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7個月大的嬰兒,被兩個不滿12歲的女孩抱摔、踩踏致死。
警方不予刑事立案,理由是“年齡不夠”;法院判賠90萬,對方一句“沒錢”就拖了一年。孩子的父親黎先生說:“未滿12歲就像一張免死金牌,我拿她們一點辦法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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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話聽著扎心,卻是現實。
法律本意是保護未成年人,可當保護變成縱容,當“教育為主”淪為“一放了之”,受害者的家庭就成了制度漏洞的祭品。
兩個孩子,一個9歲,一個11歲,能精準實施高處拋摔、胸部踩踏,導致心臟破裂,這不是“打鬧過頭”,而是極端暴力。可因為差幾個月才滿12歲,刑事責任直接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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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荒誕的是,被告方竟反咬一口,說黎先生“把孩子委托給她們照顧”,還怪他家人“聽到哭聲沒出門”。
這哪是講理?這是倒打一耙。
法律確實規定,不滿12周歲不承擔刑責。但“不坐牢”,不等于“無后果”。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明寫著:對實施嚴重暴力行為的低齡未成年人,可送專門學校矯治。可現實中,申請難、評估慢、執行軟,最后往往不了了之。
黎先生想申請矯治,沒人理;想拿賠償,對方裝窮。法院查不到財產,執行陷入僵局。90萬判決書成了一張廢紙,而兩個施暴者,可能還在村里上學、玩耍,仿佛什么都沒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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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是最可怕的,作惡沒有代價,受害者卻要背負一生創傷。
有人說:“孩子小,不懂事。”
可9歲孩子不知道“踩人會死”嗎?11歲孩子分不清“打鬧”和“殺人”的區別嗎?如果連基本是非都模糊,那更說明必須干預!不是為了懲罰,而是防止她下次對別人家的孩子下手。
現在的制度,對加害者太溫柔,對受害者太殘酷。
家長維權,只能走民事賠償一條路。可農村家庭哪有資產可執行?判得再重,也抵不過一句“我沒錢”。司法救助給3萬,喪葬費湊5萬,剩下的80多萬,全靠一個父親咬牙扛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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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諷刺的是,法律一邊降低刑責年齡門檻(12歲以上特定情形可追責),一邊對12歲以下的惡性案件束手無策。這種割裂,暴露的是矯治體系的空轉。
我們不是要讓小孩坐牢,而是要建立一套真正有效的干預機制:心理評估、強制矯治、監護人追責、社區監督……而不是讓悲劇發生后,只留下一句“她還是個孩子”。
那個7個月大的嬰兒,也是孩子。他還沒學會叫爸爸,就被活活踩死。他的父母,余生都要在“如果當時我在場”的悔恨中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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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可以寬恕無知,但不能無視殘忍。
當“未成年”成為暴力的護身符,當“沒錢”成為逃避責任的擋箭牌,這個社會的安全感,就從最脆弱的地方開始崩塌。
黎先生的絕望,不該是個案。是時候正視一個問題:保護未成年人,絕不是以犧牲另一個無辜生命為代價。
制度若繼續裝睡,下一個被踩在腳下的,可能是任何人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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