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你為對方花的錢、送的禮、轉的賬,分手后到底還能不能要回來?其實,法律上沒有一刀切的規定,關鍵得看當初你給錢的時候,究竟是出于什么目的。
下面我們就來聊聊幾種常見的情況,幫你理清頭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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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小花費,送出去就要不回來
談戀愛總少不了各種開銷。比如平常送的化妝品、衣服,一起吃飯、旅游的花費,或者特殊節日發的520、1314這類表達愛意的紅包。這些都屬于一般贈與,是為了培養和維系感情的日常付出。既然是你自愿送的,法律通常就不支持你分手后再要回來。所以,戀愛消費一定要量力而行,送了就別后悔。
二、貴重禮物,結婚不成可能能要回
如果你送的是車、房、名牌包、大額現金這類特別貴重的東西,而且是在雙方談婚論嫁的背景下送的,那性質就不一樣了。這種可以被看作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簡單說,你送這么貴重的禮,是奔著結婚去的。萬一最后婚沒結成,贈與的目的就落空了。這時候,你要求對方返還,法院通常都會支持。
不過要注意兩點:一是如果禮物送了很久都沒提結婚,可能就被視為一般贈與了;二是如果部分錢款已經用于雙方共同生活,返還時可能會扣除。
三、傳統彩禮,沒結婚原則上應當返還
彩禮是依據傳統習俗,以結婚為目的給出的大額財物。如果雙方最終沒登記結婚,原則上彩禮應當返還。如果已經共同生活但沒領證,法院則會根據共同生活時間、是否生育、彩禮用途、有無過錯等因素,酌情確定返還的比例。
四、青春損失費,法律基本不管
經常有人問分手費或青春損失費能不能要。法律對這類約定基本是不干涉態度:如果你還沒給,對方起訴要,法院不會支持;如果你自愿給了,事后也別想再要回來。感情本身無法用金錢衡量,這筆債法律不保護,全憑自愿。
五、好聚好散,清算款有效
如果分手時雙方愿意坐下來,把戀愛期間的共同花費、債務等算清楚,簽協議約定由一方給另一方一筆清算款從此兩清,那么只要協議是自愿、公平的,法律就予以尊重。這筆錢一旦支付,就不能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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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確是借款,必須歸還
如果轉賬時明確說了是借的,比如打了借條、轉賬備注借款或有聊天記錄能證明,那這就是普通的借貸關系。無論分不分手,出借人都有權要求歸還。關鍵在于證據,情侶間借錢更要留好憑證,以免對方事后辯稱是贈與。
另外,有兩種特殊情況李律師需要提醒大注意:
1.如果一方已經結婚,卻用夫妻共同的錢給戀愛對象送禮,其配偶有權起訴要求收禮者全額返還。
2.如果對方通過欺騙(如隱瞞已婚)或威脅手段,讓你心甘情愿地掏了錢,你可以在掌握充分證據后,主張撤銷贈與,把錢要回來。
溫馨提示: 本文僅為法律知識科普,不構成任何正式法律意見。如遇具體糾紛,請咨詢專業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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