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億,法院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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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案例:
檢察院指控,某珠寶公司以投資或者經營資金周轉為由,承諾較高利息,并對外提供抵押和質押等方式,分別向涂某、季某、董某、方某、鄭某、孫某、應某、徐某、季某1、林某、張某、向陳某、陳某1、姜某、王某、潘某、謝某、王某1、項某共19人,借款1.5個多。主要用途是償還借款本息和公司運營。
法院認為,1.沒有公開宣傳,也沒有放任借款對象向社會擴散集資的證據;2.借款對象范圍封閉;3.借款中,存在未約定利息或回報的情況。一審判決無罪。
檢察院抗訴后,二審法院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滬二中刑終字第68號刑事裁定書
律師解析:
法院能夠堅持客觀事實作出證據不足,指控不成立的無罪判決,確實有擔當,值得其他法院學習。
但這不是我想要說,我重點要講的是,在非吸案件中經常被混淆的條件,分別是公開性、社會性和利誘性。非法性基本上沒有什么可以辯解的,涉案單位確實沒有募集資金的行政許可。但并不是說只要有沒有資質就構成本罪。
公開性和社會性問題常常被忽略。就像本案,行為人只是向特定的關系人集資,范圍特定、人群特定,接受信息的主體不是隨機的,也不是變化的,而是封閉的。這些就區別于犯罪的社會性。
對于采取的方式,要求采取了向社會擴散的方式進行宣傳。首先是集資對象的范圍,與社會性關聯,即是否限定在特定的范圍內,范圍大小以及與集資對象的關系。其次是傳播的封閉性,即在特定的范圍內不能外溢,也就是對象的隨機性問題。
公開性與社會性本質上關聯緊密,一個是行為手段,一個是面向的對象。二者相輔相成。
對于放任集資對象向社會擴散的認定,需要結合行為人與直接的集資對象的聯系、關系以及經濟收入等綜合認定。如果明知直接集資對象沒有能力拿出大量資金,又長期接收資金的,往往會有明知放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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