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一早,江蘇宜興一個案子突然沖上熱搜,倆鄰居約著去電魚,結果一人淹死了,活著的那個被判賠20%。
評論區吵翻了,有人說“他自己要去的,憑啥拉上別人?”也有人覺得“一起做事就得互相看著點”。
這事兒讓我想起前陣子朋友聚會喝酒喝死了,組織者被索賠的案子,法律到底咋判斷這種事?
先說這起案子的來龍去脈,王某和張某是對門鄰居,平時沒事就湊一起抽煙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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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初的一天傍晚,王某拎著瓶白酒敲張某家門,“晚上沒事,咱去河里電幾條魚下酒?”張某一開始有點猶豫,“這玩意兒違法吧?再說天快黑了不安全,”王某拍著胸脯說“怕啥?我熟得很,以前常去。”
兩人騎著電動車到了附近一條河,王某把自家焊的電魚設備搬下來就是個舊電瓶接兩根鐵棍,連絕緣層都磨破了。
這時候王某已經喝了大半瓶白酒,說話都有點打晃,張某勸了句“要不今天算了,你喝多了”,王某擺擺手沒理,光著腳就下水了。
剛把鐵棍插進水里沒兩分鐘,王某突然“啊”了一聲倒在水里,張某嚇得趕緊跳下去拉,可王某180多斤,加上水流急,根本拽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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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他喊來人把人撈上來,王某早就沒氣了,后來王某家屬把張某告到法院,索賠80多萬,法院最后判張某承擔20%責任,賠16萬多。
為啥一起去電魚,死了人同伴要賠錢?法官在判決書寫得很清楚,王某自己喝酒、主動邀約、操作違法設備,肯定是主要責任。
但張某作為同伴,明知道電魚違法,還跟著去了,看到王某喝多了沒堅決攔著,出事時雖然救了,但沒第一時間喊專業救援。
這幾個“沒做到”,就讓他甩不掉責任,這讓我想起去年河南那個勸酒致死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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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會有人喝死了,組織者和同桌的人賠了20多萬,當時也有人喊冤,“他自己要喝的,又沒人灌他!”但法院不管這個,只要你在酒桌上勸過酒、沒阻止他喝多、沒送他回家,就得擔責。
現在電魚案也是一個邏輯**只要你參與了危險行為,就得對同伴的安全上點心**。
有人可能會說,都是成年人,自己做的決定自己負責唄。
這話沒錯,但法律有個“共同危險行為”的說法幾個人一起做危險的事,不管誰出問題,其他人只要沒盡到提醒、勸阻、救助的義務,就得跟著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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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這次電魚,張某要是一開始就堅決不去,或者看到王某喝酒直接把設備收了,可能就沒這事兒了,但他不光去了,還在旁邊看著王某醉醺醺地下水。
法院認為,這種“默許”其實就是在放任危險發生,去年湖北有個類似的案子,倆小伙約著去野泳,一個淹死了,另一個因為沒呼救,被判賠了12萬。
更有意思的是,電魚本身就是違法的,《漁業法》早就規定不準用電魚設備,抓住了要沒收工具、罰款,嚴重的還得坐牢。
你說這事兒本身就不合法,你還跟著摻和,出事了法律能輕饒你?就像明知別人要去偷東西,你還幫忙望風,最后肯定跑不了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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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子里有個細節特別扎心,王某家里有兩個孩子,小的才3歲,他出事前跟老婆說“去跟老張釣會兒魚”,結果是去電魚。
現在人沒了,老婆拿著判決書哭著說“早知道那天說啥也不讓他出門”,其實生活里這種“危險約會”真不少,尤其是年底了大家聚會多,這幾種情況一定要當心。
第一種就是**野外探險類**,比如沒人去過的野山、沒開發的河道,出了事叫天天不應,第二種是**違法活動類**,像電魚、炸魚、晚上偷著網鳥,只要參與了,出事就得擔責,第三種是**過量飲酒類**,別覺得“不勸酒就沒事”,看到朋友喝到站不穩,你不送他回家試試?
前陣子山東有個案子,朋友約著去水庫釣魚,其中一個為了抄近路翻欄桿,結果掉下去淹死了,法院判其他幾個人各賠5%,理由是“明知欄桿松動沒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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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人有個誤區,覺得“他自己愿意去的,我又沒逼他”,但法律不管你逼沒逼,只看你有沒有“盡到本分”。
就像開車帶朋友出門,你得檢查車況吧?變天了提醒帶傘,這都是本分。
放到電魚這種危險事上,你至少得說句“這玩意兒要命,咱別干”,這案子最讓人唏噓的是倆鄰居平時關系挺好。
張某現在看見王某家的孩子都躲著走,16萬賠償款要攢兩年,他跟法官說“早知道這樣,那天就算翻臉也得攔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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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世上哪有后悔藥,年底了,大家聚會約會多,記住一句話,**危險的事別湊熱鬧,朋友的糊涂別縱容**。
你以為的“仗義陪兄弟”,可能就是給自己埋雷,真出了事,法律可不管你們平時多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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