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蔡蔡,34歲,河北保定人。一場上班途中的對方全責車禍,讓我永遠失去了自然做母親的機會。三年來,我手握完整的醫學證據和國家標準,卻在法院和工傷鑒定中屢屢碰壁——不是證據不足,而是“不被看見”。
2022年7月7日8時30分,我騎電動車從家出發去上班,行至保定市北三環與朝陽大街交叉口北500米處,與逆向行駛的河北新一代華迅電梯有限公司職工李達駕駛的電動車相撞,當時,李達正前往我所居住的小區執行電梯維護保養任務,碰撞發生時僅有我們兩人在場。撞擊后,李達立即聯系其同事們,對方很快趕到現場,并一同打車前往醫院檢查。事故發生時,我的下腹部直接撞擊車把手,當即腹痛伴陰道少量流血。超聲檢查確認宮腔內存在妊娠囊。當天下午2時許,我在如廁后突發昏厥,隨后臥床休息。傍晚6時許,當我試圖起床時,病情急轉直下:突發意識喪失、抽搐,呼之不應,家屬緊急撥打120送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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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急診檢查發現:宮內妊娠囊已消失,腹盆腔出現大量積液積血;血紅蛋白(HGB)初檢為105g/L(正常育齡女性 ≥120g/L)。鑒于生命體征暫時平穩,醫生暫予保守治療觀察,并于7月8日00:00正式收住入院。然而,入院后HGB持續下降,一周內從105g/L跌至70g/L,達到重度貧血水平,明確提示腹腔內存在進行性、隱匿性活動性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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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為關鍵的是,此次出血發生于停經僅41天(孕6周+2天),遠早于輸卵管壺腹部妊娠自然破裂的常見孕周(8–12周)。結合急診記錄“左側髂骨內側皮膚淤青”的外傷體征,以及術后病理證實的輸卵管破口,該出血模式高度符合腹部鈍性外力通過液壓傳導效應誘發急性破裂所致,而非宮外孕自然病程進展2022年7月14日,河北大學附屬醫院為我施行腹腔鏡探查術,術中吸出腹盆腔積血約500ml,發現左側輸卵管傘端活動性出血,為保命,不得不切除左側輸卵管。術后病理報告(編號458604)明確寫道:“左側輸卵管局部可見破口,切開見含紅褐色液體的囊腔”,診斷為:“左側輸卵管壺腹部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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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我才得知,我當時處于極為罕見的“宮內宮外同時妊娠”狀態,自然發生率僅約1/30000。在此狀態下,輸卵管極度充血擴張、組織異常脆弱。人衛第九版《婦產科學》及喬秋飛等學者的臨床研究均指出,輸卵管壺腹部妊娠自然破裂多發生在8–12周,而事故發生時我僅停經41天(孕6周+2天)。在此生理極限下,一次腹部鈍性撞擊極可能通過液壓傳導效應誘發急性破裂——這正是病理所見“破口”的直接成因。
然而,我的維權之路卻陷入“鑒定死循環”。
2023年,我首次向保定高新區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法院先后委托兩家司法鑒定機構對因果關系及傷殘等級進行鑒定,均以“技術條件不足”“無法判斷”為由退卷。因無法完成法定鑒定程序,經與承辦法官及代理律師溝通,為推進案件實質審理,我于2024年初申請撤訴,并在撤訴后依法委托具備資質的江西宜春司法鑒定中心(該機構在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名冊中備案)進行鑒定,取得【贛宜春中心〔2024〕臨鑒字第649號】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九級傷殘,外傷與損害致殘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為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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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我持該鑒定意見再次向保定高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立案后,法院又依職權啟動新的鑒定程序,先后委托三家機構,仍全部退卷。最終,法院以“單方委托鑒定不予采信”“原告舉證不能”為由,駁回我的全部訴訟請求。對方未提供任何實質性反駁證據,卻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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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絕望的是工傷認定之路。此次事故發生在上班途中,交警明確認定對方全責,依法應屬工傷。人社部門也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冀傷險認決字〔2022〕06206834號)。但三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均否認傷殘等級,且理由與醫學事實嚴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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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保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保勞鑒2024年0264號》,結論為“不符標準,未達傷殘等級”。我不服,依法申請省級再次鑒定;
