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看到微信朋友圈有人曬“公益法律服務是法律人的職業使命”,我并不完全贊同這說法。這句話看似彰顯行業擔當,實則忽略了法律人作為普通人的生存本質。當然,法律人主要包括律師、法官、檢察官等核心職業。而律師這份職業,從來都不是不食人間煙火的道德標桿,而是一群需要靠專業技能養家糊口的勞動者——他們背后可能是嗷嗷待哺的孩子、需要贍養的老人,是一個個需要經濟支撐的普通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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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公益定義為律師職業的“職業使命”,本質上是一種道德綁架。我認為,作為一名律師,他的職業使命的核心,應該是對專業的敬畏、對正義的追求,而不是以“公益”為名,消解律師通過合法勞動獲取報酬的合理性。
律師職業的獲得,要經過多年寒窗苦讀、無數個的日日夜夜掙扎,我相信這一定是每位律師考取前的真實寫照。另外,律師的專業知識,更是無數案件積累沉淀而來的“生存資本”,就像醫生的醫術、工程師的技術一樣,理應獲得對等的勞動回報。如果強行將公益拔高為律師的“義務、使命”,這就意味著律師需要持續投入時間、精力甚至金錢去提供無償服務,可現實是,律師辦公場地的租金要付、助理的薪水要發、家庭的日常開支要承擔,孩子的教育、醫療費用更是不能缺位。當公益成為無法回避的“使命”,律師的生計被擠壓,家庭的經濟來源受影響,所謂的“職業擔當”,最終只會變成讓家人陷入困境的枷鎖。
我從不否定公益法律服務的價值。律師參與公益,為弱勢群體發聲、為公平正義助力,無疑是值得敬佩的善舉。但善舉應當建立在自愿、量力而行的基礎上,是“我愿意”的主動擔當,而非“必須做”的強制義務。把公益從“選擇”變成“使命”,恰恰會傷害公益本身——當律師為了履行“使命”而犧牲家庭生計,要么會在公益服務中敷衍了事,要么會因經濟壓力而被迫退出,反而不利于公益法律服務的長遠發展。
律師首先是家庭的支撐,其次才是法律行業的從業者。只有當他們能夠通過專業服務獲得體面的收入,保障家人的生活質量,才有底氣、有能力去參與公益事業。公益從來不是“餓著肚子做奉獻”,而是在自身有余力時的溫暖分享。與其將公益定義為法律人的“職業使命”,不如將其視為一種“美好選擇”——尊重法律人養家糊口的基本權利,讓他們在保障家庭生計的前提下,自愿為公益添磚加瓦,這樣的公益才更真實、更持久。
律師作為法律人的一部分,他的責任既包括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也包括對自己的家庭負責。不強迫他人以犧牲生計為代價踐行公益,才是對法律人職業的真正尊重,也是對公益精神的正確詮釋。畢竟,連自己孩子都無法妥善撫養的人,又怎能長久地承擔起所謂的“職業使命”?
各位同仁,你們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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