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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是指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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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構成要件是:
1.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野生動物資源。
2.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非法"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等法律法規。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或者雖取得特許獵捕證,但未按特許獵捕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等而捕獵、殺害國家野生動物的,屬于"非法獵捕、殺害"。
"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食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
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需以行為人明知涉案動物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為前提,確實不知道涉案動物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不能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論處。
明知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即推定明知)。是否明知,應當綜合行為人的供述與辯解、認知能力、涉案動物的交易方式和價格等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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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定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認定。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犯罪的情形,一般是指對非法獵捕、殺害、購買的野生動物進行運輸,或者以非法出售為目的運輸等。這類非法運輸行為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一個環節,危害嚴重,應當依法懲處。
對于單純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措施,對野生動物并無實質危害的,不能認定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中的"非法運輸"。修訂后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運輸野生動物應當持有有關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和檢疫證明,不需要另行向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運輸許可,因此,不能將馬戲團、民間藝人為進行異地表演而未經批準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的行為認定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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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適用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刑事責任?
在適用《刑法》第341條第1款、第346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關于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珊瑚、碎碟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6條第1款的規定確定。
關于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獵捕、殺害的中華鱘、長江鱘、長江江豚或者其他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及"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參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農村部于2020年12月17日聯合發布的《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確定。【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義馬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義馬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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