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河南省博愛縣檢察院依法監督,雪瑩終于擺脫了莫名背上的“老賴”身份,她的銀行賬戶也解凍了。恢復正常生活后,雪瑩感受到了久違的輕松。
丈夫好友“索債”
莫名成為“老賴”
“我根本不欠呂超杰的錢,和他沒有任何經濟往來。現在法院把我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還劃扣了銀行賬戶上的錢,給我的工作和生活帶來很多不便……”2024年1月30日,一位神情焦灼的女子走進博愛縣檢察院訴說自己的遭遇。
女子名叫雪瑩,呂超杰是其丈夫范志軍的好朋友。2020年6月26日,呂超杰與范志軍合伙騙取車輛抵押款6萬元。按照范志軍的指示,呂超杰將騙取的錢分兩筆轉入雪瑩的電子賬戶中。隨后,范志軍拿著雪瑩的手機將6萬元轉入自己的賬戶。但這一切,雪瑩全然不知。2021年2月4日,呂超杰因犯詐騙罪被博愛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同年8月31日,范志軍也因多次騙取他人錢財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4萬元。
讓范志軍夫婦沒想到的是,2021年10月11日,呂超杰拿著6萬元的轉賬記錄,以范志軍多次向其借款為由,將夫婦二人起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8萬余元。“當時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高峰期,我在外地打工時被感染了,范志軍在監獄服刑,我倆均未能到法院參加庭審。”雪瑩說。
2021年10月28日,在范志軍、雪瑩二人缺席庭審的情況下,法院作出判決:原告與被告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應予認定。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決范志軍、雪瑩歸還呂超杰借款8萬余元。
“范志軍拿我的手機轉賬,我根本不知道。”雪瑩滿腹委屈。
辦案檢察官初步研判后認為,呂超杰因犯詐騙罪獲刑后,以詐騙違法犯罪所得虛構民間借貸糾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行為涉嫌虛假訴訟。于是,辦案檢察官決定對此案立案調查。
依法開展監督
真相浮出水面
辦案檢察官審查案卷材料后發現,2021年10月11日,呂超杰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范志軍、雪瑩起訴至法院,并且列出了5筆借款事實與理由,還提供了電話錄音。第一筆為2015年10月14日,范志軍以幫呂超杰辦理駕校繳費為由收取1950元,落款為“雪瑩”簽收,后來事未辦成,也沒退款;第二筆為2015年,呂超杰替范志軍還欠款3000元;第三筆為2020年1月3日,呂超杰通過線上轉賬借給范志軍8500元;第四筆為2020年1月16日,呂超杰通過線上轉賬借給范志軍1.6萬元;第五筆為2020年6月26日,呂超杰分兩次將6萬元轉入雪瑩的賬戶中。
呂超杰所述是否真實?辦案檢察官再次詢問了雪瑩。雪瑩稱,她與范志軍是2020年6月24日結的婚。2015年,她還在上大學,怎么會給呂超杰打借條呢?至于范志軍在婚前與呂超杰的賬目往來,她不清楚,也與她無關,而且第五筆賬目是在法院凍結銀行賬戶后,她才知道的。
辦案檢察官又調取了呂超杰和范志軍詐騙案件的卷宗。公安機關訊問呂超杰的筆錄顯示,呂超杰與范志軍是在一個村長大的好朋友,他多次以自己名義為范志軍貸款。為還款,呂超杰多次催促,但范志軍一直逾期。
2020年6月25日,范志軍找到呂超杰商量,想以呂超杰的名義抵押一輛汽車,把之前貸款逾期的錢還上。呂超杰同意了。隨后,范志軍唆使他人在某自助租車點租走了一輛轎車。次日,范志軍拿著呂超杰的身份證偽造了一張行駛證,然后帶著他來到一家汽車抵押公司。經與該公司老板協商,二人決定用租來的轎車作抵押借款6萬元,借期一個月。雙方簽訂汽車抵押借款合同后,該公司老板先后轉賬4萬元、2萬元給呂超杰。收到轉賬后,范志軍讓呂超杰將錢轉入雪瑩的賬戶里,然后又轉入自己的賬戶里。
但是,范志軍對此卻有另一番說辭。他聲稱,與呂超杰沒有任何借貸往來。早年時,他們經常一起玩耍,相互轉賬。2015年,二人以辦理駕校繳費為由打借條,是為了騙呂超杰的父母,并將“雪瑩”編造為駕校收款人。騙得的1950元也是二人一起花費,不屬于借款。其余幾筆賬都是二人平時相互轉賬,算下來,他給呂超杰的錢更多。
從刑事判決書上看,法院認定范志軍共計詐騙40名被害人,詐騙金額達70余萬元。辦案檢察官通過調取手機轉賬記錄,確認了范志軍與呂超杰曾多次轉賬的事實,且電話錄音無法證明雙方借款的具體數額。
疑點越來越明顯,呂超杰涉嫌虛假訴訟的真相逐漸浮出水面。
撤銷原審判決
自食虛假訴訟惡果
2024年1月22日,呂超杰涉嫌虛假訴訟犯罪線索被移交到博愛縣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隨即,公安機關對呂超杰進行立案偵查。同年2月18日,該縣檢察院依法向法院發出民事再審檢察建議。
