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一位律師朋友發了這樣一條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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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第一條講的是“酌定”,引起了我的興趣。
民事判決書,特別是家事案件的判決書,酌定這個詞并不罕見。盡管之前在一文中,我吐槽過民事法官會面臨大量的計算難題,但是一般民事案件,計算出來的結果往往是比較精準的,不太需要酌定。
而在家事糾紛中,很多事項雙方都拿不出非常充分的證據,讓法官即使想精確計算也不可能,另一方面,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每個家事案件的情況都不盡相同,難以一刀切,而且家事方面的法律條文本身規定的就不是非常明確,有大量的原則、情節需要考慮,導致家事判決中“酌定”這個詞經常出現。
在律師朋友們眼里,一審判決酌定的數額,只要不是太過分,二審法官一般不太會改,那么一審法官是不是就很喜歡“酌定”呢?
說起來還是挺復雜的。
一方面,就像微博說的,酌定確實能起到某種“掩護”作用。
有時候遇到需要計算的數額,即便最后判決書中的數額與正確的計算結果不盡一致,只要相差不大,且判決書中的數額被冠以“酌定”二字,那么二審法官確實輕易不會改判。
另一方面,一審法官對于“酌定”,一般抱有以下三原則:
為什么我要強調一審法官呢?
嗯,因為我沒當過二審法官......
開玩笑開玩笑,言歸正傳。
一是能不用就不用。
一審法官發出的判決,難免會有當事人提起上訴,如果被問到酌定的數額是怎么來的?你回答沒有明確的依據,我自己酌的。這樣的回答自己說出來都沒有底氣,也沒法去說服別人。一審法官沒有人會喜歡發改,所以啊,能不酌定就不要酌定。
二是能少用就別多用。
之前也說了,民事判決書,特別是家事判決書,難免會出現酌定數額,但是,這并不代表就可以使勁“酌定”。還記得有一次參加會議聽取一位法官匯報案件,草擬的判決中出現了三處“酌定”,看得與會者們皺起了眉頭,發表意見時大家普遍表示判決中的酌定過多,要求承辦人進一步調查取證,并促進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盡量減少酌定。
三是酌定最好有依據。
你可能會問,就是因為難以有充分的依據才“酌定”的,怎么還要求有依據呢?還是那句話,酌定是難以說服別人的,你酌定出來的數字,最好有其他材料“托著”。
什么材料能“托著”你的酌定呢?
可以是并不充分的證據。比如說案涉房屋使用費,可能查不到目前該片區域房租參考價,那么如果有前幾年的參考價,也可以以此為基礎酌情提高或者降低,這樣酌定的金額也算是有一定依據的。
可以是案例。比如有案情類似的生效判決,人家是按照這個比例或者這個數額酌定的,所以我予以參照。
還可以是當事人的意見。比如一方當事人主張這個財產價值為**元,或者案件調解過程中,一方當事人表示可以接受**元,那么這也可以作為依據,畢竟都是酌定,如果酌定的數字更接近于當事人的心理預期,也是有一定的說服力。
這個世界,喜歡不確定性的人應該不多,特別是大家在完成某項工作時,更不希望有那么多的不確定性。有同事從民事審判庭調到家事審判庭工作,我問他有什么感想,他說家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比一般民事法官大多了,但他同時也表示,他不喜歡自己有這么大的“權力”。權力越大,責任越大,風險也越大。所以啊,能不酌定還是不要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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