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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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領域,多層轉包、層層分包的現象極為普遍,而依據《建工司法解釋(一)》第 43 條,多層轉包中的末端施工人通常無法直接突破合同相對性起訴總包單位。
那么,多層轉包的施工人可通過債權轉讓向總包單位主張工程款嗎?
最高院在《甘肅天鵬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蘇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其對轉包人享有的案涉項目債權全部轉讓實際施工人,并已通知債務人轉包人的,該實際施工人作為案涉債權的受讓人,依法有權向轉包人追索案涉工程款,具備追索工程款主體資格。
裁判觀點簡析
一、核心法律依據:債權轉讓合法有效,不受合同相對性限制
《民法典》第 545 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除非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或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 工程款債權屬金錢債權,不屬于 “性質上不得轉讓” 的范疇(如人身依附性債權);
- 即便總包與一手轉包方約定 “債權不得轉讓”,因屬金錢債權約定,依法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實際施工人)
- 無任何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建設工程工程款債權轉讓,最高院公報判例亦明確:建設工程合同債權轉讓合法有效,無需債務人同意,僅需通知即可
- 原債權人必須是總包的直接合同相對方(即一手轉包人、專業分包人,與總包簽有直接施工合同);
- 一手轉包方對總包的工程款債權合法、真實、有效:工程質量合格(含竣工驗收合格、修復后合格)、債權已到期、無抵銷或無效情形;
- 多層轉包鏈條清晰:末端施工人實際完成施工、與上手轉包方存在合法(或無效但質量合格)的轉包關系、已結算確認債權金額。
- 轉讓方(一手轉包方 / 中間轉包方)與受讓方(末端施工人)簽訂書面《債權轉讓協議》,明確轉讓債權的范圍、金額、對應工程、無權利瑕疵
- 轉讓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惡意串通損害總包利益的情形;
- 轉讓的債權未被查封、凍結、質押,無其他權利負擔。
- 必須書面通知總包單位(可由轉讓方、受讓方通知,建議共同通知),通知需載明債權轉讓事實、金額、受讓方信息、要求總包向受讓方付款
- 通知送達即生效,無需總包同意;未通知的,轉讓對總包無約束力,總包向原債權人付款仍合法有效;
- 留存通知證據:EMS 快遞單、簽收記錄、微信 / 短信 / 郵件通知記錄、錄音等。
無論合同是否有效,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是主張工程款的法定前提。末端施工人需提供:竣工驗收報告、質量合格證明、監理記錄、結算文件等,證明施工質量符合約定或國家標準。
周軍律師提醒,多層轉包維權難,債權轉讓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破局路徑,無需糾結中間環節,直接鎖定總包單位,高效追回工程款。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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