業高質量發展。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編輯 | 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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