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來,為進一步加強消費領域市場監管執法,確保廣大消費者權益得到切實維護,漳州市市場監管局深入開展2025“守護消費”鐵拳行動,持續強化市場監管領域安全生產案件查辦,現選取部分安全生產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漳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漳州市薌城區某保溫材料經營部銷售不合格擠塑聚苯乙烯泡沫保溫板案
2025年8月15日,根據線索漳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擠塑聚苯乙烯泡沫保溫板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2024年4月16日在售的一批擠塑聚苯乙烯泡沫保溫板(“2024年11月進貨”、型號規格“XPS-X350-SS-B1-030,1800mm×600mm×50mm”)的絕熱性能項目不符合GB/T10801.2-2018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此無異議。上述不合格保溫板系當事人于2024年11月份購進的,該批次保溫板共購進8片,進貨價格5元/片,至案發時均尚未售出,當事人銷售零售價13元/片,貨值金額共計104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推薦性標準保溫板的違法行為,漳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
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漳州市薌城區某某家用電器商行銷售不合格家用燃氣灶具案
2025年1月15日,根據線索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家用燃氣灶具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售的家用燃氣灶具(商標:某紅雙喜,規格型號:JZY-886A,生產日期/批號:2024-05-08,標稱生產單位:佛山市順德區某某電器廠)的熱效率項目不符合GB30720-2014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此無異議。當事人于2024年7月5日向佛山市順德區某某電器廠購進同批次產品共購進2臺,購進價格65元/臺,至案發時售出1臺給抽樣人員,銷售價格68元/臺,涉案貨值136元。當事人在售的家用燃氣灶具(商標:CRWGAN,規格型號:JZY-V2,生產日期/批號:2024年7月,標稱生產單位:佛山市順德區某某電器有限公司)的熱負荷項目不符合GB 16410-2020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此無異議。當事人于2024年8月9日向佛山市順德區某某電器有限公司購進同批次產品共購進2臺,購進價格145元/臺,至案發時售出1臺給抽樣人員,銷售價格150元/臺,貨值金額共436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家用燃氣灶具的違法行為,漳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
漳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漳州市薌城區某某篩網店銷售不合格安全帽案
2025年2月24日,根據線索漳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安全帽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2024年9月13日在售的一批安全帽(標稱廠家“揭陽市某某塑料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2024年5月”、型號規格為“329”)的沖擊吸收性能項目不符合GB2811-2019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此無異議。上述不合格安全帽系當事人于2024年5月30日進貨的,同批次安全帽共購進30個,進貨價格9.8元/個,至案發時已售出23個,銷售價13元/個,貨值金額共計390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安全帽的違法行為,漳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
漳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漳州市薌城區某電動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9月10日,根據執法檢查漳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2024年8月10日向漳州市薌城區某某貿易有限公司進貨2輛極核牌型號TDR0302的電動自行車,進貨價格1500元/輛,進貨款3000元。購進后,為方便銷售,當事人加長了這2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擺放在經營場所內對外銷售,銷售標價1600元/輛,至案發時止,未售出。福建恒新源計量檢測有限公司對上述2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長度進行檢測后,出具了編號(FJHJ)CD-JC/24-00172、(FJHJ)CD-JC/24-00173《檢測證書》。上述電動自行車經檢測鞍座長度分別為551.4mm、560.1mm。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第6.1.5項尺寸限值要求“鞍座長度小于或等于350mm”。當事人對該《檢測證書》無異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漳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
漳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漳州市某某電動車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7月22日,根據執法檢查漳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2024年7月15日向廣東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進貨3輛某某牌型號TDT22514Z電動自行車,進貨價格1200元/輛,進貨款3600元。購進后,為方便銷售,當事人加長了這3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擺放在經營場所內對外銷售,銷售標價1300元/輛,至案發時止,未售出。福建恒新源計量檢測有限公司對上述3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長度進行檢測后,出具了編號(FJHJ)CD-JC/24-00162、(FJHJ)CD-JC/24-00163、(FJHJ)CD-JC/24-00164《檢測證書》。上述電動自行車經檢測鞍座長度均為560.1mm。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第6.1.5項尺寸限值要求“鞍座長度小于或等于350mm”。當事人對該《檢測證書》無異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漳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
漳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漳州市薌城區某某電動自行車維修服務部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7月15日,根據線索漳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2024年6月中旬向漳州市某某電動車公司進貨2輛雅迪牌電動自行車,型號分別為TDR3059Z、TDR3188Z,進貨款5600元。購進后,為方便銷售,當事人加長了這2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并加大了電池組盒,擺放在經營場所內對外銷售,銷售標價分別為2800元、2850元,至案發時止,未售出。福建恒新源計量檢測有限公司對上述2輛電動自行車進行檢測后,出具了編號(FJHJ)CD-JC/24-00167、(FJHJ)CD-JC/24-00143《檢測證書》。經檢測,鞍座長度分別為630.2mm、609.2mm,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第6.1.5項尺寸限值要求“鞍座長度小于或等于350mm”;蓄電池與電池組盒側壁的最大間隙分別為229.13mm、189.32mm,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第6.3.4.3項蓄電池防篡改要求“蓄電池與電池組盒側壁的最大間隙小于或等于30mm”。當事人對該《檢測證書》無異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漳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來源 :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稽查科 執法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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