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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的貨款已近10年,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權利人能否享有勝訴權?我國法律規定了訴訟時效制度,即要求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須在一定期限內,超過訴訟時效且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權利人將不再享有勝訴權。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算,可因法定事由中止,也可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要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等情形而中斷并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司法實踐中,對于實際欠付債務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的,且義務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不能一概確定為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應從起算時間、是否中止或中斷等方面,綜合分析確定。
日前,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雖欠付貨款已接近10年之久,但認定為未超過訴訟時效。2014年11月,某公司項目經理厝某多次陸續向某商店購買裝修材料用于公司辦公用房裝修,2015年10月23日,經厝某與某商店結算,確認累計貨款17530元,厝某向某商店出具欠據,載明“某公司辦公室裝修材料費,以材料流水單為準”,另有2014年12月22日、23日的1558元貨款亦未支付,欠付貨款合計19089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厝某受某公司委托負責裝修某公司辦公室期間,以某公司的名義采購裝修材料,屬其職責范圍內履行職務的代理行為,后果應由某公司承擔。經結算后確認貨款金額并出具欠據,某商店予以認可,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某公司與某商店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合同合法有效,某商店已交付貨物,某公司負有支付價款的合同義務。某商店雖未提供2021年前向某公司主張權利的相關證據,但證人譚某、甄某的證言可以證實,甄某自2019年受某公司委托管理某公司承租的房屋,代某公司收取轉租房屋的租金,用于償還包括某商店在內4名債權人的債務,至2024年已陸續償還完畢其他3名債權人的債務,后因某公司喪失房屋承租權,無法繼續對外轉租,致使對某商店的欠款未予償還,甄某于2025年3月20日前曾多次直接或通過厝某向某公司領導及時匯報處理情況,某公司對欠付某商店貨款的該筆債務,一直認可并積極準備償還,因其同意履行義務使訴訟時效中斷,至某商店起訴時訴訟時效期間未屆滿,某公司的訴訟時效抗辯不能成立,故依法判決某公司支付某商店貨款19089元,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作者:李成貴
編輯:王俐蘋
初審:李成貴
復審:李建勝
終審:樸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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