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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繼承人以書面形式放棄繼承權,且有證據證明其在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時存在重大誤解的,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人民法院應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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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意思表示作出后是否可以反悔?人民法院承認反悔的標準是什么?
被繼承人陳父、陳母系夫妻關系,馮某球、馮某(女)系陳母與前任丈夫所生子女,陳某娟(女)與陳某桃為陳父、陳母所生子女,陳父(繼父)與馮某(繼女)已形成撫養關系。陳父于2007年去世后,陳母一直跟隨陳某桃共同生活,陳母的生活起居主要由陳某桃照顧;后陳某桃送陳母進養老院,馮某球接陳母回老屋由陳某娟親自照顧,費用由馮某球承擔;馮某在健康時亦經常探望照顧陳母,后因身患疾病無法親自照顧陳母。陳母于2022年因病去世,陳父陳母在集體經濟組織享有的股權尚未分割處理。陳某桃通知其兩個姐姐馮某、陳某娟到村委簽署文件,不識字的馮某、陳某娟誤以為系辦理陳母注銷戶口手續,故在放棄股權繼承聲明書上按手印,由陳某桃代兩個姐姐簽名。長期居住在香港的大哥馮某球經陳某桃通知回鄉簽署放棄股權繼承聲明書,馮某球誤以為生活較困難的妹妹馮某、陳某娟均已自愿放棄繼承股權,故在聲明書上簽字。后馮某球、馮某、陳某娟溝通后發現三人簽字或按手印時均未搞清楚狀況,認為其放棄繼承并非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訴請撤銷,并請求按照法定繼承由四名繼承人均等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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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馮某、陳某娟不識字,且書寫自己名字尚存困難,馮某、陳某娟對捺印代表的意思并未有充分的理解和認知;馮某球并非由陳父撫養長大,成年后長期居住在香港,馮某、陳某娟則由陳父陳母在內地撫養長大,兄妹三人存在缺乏充分溝通的可能性,馮某球誤認為經濟條件不如自己的妹妹馮某、陳某娟已表示放棄繼承故而在放棄聲明書上簽字,故兄妹三人在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時存在重大誤解。兄妹三人在知道撤銷事由后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兩份放棄股權繼承聲明書,且案涉遺產尚未處理,上述撤銷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以支持。放棄繼承反悔由人民法院承認后,陳母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分割處理,陳父的遺產在本案中根據轉繼承法律規定一并處理,故判決撤銷馮某球、馮某、陳某娟與陳某桃簽訂的放棄股權繼承聲明書,并判令被繼承人陳父的遺產由馮某、陳某娟、陳某桃和陳母均等繼承各25%;因陳某桃對陳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被繼承人陳母的遺產(含轉繼承部分)由陳某桃繼承40%,馮某球、馮某、陳某娟各繼承20%。

本案明確了民法典背景下放棄繼承反悔可以被人民法院承認的情形:繼承人如基于重大誤解作出放棄繼承意思表示,在知道撤銷事由起九十日內提出撤銷訴訟對放棄繼承表示反悔,倘若遺產尚未分割處理,人民法院可以承認反悔。本案裁判結果對類案處理具有借鑒意義。本案在按照法定繼承分割遺產時,遵循繼承權平等原則,并向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傾斜,同時照顧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充分體現了法定繼承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互諒互讓的立法精神。本案的審理思路在平等保護繼承人權益、弘揚尊老敬老傳統美德、促進家庭團結和睦等方面亦起到積極示范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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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諒互讓促家庭和睦
勿因私心致兄弟鬩墻
繼承法是兼有身份法性質的財產法,在處理繼承關系時,應在平等保護繼承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遵循養老育幼、照顧病殘的原則,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予以照顧,令老有所養、幼有所育、病有所醫、弱有所扶;除此以外,遺產分割方案還應有利于各繼承人之間修復感情,且對盡到主要扶養義務繼承人予以充分的鼓勵和肯定,弘揚關愛老人家庭美德及倡導良好社會風尚。
本案撤銷放棄繼承聲明的裁判結果亦具有警世意義:勿因私心以致兄弟姐妹因遺產分割心生嫌隙,互諒互讓友好協商方能家族興旺、團結和睦。此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亦可提前訂立書面遺囑,有必要時還可經公證機構訂立公正遺囑或設立遺囑信托,在遺產分割安排上既可充分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又可避免骨肉至親因遺產分割發生爭議影響家庭和睦。
放棄繼承反悔可能涉及撤回或撤銷意思表示,也可能是行使繼承協議中的約定解除權或法定解除權,應視具體情況判斷適用撤回、撤銷或解除權相應的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到達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繼承人或由人民法院制作筆錄由該表意人簽名后,不可任意反悔;反悔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并賦予了人民法院是否承認的裁判權。放棄繼承聲明的撤銷條件除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至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以外,還應當遵守作為形成權的除斥期間規定。此外,放棄繼承反悔在繼承法語境下還應考慮是否存在表意人因放棄繼承陷入生活困難等特殊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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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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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黃慧辰
編校:蔡娟娟 張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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