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遏制房地產領域投訴糾紛頻發現象,近日,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一則通知,擬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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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近期,隨著房地產供求關系發生重大變化,房地產領域涉及開發企業降價銷售、裝修質量售后維保、保交房等方面投訴糾紛逐漸增多,為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持房地產市場總體穩定,指導開發企業強化服務意識,引導交易當事人依法維權,遏制房地產領域投訴糾紛頻發現象,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現就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預售方案管理
(一)制定方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和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前,應按照土地出讓合同及預售范圍制定商品房預售方案,經市住建局審核,符合法定條件的,方可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二)方案公示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商品房預售方案在售樓案場顯著位置張貼公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經審核通過的商品房預售方案組織商品房銷售。
(三)方案內容
商品房預售方案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制定,應包含以下內容:
1.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坐落,土地用途、項目總規模等參數,土地出讓合同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各類型商品房套數、面積等參數。
2.建設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周期、各期計劃和工程進度,本期計劃預售的商品房開竣工日期及交付日期。
3.預售價格。包括本期計劃預售的商品房價格區間。采取精裝修交付的商品房應明確精裝修部分的價格區間。
4.預售計劃。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主確定本期計劃預售、對接安置的商品房性質、套數、面積等參數及樓棟號、房號信息。本期計劃公開銷售的日期、地點等信息。
5.銷售團隊。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負責人;委托銷售代理的項目應明確代理機構資質、案場負責人;委托中介機構分銷的項目應明確中介機構資質、案場負責人。
6.投訴糾紛處置措施。包括商品房銷售糾紛調處預案、商品房交付質量問題維修整改預案及質量維保團隊負責人,裝修交付的項目應重點制定裝修質量問題維修整改預案及質量維保團隊。
7.簽約付款流程。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簽約流程及各環節時限,定金、首付款、公積金和個人住房貸款的付款節點等。
8.物業服務方案。包括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方案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二、規范開盤駐場監督制度
新批準預售樓盤開盤銷售時,市住建局應會同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開展售樓處駐場監督。監督重點:
(一)信息公示。包括:企業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土地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材料。
(二)公開銷售。開發企業及其銷售代理機構、分銷機構是否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方案依法組織公開銷售。
(三)明碼標價。明確商品房銷售是否實行一房一價、明碼標價。
(四)資金監管。預售資金是否依法納入監管。
(五)圖紙模型。銷售現場公示的沙盤模型、戶型、平面圖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樓盤相關不利因素是否進行提示告知。
(六)樣板房。樣板房及展示區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樣板房及展示區內僅做展示且不屬于交付標準的“軟裝”、家具家電設備等,應在顯著位置懸掛“非交付標準”等提示牌。
三、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
(一)市住建局將商品房預售方案轉送不動產登記和交易、工程質量監督、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機構等相關單位,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共同做好商品房銷售、工程質量和預售資金監督監管工作,督促企業依法合規經營,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商品房的,由市住建局會同市場監管、不動產登記和交易等部門依法處置。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本通知制定商品房預售方案的,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不予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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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樂居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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