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存在一個誤區:只要喝了酒開車,無論在馬路還是小區,都算醉駕犯罪。但司法實踐中,小區內酒后開車是否定罪,核心在于行駛路段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道路”。如果只是在停車場挪車或在封閉的小區支路行駛,完全可能不構成犯罪。
首先要明確法律對“道路”的定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明確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這個定義有兩個關鍵:一是“社會機動車通行”,二是“用于公眾通行”。簡單說,判斷標準就是“是否對不特定社會車輛開放”——如果路段主要供居民停車、內部通行,不允許外部車輛隨意進出,就不算法律意義上的“道路”。
![]()
浙江紹興汪某某的案例很有代表性。他和朋友聚餐后,特意叫了代駕將車送回小區。到小區后,因車位被占與保安發生爭執,一時沖動想把車開到小區入口堵門,剛啟動開了不到10米就被巡邏交警查獲,血液酒精含量達110mg/100ml,遠超80mg/100ml的醉駕標準。汪某某家屬一開始以為肯定要定罪,委托律師后,律師重點核查了小區路段的屬性:調取小區物業的管理規定,發現該小區實行“外來車輛登記準入”制度,且汪某某行駛的路段是停車場到單元樓的支路,平時主要供居民步行和臨時停車,并非小區主路;同時收集了代駕的證言、訂單記錄,證明汪某某原本無醉駕意圖,只是臨時沖突導致的短距離挪車。
檢察院審查時采納了辯護意見:一方面,汪某某行駛的支路不具備“公眾通行”的屬性,不屬于法律規定的“道路”;另一方面,他主觀上沒有醉駕的故意,叫代駕的行為能充分說明其知曉酒后不能開車,后續挪車是情緒沖動下的臨時行為,且行駛距離極短、速度緩慢,未對公共安全造成實際威脅。最終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這里需要特別提醒幾個實操要點:一是遇到此類情況,要第一時間收集小區的管理證據,比如物業的外來車輛登記本、小區入口的“登記準入”公告、路段的監控截圖(證明路段功能是停車而非通行);二是區分小區內不同路段的屬性——小區主路若允許外來車輛通行(比如連接小區大門和周邊馬路),可能被認定為“道路”,但停車場支路、單元樓之間的小路通常不算;三是保留自己無醉駕故意的證據,如代駕訂單、同行人的證言,證明自己原本已做好安全安排。
![]()
還要注意一個常見誤區:不能認為“小區是私人區域就一定不算道路”。如果小區是開放式小區,主路與城市馬路連通,外來車輛無需登記即可隨意進出,那么主路就可能被認定為“道路”。比如北京某開放式小區,因主路允許社會車輛通行,法院就曾認定居民在該路段酒后開車構成醉駕。總之,核心是看路段是否“對社會公眾開放通行”,而非單純看是否屬于“小區范圍”。
不少人覺得只要喝了酒開車,不管在哪都算醉駕犯罪。但實際不是這樣——比如在自己小區里開車,就有可能不構成犯罪,關鍵看你開的那段路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道路”。
法律里說的“道路”,不是隨便一條能開車的路都算。簡單講,得是“能讓社會上隨便什么車都通行的地方”,比如馬路、廣場、對外開放的停車場這些。要是某個地方看著能開車,但主要不是給大家通行用的,就不算。
浙江紹興的汪某某就遇到過這種事。他喝完酒之后,是朋友開車把他送回小區的。可到了小區里,因為車位的事跟保安吵了起來,一時生氣就想開自己的車堵門。結果被查了,血液酒精含量也達到了醉駕標準。
但檢察院最后沒起訴他,說他不算犯罪。理由很簡單:汪某某開車的那段小區路,雖然允許社會車輛進,但主要是用來停車的,不是給大家通行的“公共路”。而且他一開始就知道酒后不能開車,特意叫了代駕,只是后來跟保安起沖突才臨時挪車,根本沒有故意醉駕的想法。
![]()
總結一下:酒后在小區里開車,先別急著慌。先看看你開的那段路是不是“公共通行路”——要是只是在停車場挪挪車,或者在專門停車的小路上開,又沒有故意要危險駕駛,那就有可能不構成犯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