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愛寵,也可能是“移動的危險源”
11月17日上午10點
法治專欄節目——《公平的聲音》
最新一期與大家見面啦!
本期做客直播間的嘉賓是
沁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庭法官張婭玲
精彩直播回放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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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寵物的行為在給人們帶來“養犬快樂”的同時,也帶來了“養犬安全”問題。不文明的養犬行為、疏忽大意的管理,使得由犬只引發的傷害事件頻頻發生。當糾紛已然發生,損害責任究竟應由誰承擔?是犬只飼養人、管理人還是其他相關方?責任又該如何劃分?
近日,沁水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的法官張婭玲走進《公平的聲音》欄目,結合沁水法院審理的幾個真實案例,和大家聊一聊由犬只致損引發的矛盾法律如何界定,探尋糾紛背后的責任邊界。
案例警示
接下來,張婭玲通過幾起案例進一步解釋說明。
案例一:犬只未管束與違規攜犬共同致損案
2025年6月,李某某騎電動車攜犬途經劉某某住所時,劉某某未拴養的狗沖出追咬,在撲跳過程中將李某某右小腿抓傷。李某某為此就醫并支付了狂犬疫苗及免疫球蛋白費用。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李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動物致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劉某某作為動物飼養人未能管束犬只,應負主要責任。但李某某騎電動車攜帶犬只的行為違反地方管理條例,存在過錯,可減輕劉某某責任。綜上,酌定劉某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結果體現了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法律原則,并對雙方當事人的行為作出了法律評價。
案例二:犬只追逐電瓶車致人摔傷賠償案
2018年11月,張某乙所飼大型犬追逐張某甲駕駛的電瓶車,致其受驚嚇摔倒,膝關節構成十級傷殘。張某甲訴請賠償21萬余元。法院認為,動物危險性不限于直接接觸,造成驚嚇亦屬危險情形,損害與犬只行為間存在因果關系。張某乙作為飼養人管理失職,未能證明張某甲存在故意,應承擔全部責任。判決張某乙賠償合理費用211264.63元。
犬只致害不限于直接接觸,其靠近、吠叫、追逐等行為若引發他人恐慌并造成實際身體損害,且存在因果關系的,即構成動物致害。即使無直接接觸,飼養人亦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案例三:違規飼養大型犬傷人賠償案
劉某某違反該市《城區養犬管理條例》,飼養禁止的大型犬阿拉斯加犬,該犬在小區內將逗弄它的徐某某抓傷。法院認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造成損害,飼養人應承擔嚴格的無過錯責任。即使被侵權人徐某某存在逗犬過錯,亦不得減輕飼養人責任。故判決劉某某賠償徐某某合理損失。
禁止飼養的動物致害,飼養人須承擔極為嚴格的無過錯責任,且無免責事由。本案判決其承擔全部賠償,旨在落實嚴格責任,引導公眾遵守養犬法規,樹立文明、依規飼養意識。
案例四:未成年人違規遛犬致損監護人賠償案
2021年8月,斯某讓其7歲幼子歐某獨自遛犬,因歐某未加避讓,犬只將不滿1歲的嬰兒洪某某左足抓傷。法院經審理認為,斯某作為飼養人,違規讓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遛犬,存在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與損害后果有直接因果關系,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判決斯某賠償洪某某醫療費、交通費等合理損失。
本案警示養犬人士:違規讓未成年人獨自遛犬,會使犬只成為“移動危險源”,釀成損害須自行擔責。應依規飼養,并引導家庭成員樹立風險意識,共同做到文明、安全養犬。
以上案例表明,飼養動物伴生風險。飼養人須履行管理義務:外出拴犬繩、戴嘴套、辦證件、不遺棄;公眾勿挑逗動物,并看護好隨行兒童,人犬和諧需雙方共同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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