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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鏈金融進入“憑證時代”
糾紛也在升級
隨著電子債權憑證在大型企業供應鏈中快速普及,傳統票據糾紛正在向“平臺化、數字化債權糾紛”轉變。在沒有成熟立法、規則分散的背景下,企業違約、虛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等問題正不斷浮現。
2025年6月發生的一起典型案例,將電子債權憑證拒付糾紛的核心法律問題暴露得淋漓盡致。廣西某建筑集團開立的 500 萬電子債權憑證到期拒付,江蘇某公司將該電子債權憑證質押給某村鎮銀行獲取貸款,電子債權憑證到期后核心企業拒付,引發三方訴訟。銀行遂將核心企業與受讓人列為共同被告主張連帶責任。
該案引發司法和理論界對三大關鍵問題的廣泛討論:
一、電子債權憑證的法律性質如何界定——能否類比票據?
二、銀行是否可以同時主張電子債權憑證的債權與借款合同權利?
三、轉讓人在虛構應收賬款下的民事與刑事責任如何劃分?
電子債權憑證的法律規制,正處于“法律真空”與“規則沖突”并存的階段。
本文將對其司法認定展開系統分析。
電子債權憑證法律屬性的核心爭點
不是票據,是基于真實債權的“非典型證券”
此類糾紛的核心,首先要厘清電子債權憑證的法律屬性。電子債權憑證與票據看似相似,實則根本不同。票據具有無因性和無條件付款義務,而電子債權憑證完全以真實貿易關系為基礎,基礎合同的效力直接影響核心企業的付款義務。因此,電子債權憑證不是“付款承諾的抽象證券”,而是“應收賬款的電子化載體”。
在權利流轉方面,票據通過背書即可轉移,而電子債權憑證的轉讓則必須滿足“合意+登記+控制轉移”的要件,平臺登記記錄是確權的唯一依據。這意味著電子債權憑證不具備票據式的流通特性,也不適用《票據法》的追索權體系。當電子債權憑證出現拒付,受讓人或質權人并不能像票據那樣向所有前手追索,只能依據民法典的債權讓與或質押規則主張權利。因此,本案銀行要求受讓人與核心企業承擔連帶責任的邏輯基礎并不存在。
與此同時,銀行在本案中同時主張電子債權憑證債權與借款合同債務,屬于典型的“請求權疊加”。但質押關系與借款關系是并列存在的獨立法律關系,法律并未允許將兩套權利合并為同一訴訟請求。銀行必須在“行使質押權”或“主張借款合同權利”之間二選一,而不能“二者兼得”。這一原則既符合請求權競合的司法邏輯,也避免了債務責任的無邊擴張。
受讓人的民事責任亦應嚴格限于《民法典》框架。若受讓人提供的電子債權憑證存在瑕疵,導致質權無法實現,則需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若銀行選擇走借款合同路徑,則受讓人按約還款。但應注意,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負有嚴格的盡調義務,對應收賬款真實性、核心企業信用狀況和電子債權憑證登記狀態應承擔審查責任。若銀行自身未充分核查,則其風險承擔比例應與其過錯相對應,而非將全部后果轉嫁給受讓人。
在刑事責任層面,虛構應收賬款或偽造財務資料并不當然構成騙取貸款罪。只有在具備非法占有目的、欺騙手段、重大損失等要件時,才可進入刑法規制。考慮到電子債權憑證質押融資本身設有抵押物控制,且銀行多數情況下未實際遭受損失,過度動用刑法將違背“刑法謙抑性”原則。因此,電子債權憑證糾紛應優先通過民事與監管調整解決,刑法應保持最后手段性。
司法裁判的方向
統一規則、明確邊界,讓信單制度回歸法律本質
電子債權憑證糾紛之所以復雜,本質原因在于制度規則碎片化、各類平臺標準不統一、法律定位模糊。電子債權憑證既不同于傳統票據,也不同于一般債權,呈現典型的“非典型證券”特征:有因性強、依賴登記系統、具備數字化可控性。正因如此,更需要建立清晰的法律基礎框架。
未來的司法和監管建設至少應推進三方面完善:其一,加快統一電子債權憑證登記體系,將各供應鏈平臺的分散登記納入統一的動產與權利擔保公示體系,從源頭減少權利沖突。其二,通過司法解釋或指導性案例明確信單的法律性質,確立其不適用票據追索權的裁判邏輯,統一“合意+登記”作為權利生效的基本構成。其三,強化銀行在電子債權憑證融資中的審慎審查義務,將“誰受益、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落地,防止金融機構規避自身責任。
貼票寶認為,電子債權憑證是供應鏈金融創新的重要成果,它能夠推動應收賬款的數字化、透明化和標準化,提高中小企業融資能力。但其健康發展必須以清晰的法律邊界為基礎。通過統一登記、公示規則、明確權利結構、厘清責任范圍,讓司法裁判與金融創新形成正向互動,才能真正發揮信單服務實體經濟、緩解融資難的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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