2024年4月,河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冀勞鑒2024年128號》中作出如下認定:1. 患者外傷時同時患有左側輸卵管妊娠基礎疾病,根據2022年7月7日23:37院內急會診記錄,查體顯示左側髂骨內側皮膚可見局部淤青,輸卵管位于盆腔深處,外傷部位高于左輸卵管位置;2. 根據2022年7月14日手術記錄,左輸卵管并未見破裂口,切除左輸卵管原因是左輸卵管妊娠,而非外傷導致。
綜上,依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你目前的傷殘情況不符合評殘標準,未達傷殘等級。”
——然而,該結論與術后病理報告(編號458604)直接沖突。病理報告明確記載:“左側輸卵管局部可見破口,切開見含紅褐色液體的囊腔”,這是客觀、不可逆的組織學證據,遠比術中肉眼觀察更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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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外傷部位高于輸卵管”不能否定損傷因果關系。醫學共識認為,腹部鈍性外力可通過液壓傳導機制作用于盆腔內臟器,即便撞擊點不在輸卵管正上方,仍可致其破裂——這正是婦產科急診中“方向盤傷”“車把傷”致輸卵管破裂的常見機理。鑒定意見將“解剖位置高低”等同于“無因果關系”,是對創傷生物力學的誤解。
2025年10月,保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復查后,在《保勞鑒2025年1573號》中進一步稱:“患者未摔倒,因輸卵管受骨盆保護,綜合分析受力不足以導致輸卵管損傷。”
——但急診已記錄“下腹直接撞擊車把”并形成淤青,且醫學共識認為:骨盆對柔軟、游離的輸卵管保護極為有限,腹部鈍性外力可通過液壓傳導造成內臟損傷。
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第5.8.2條第65款明確規定:“單側輸卵管切除”即構成八級傷殘。該條款為結果導向型標準,不以病因區分。鑒定機構以“非外傷導致”“受力不足”等理由排除適用,實質上架空了國家標準。
如今,我不僅承受著身體創傷,更面臨永久喪失自然生育能力的現實。河北大學附屬醫院的醫生明確告知:由于左側輸卵管已切除,而右側輸卵管亦存在通暢障礙,自然受孕幾率極低。未來若想為人母,只能依賴費用高昂、身心俱疲的試管嬰兒技術。為此,我已在河北醫科大學第二醫院開始相關輔助生殖治療,但單次試管周期費用動輒數萬元,對我而言是難以承受的天文數字。
我并非孤例。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法院曾審理:一名孕婦冼某因交通事故(電動車)致輸卵管破裂,司法鑒定認定外傷參與度僅30%,法院仍采信病歷、手術記錄及鑒定意見,判決侵權方賠償41萬元(中國法院網2023年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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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醫學邏輯、同樣的證據類型,為何在深圳能獲支持,在保定卻被判“舉證不能”? 更值得深思的是,當前國家正大力提倡多生育,優化生育政策、出臺配套支持措施,旨在緩解人口老齡化壓力。但 “鼓勵生育” 的前提,必須是 “保障生育權”—— 如果女性連自身生育能力受損后的基本救濟都無法獲得,連 “避免因意外失去生育權” 的安全感都沒有,那么 “多生娃” 的政策導向便會失去根基。試想,當我這樣的普通女性,在遭遇全責車禍后,不僅要承受身體上的痛苦(失去輸卵管、需靠昂貴的試管嬰兒才能懷孕),還要面對維權路上的重重阻礙,最終陷入 “求償無門、鑒定無果” 的絕境時,其他女性會如何看待生育這件事?當生育權的保障淪為空談,“鼓勵生育” 便可能成為一句無法落地的口號,甚至會加劇女性對生育的焦慮與抵觸。
同時,相關部門更應主動承擔責任。司法機關需統一生育權相關人身損害賠償的證據采納標準,尊重醫學規律與鑒定結論,避免 “同案不同判” 現象;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要加強對生育相關傷殘標準的培訓與執行,糾正認知偏差,確保符合標準的女職工能順利獲得工傷認定;政策制定層面,要將 “生育權保障” 納入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生育權損害的補償與救濟機制,讓 “鼓勵生育” 與 “保障生育權” 形成良性互動。
我現在的求助,是對公平正義的呼喚,更是對女性生育權保障體系的拷問。只有當每一位女性的生育權都能得到堅實的法律與制度支撐,當 “失去輸卵管” 這樣的悲劇不再伴隨 “維權無門” 的絕望,“多生育” 的政策導向才能真正深入人心,女性才能在生育這件事上,擁有更多的安全感與選擇權。
懇請相關部門能再看看我的案子,看看那些被擱置的病歷和鑒定;也懇請懂法律的朋友能給我點建議。我不想讓一場車禍,徹底毀掉我的生活,更不想讓 “公平正義” 變成遙不可及的四個字。
我深知,法律不應因地域而異,正義不該因程序而失。我所求的,從來不是特殊照顧,而是和其他受害者一樣,獲得法律本應賦予的平等對待。在此,我也有一個懇切的請求:
因一審中多家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均以“技術條件不足”為由退卷,導致我被迫自行委托鑒定,最終不被采信。如今案件即將進入二審,極有可能發回重審并重新啟動司法鑒定程序。誠盼全國范圍內具備婦產科損傷、生殖功能損害鑒定資質,且在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中的專業機構,若能承接此類“外傷誘發宮外孕破裂致輸卵管切除”的因果關系與傷殘等級鑒定,可否主動聯系法院或通過合法渠道自薦?這不僅關乎我的個案公正,更可能為無數面臨同樣困境的女性打開一扇門。
感謝每一位愿意看見傷、承認痛、守護正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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