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逢年過節,不少人都愛放點煙花熱鬧熱鬧。但絢爛背后,也可能藏著危險。靖江一男子李建國(化名)怎么也沒想到,慶祝元宵節的一場煙花,不慎將右眼炸傷,落下八級傷殘。
為了慶祝元宵佳節,李建國(化名)提前在某煙花爆竹店購買了四桶煙花。事發當天,他在自家門前空地點燃煙花時,剛低頭將頭部靠近煙花正上方點燃引線,沒想到其中一桶的引線點燃后僅一兩秒就突然沖射炸裂,炸開的碎片直接擊中了其右眼。雖然事后經緊急救治,他的右眼仍失去了光感,構成八級傷殘。
事后,李建國將煙花銷售方、煙花外包裝標注的生產廠家及承保的保險公司一并訴至靖江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2萬余元。
那誰該為這場意外負責呢?日前,靖江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不過,庭審中,各方各執一詞。
李建國認為,是煙花質量有問題,且煙花爆竹店存在存放不當等過錯。
而被告某煙花生產廠家卻表示,他購買的煙花外包裝沒有正規條碼,屬于仿造貼牌的產品;且燃放視頻顯示,李建國點燃時頭部正對煙花上方,屬自己不按照燃放說明、違規燃放所致,與產品質量無關。
被告煙花銷售方也認為,案涉煙花剛送來時間不長,不存在保存不當的情況。
法院審理:明晰責任分擔
靖江法院審理后認定:該煙花屬于C級個人燃放類,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國家標準》規定引線燃燒時間應為3至8秒。本案中,根據李建國受傷時的視頻顯示,實際僅1至2秒就發生沖射,明顯不符合國家標準,存在產品缺陷。我國法律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李建國未按煙花燃放說明保持安全距離,將頭部置于煙花正上方點燃,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被告煙花銷售方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因此作為缺陷產品的銷售者需對李建國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最終,因銷售方無法指明產品來源,法院判決其承擔60%賠償責任,李建國自擔40%。被告某煙花生產廠家因無證據證明是其生產,不承擔責任。
煙花雖美,安全為先。再此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煙花爆竹請認準正規渠道,燃放時需嚴格按照說明,保持安全距離。若發生意外,及時就醫并及時固定證據,如現場照片、醫療記錄、產品留存等。生產者更應嚴把質量關,杜絕安全隱患。
來源:靖江市人民法院 封面圖為網絡配圖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