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袋水果、一包零食、幾件衣物……看似價值不大的“小物件”,卻讓屢教不改的“蟊賊”栽了跟頭。近日,渝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破獲一起“多次盜竊”案,犯罪嫌疑人黃某生因兩年內連續三次實施盜竊(含一次行政處罰記錄),被依法刑事拘留。該案彰顯了公安機關“小案不小辦”的嚴打決心,也為心存僥幸者敲響警鐘。
首次作案:行政處罰未警醒
2025年6月份,黃某生因盜竊電動車踏板上的衣物,被渝水分局北湖路派出所查獲并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然而,這次處罰并未讓他收手,反而在短短三個月后再次鋌而走險。
二次盜竊:盯上電動車“小物件”
9月20日20時許,黃某生路過北湖東路康佰家藥店門口時,發現一輛電動車踏板上放著一袋水果和零食。見四周無人,他臨時起意將財物順手牽羊。由于黃某生行蹤不定,民警一時難以確定落腳點。
第三次伸手:再次犯案終落網
10月26日20時許,黃某生在沿江路曹廚驢當家飯店門口,再次順手盜走一輛電動車踏板上的一袋衣物。接報警后,中山路派出所民警高度重視,在分局偵查中心的指導協助下,通過研判追蹤和走訪調查,成功鎖定嫌疑人落腳點,并于11月初將其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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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訊問,犯罪嫌疑人黃某生對其盜竊行為供認不諱。黃某生供訴,他一般都選擇無人看管且價值較低物品下手,因涉案金額小,受害人一般不會報警,就算報警公安機關也不會受理。
目前,黃某生因涉嫌多次盜竊,已被渝水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問
為何偷“小財物”也構成犯罪?
民警有話說↓↓↓
盡管黃某生三次盜竊的財物價值均不高,但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于“多次盜竊”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含行政處罰記錄),無論單次金額大小,均構成盜竊罪。
“此類案件看似涉案金額小,但嫌疑人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中山路派出所辦案民警表示,“多次盜竊”不僅侵犯群眾財產安全,更破壞社會誠信基礎,公安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警方提示
“勿以惡小而為之”,盜竊行為無論涉案價值大小,都會對他人財產安全造成侵害,多次盜竊更會觸碰法律紅線。新余公安將始終堅持“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辦”原則 ,持續加大對各類侵財類犯罪的打擊力度,切實守護群眾財產安全。同時提醒廣大市民,外出時請妥善保管個人財物,切勿隨意放置在電動車、摩托車等易被竊取的位置,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如遇財物被盜,請及時撥打110報警。
出品/新余公安融媒體中心
來源/渝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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