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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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經查明,當事人在2025年7月12日、13日凌晨在化州市平定鎮望圩嶺化州市定萬燃料有限公司充氣站共充裝灌滿15kg燃氣鋼瓶共計63瓶,并將充裝完成的燃氣運輸到化州市平定鎮285省道路邊,以每瓶人民幣68元銷售給路人,獲得違法所得人民幣共4824元。2025年7月14日,當事人準備利用3輛車輛(粵K7068Q、江鈴順達桂KD683M、桂KB805)運輸燃氣至化州市平定鎮285省道路邊進行銷售,而當事人正在充裝途中,被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查獲(灌滿15kg燃氣鋼瓶共9瓶,其中2瓶為過期瓶,待充15kg燃氣鋼瓶的空瓶84瓶),經當事人現場出示《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2018年11月26日至2023年11月25日。故本案當事人屬于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情形。基于持有《燃氣經營許可證》已過期,且未向相關部門辦理延期手續,屬于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情況。當事人所銷售的燃氣是《燃氣經營許可證》過期前所剩的約1噸燃氣,存在安全隱患,屬于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處罰依據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之規定。
處罰內容
處罰款人民幣陸萬圓整(60000)。
違法行為類型
當事人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化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來源 信用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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