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上訴人騎行電動車時因未佩戴頭盔被輔警迎面截停,導致被摔出數米遠且當場受傷。上訴人要求就醫被拒絕,在跟輔警搶奪電動車鑰匙時發生輕微肢體沖突。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構成控妨害公務罪,但量刑進行了實報實銷、當庭釋放。本人的核心無罪辯點包括:輔警并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獨執法并非依法執行公務。當庭對檢察員意見進行了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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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市中級人民法院:
感謝貴院二審開庭審理上訴人案,也感謝本案審判長多次表示高度重視本案,會依法審慎判決。然本案無罪理由之充分,一審判決之錯誤乃顯而易見。本律師在堅持一審發表的無罪辯護意見基礎上,針對一審判決書和二審檢察員的當庭發言,補充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一審判決書裁剪并隱匿了至關重要的事實和情節
1.一審判決書P3最后一句“隨后電動車倒地”隱匿了電動車倒地的真實原因。真實原因是保安人員B迎路攔截正在騎行中的上訴人,伸手摁住電動車左反光鏡,導致電動車倒地并滑行數米遠。相對于B被“帶倒”,在電動車上騎行的上訴人及其女友被摔的更遠,傷的更重。不是上訴人故意撞倒B,是B實施高度危險動作,違法拉倒了上訴人。B的攔截、拉倒是整個案件的導火索。
2.一審判決書P4第一段“上訴人見狀遂上前與A發生沖突”,隱匿了三人辱罵上訴人、不讓上訴人就醫等違法情節。上訴人被摔倒,眼鏡被摔落,眼睛出血,情況十分危急。警輔見狀非但不關心上訴人的身體,反而口帶挑釁的辱罵上訴人“你不是很牛逼嗎”等。至此,三人非但不是在依法執行公務,相反是在耍官威、泄私憤。在上訴人提出要去就醫后,被三名警輔人員嚴詞拒絕。三名警輔人員可以呼叫救護車就醫,但上訴人只能等待警車而非救護車。沖突發生在上訴人要求就醫檢查身體被拒絕之后,試問此時上訴人除了掙脫警輔人員的非法控制,如何確保和維護自己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上訴人的行為屬于典型的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根據一審判決書可以看出,“第二十條”在N市還遠未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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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審判決書認定上訴人因遮擋號牌被罰款20元,卻刻意忽略三名警輔人員示意停車、迎路攔截的真實理由是上訴人沒有佩戴頭盔。至于遮擋車輛號牌是民警D事后發現并給予的處罰,跟三名警輔人員的執法行為無關。而佩戴頭盔屬于倡導性條款,即便違反也沒有任何法律后果。公安機關最終并未因未戴頭盔而對上訴人做出行政處罰。
4.一審判決書僅強調三名警輔人員是在執行公務,卻刻意不提三人是在違法執行公務。三名警輔人員在沒有民警現場帶領的情況下違法單獨執法,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都屬于違法執行公務且屬于根本性違法。對抗這樣的根本性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二、檢察員二審當庭發言屬于強拉硬湊,完全違背真實情況和法律本意
1.檢察員當庭肆意擴大巡邏的含義。三名警輔人員實施了迎路攔截電動車、關閉電動車電源、拔掉并暫扣電動車鑰匙、限制上訴人離開案發現場、拒絕上訴人去醫院檢查身體等限制上訴人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的行為。這些行為的性質并不是檢察員所稱的“巡邏”,而是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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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三)扣押財物。第十七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得委托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三名警輔人員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2.三名警輔人員單獨實施的行為不能想當然的認定他們是在輔助。如果有民警在場,那么輔警可以進行輔助;如果根本就沒有民警在場,那么如何將三名警輔人員實施的行為認定是輔助?按照檢察員的邏輯,只要輔警進入公安機關工作就屬于輔助執法,那么國務院《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第九條為何特意強調“輔警不能單獨執法”?無論是根據文義解釋還是國內現有判例,必須人民警察在場,輔警才能輔助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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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察員公然聲稱人民法院案例庫中的案例沒有約束力,是完全錯誤的。經過系統、全面的檢索,辯護人發現全國僅有N地區認定輔警可以單獨執法,毆打輔警(民警不在場)構成妨害公務罪。辯護人拿出人民法院案例庫中的案例時,檢察員竟然聲稱我們不是判例法國家,其他法院的判例沒有約束力。我們是單一制國家,追求法治的統一和同案同判。
最高人民法院張軍院長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報告稱創建“人民法院案例庫”,法官辦案必須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在中央電視臺對全國人民告知“將來在法庭審理過程當中,當事人或者是律師,當然可以拿著入庫案例去向法庭主張自己的意見”。

辯護人從人民法院案例庫中檢索到的“范某某妨害公務案”(文號:(2021)滬0110刑初225號),裁判要旨為:“警務輔助人員不屬于人民警察,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工作,但可以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在人民警察在場的情況下,輔警是配合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對輔警進行襲擊,認定為妨害公務罪”。根據該裁判要旨,上訴人完全無罪!明顯無罪!
綜上:對于本案,我們不是要做對與不對、錯與不錯的道德判斷,而是要做罪與非罪的法律判斷。既然是要做法律判斷,那么必須遵循罪刑法定、刑法謙抑兩大原則。法律要依法保障警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但絕對不應無限制的為警權擴張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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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希望N中院拿出勇氣,依法宣告上訴人無罪,讓這件事到此畫上句點,不要再徒耗國家司法資源。如果N中院判決上訴人有罪,上訴人及其家屬一定會申訴到底。我們堅信,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在華夏大地絕不會是一句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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