3月25日,法院經審委會討論后,裁定對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案重新審理,中止原判決書的執行。9月23日,法院對該案再次開庭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再審檢察建議,依法判決撤銷原一審判決,駁回呂超杰的訴訟請求。呂超杰不服,向焦作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并將訴訟標的改成了2.9萬余元,去掉了騙取的6萬元抵押款。
12月10日,焦作市中級法院對該案開庭審理。經審理,法院認為呂超杰的行為已經涉嫌虛假訴訟罪,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的受案范圍,對呂超杰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遂依法裁定撤銷原審法院一審、再審民事判決,駁回呂超杰的起訴。
今年3月25日,呂超杰被博愛縣檢察院決定逮捕。在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他如實交代了這起虛假訴訟案的全過程。原來,呂超杰聽說多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范志軍在網上賭博輸了很多錢,要求他歸還借貸的錢。聯想到自己那筆6萬元的抵押款,呂超杰十分懊惱,因抵押合同上簽的是自己的名字,抵押公司老板一直在催要,可范志軍卻在監獄服刑。無奈,呂超杰只好先墊錢還賬。事后,不甘心的呂超杰羅列了幾條轉賬記錄,連帶著6萬元抵押款,將范志軍夫婦告上法庭。
“抵押合同上是我的名字,借出來的錢轉給了范志軍夫婦,結果要我自己還款,就相當于我借給了他們6萬元。現在我知道了那是贓款,不能起訴。”呂超杰在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說道。
聰明反被聰明誤。呂超杰沒有想到,他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經博愛縣檢察院提起公訴,今年5月28日,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呂超杰以詐騙獲取的違法犯罪所得虛構民間借貸糾紛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已構成虛假訴訟罪。呂超杰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鑒于呂超杰能夠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撤銷原詐騙罪中所判緩刑部分,對所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合并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呂超杰表示服判,不再上訴。
(文中案件當事人均為化名)
檢察官說法
通過民事訴訟追償贓款
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
我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參與者都應獨立承擔其刑事責任,包括退贓的責任。共同犯罪行為屬于非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基于贓款退賠在共同犯罪之間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受法律保護。
首先,共同犯罪其中一方在退贓退賠后,會得到法院的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再轉而向未退贓退賠的同案犯以民事訴訟方式進行追償,必定會造成犯罪分子利用法律逃避較重處罰后,再通過民事訴訟追償彌補損失的扭曲現象,此現象嚴重背離社會公平正義價值觀。其次,退贓退賠是根據刑法進行的刑事司法行為,不是民事責任的范疇。共同犯罪中參與者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均應承擔退贓退賠責任,這屬于刑事案件處理的內容,而并非在各參與者之間形成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本案中,呂超杰與范志軍合伙騙取抵押款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二人均有退贓退賠的義務。呂超杰積極主動退贓退賠是導致法定刑降格的重要原因,法院也因此對呂超杰作出了從輕處罰的決定。事后,呂超杰認為自己委屈,捏造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行為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構成了虛假訴訟罪。檢察官提醒,要誠信訴訟,依法行使訴訟權,不要鋌而走險進行虛假訴訟,否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 檢察日報·民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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