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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改編:A公司的“預期信用損失”之困
A公司為上市公司,2020年年報中對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金時,基于歷史回款率預測“違約概率”,僅以附注形式在年報第120頁、第205頁零星提示“部分客戶回款存在不確定性”,未單獨設置風險警示章節。2021年,其大額應收賬款突發違約,導致實際虧損遠超年報預測。監管部門認定A公司兩項違規:
未及時披露業績預虧:已知經營風險激增卻未發布業績修正公告;
年報虛假記載:壞賬計提比例顯著偏低,虛增利潤8.16%。
投資者吳某以證券虛假陳述為由起訴索賠,A公司抗辯稱“預期信用損失”屬預測性信息,應適用“安全港規則”免責。
鉤子問題:當財務報表中的“預測數據”與實際偏差巨大時,企業如何借助法律規則筑起免責防線?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為何安全港規則失效?
裁判結果:法院判決A公司賠償投資者損失10,024.35元(全額支持索賠金額的56.8%),二審維持原判。
核心裁判理由:
缺乏顯著可識別性
風險提示分散在275頁年報中,未突出標注或集中說明,普通投資者難以識別其“預測性質”,不符合預測性信息的披露形式要求。混淆財務數據與預測性信息
“預期信用損失”雖含預測成分,但本質是會計準則下的計量結果,直接影響利潤表等核心財務數據。若允許此類數據適用安全港規則,將導致年報關鍵數據均可冠以“預測”之名逃避責任。未履行及時更新義務
應收賬款回款風險已顯著惡化(如客戶破產征兆),A公司未在知悉后及時發布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放任錯誤預測信息持續誤導市場。
三、法律分析:安全港規則的“免責三盾牌”
▍ 問題1:什么是預測性信息的“安全港規則”?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根據《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第6條,預測性信息(如業績預告、發展規劃)因含主觀判斷,允許與實際結果存在合理偏差。若披露同時滿足三項法定條件,即使預測失準也不構成虛假陳述。
▍ 問題2:安全港規則的適用條件如何破解?
盾牌一:基本假設合理+風險提示充分
法律要求:披露需包含“影響預測實現的關鍵風險因素”及量化分析(例如:商譽減值、下游客戶償債能力變化)。
敗癥分析:A公司僅籠統提及“回款不確定性”,未列舉高風險客戶名單、壞賬覆蓋率等具體風險。
抗辯策略:
步驟1:在年報“重要提示”章節單設“預測性信息說明”條目;
步驟2:對風險因素按“概率-影響”矩陣分級披露(如:高風險客戶壞賬概率≥30%,可能導致利潤下調5%)。
盾牌二:所依據前提變化時及時更正
法律要求:已知悉重大變化(如訂單取消、債務人被列為失信人)后2個工作日內發布修正公告。
敗癥分析:A公司在應收賬款逾期率升至40%后仍未修正預測。
抗辯策略:
步驟1:建立“預測信息動態追蹤清單”,按月核查假設前提(如客戶信用評級、行業景氣指數);
步驟2:設置“5%利潤波動”或“風險事件觸發”為修正紅線,自動啟動披露程序。
盾牌三:主觀善意證明
法律要求:披露時不知曉未公開的重大負面信息,且基于合理調研(如第三方征信報告)。
敗癥分析:A公司財務總監內部郵件顯示“X客戶已拖欠同業款項,可能波及我司”,但未核實披露。
抗辯策略:
步驟1:留存盡職調查證據(如征信查詢記錄、客戶訪談紀要);
步驟2:禁止披露未經交叉驗證的內部傳言。
▍ 問題3:如何將“財務預測”轉化為受保護的預測性信息?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區分預測性信息與財務計量結果的關鍵在于兩點:
- 功能差異:盈利預測需明示為“未來展望”(如使用“預計2025年營收增長10%”標題),而非嵌入會計準則條款的數據(如“按預期信用損失模型計提壞賬”);
- 獨立性:單獨編制《盈利預測報告》或《經營風險說明》,避免與歷史數據混同列報。
四、給被告的關鍵建議
重構披露文本結構
使用“預測性信息”標題+加粗風險章節+摘要頁關鍵提示,滿足“顯著可識別性”要求。
建立預測信息追蹤系統
對涉及利潤波動超3%的預測指標,設置月度核查機制。
善用第三方證據鏈
引入會計師事務所對預測假設的合理性審閱意見,固化“主觀善意”證據。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結語:
安全港規則是上市公司應對虛假陳述索賠的“法律防波堤”,但免責與否取決于披露行為的精細度而非預測結果的準確性。提前構建符合三項要件的披露體系,方能在訴訟中占據主動。
風險提示: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本文僅供參考。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
執業領域:
代理證券虛假陳述行政處罰聽證、復議及訴訟,近3年為7家上市公司規避市場禁入處罰;
提供年報披露合規體系搭建服務,覆蓋預測性信息風險提示模板、重大性認定標準。
law咨詢方式:關注公眾號“律師俞強”獲取free電話咨詢,或訪問“君瀾律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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