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陳煒律師
律師代理申訴案件閱卷難,立案難,猶如兩座大山壓在申訴人員的頭上。
“律師,沒有原審法官簽字,我們不能讓你閱卷。”檔案室工作人員面無表情地說道。這是我代理刑事申訴案件的日常開端。申訴路上的第一道關卡——閱卷,往往就是一場艱苦卓絕的“拉鋸戰”。
陳律師代理的申訴案件大多也都是這種情況。但是難歸難,辦法總是要想的,總是會有的。最近我代理的一起刑事申訴案件,正是通過不懈努力,最終成功閱卷,發現了原審判決中的重大問題。
01 申訴律師閱卷的現實困境
刑事申訴案件律師閱卷難,是司法實踐中的普遍現象。這一困境主要來源于法律規定與現實執行之間的巨大差距。
法律規定上的模糊性是問題的根源之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然而,在申訴階段,律師的身份是“代理人”而非“辯護人”,這使得一些法院認為申訴律師不享有閱卷權。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辯護律師辦理申訴、抗訴案件,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立案后,可以查閱、摘抄、復制已審理終結案件的案卷材料。
這一規定本是為保障律師權利,卻在實踐中變成了限制閱卷的理由。許多檔案部門以此為由,認為只有立案后律師才能閱卷。這就陷入了“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悖論:沒有案卷材料,律師難以發現原審判決的錯誤,無法提交有說服力的申訴狀;而沒有高質量的申訴狀,法院又可能不予立案。
實踐中,各地法院對律師閱卷權的保障程度不一。有的法院較為開明,律師憑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即可閱卷;有的法院則設置重重障礙,如要求原承辦法官簽字、領導審批等。這種“土政策”成為阻礙律師行使閱卷權的第一道屏障。
02 一場艱難的閱卷拉鋸戰
不久前,我代理的一起刑事申訴案件,深刻體會到了“閱卷難”的現實。接受委托后,我前往某法院申請調閱卷宗,遭遇了一場意想不到的“拉鋸戰”。
第一階段:檔案室的拒絕
到達法院檔案室,我按規定提交了“三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工作人員接過材料,看了一眼便說:“律師過來持三證只讓調閱判決書,不能復制卷宗。”
我當即指出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土政策”。工作人員聽后,又搬出一條規定:“我院規定調閱卷宗必須原審法官簽字同意。”我耐心解釋,申訴階段與原審法官溝通并非法定程序,但對方堅持這是法院內部規定。
第二階段:尋找原審法官
輾轉找到原審法官后,對方表示:“我也沒有權利,必須請示領導。”不巧的是,領導當天不在。經過一番周折,我拿到了領導的電話號碼。我問原審法官:“是你打還是我打?”法官猶豫后說:“我打吧。”
經過所謂的“秘密請示”,法官反饋說:“領導問,律師調卷申訴有何法律依據?請出示明確法律依據,要不然還是調不了。”
第三階段:出示法律依據
面對這一要求,我當即出示了兩份文件:一是《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十四條,二是《關于逐步實行律師代理申訴制度的意見》第九條。這些文件明確保障了代理申訴律師的閱卷權。
法官拿到文件后,又進行了“緊急研究”。返回后,他信誓旦旦地為我做工作,介紹案件背景和判決情況,聲稱“當事人是亂告狀,毫無道理”,并強調原審判決完全合法,不存在當事人所說的枉法裁判問題。
我平靜回應:“我們也是依法申訴,不會支持亂告狀。如果經閱卷認為案件確實沒有問題,沒有申訴空間,也會勸導當事人息訴罷訪。”
第四階段:最終達成妥協
聽完我的表態,法官態度有所緩和,但要求我簽署筆錄,承諾不將卷宗原件交給當事人,否則要承擔相應法律后果。我同意了這一合理要求,畢竟律師負有保密義務,不會隨意泄露案卷材料。
經過一整天的斗爭,我終于成功復制了卷宗。當晚,我連夜閱卷,仔細研究案件材料,尋找可能存在的錯誤。
03 閱卷發現的關鍵問題
拿到卷宗只是第一步,真正的專業工作才剛剛開始。通過仔細查閱卷宗,我發現了原審判決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這與原審法官“毫無問題”的說法大相徑庭。
全案定罪證據只有言詞證據,缺乏客觀證據。案件中既沒有物證、書證等客觀證據,也沒有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科學證據支持。定案完全依靠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這些言詞證據之間還存在矛盾。
通過邏輯分析法審查這些言詞證據,發現它們不符合常理常情。證據之間缺乏印證,存在明顯漏洞,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量刑明顯過重。即使認為當事人構成犯罪,其行為情節也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很小。類似情況在實踐中多數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而非追究刑事責任。
查閱卷宗還發現,原審存在嚴重程序違法問題。關鍵證據的收集程序不規范,可能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這進一步動搖了原審判決的合法性基礎。
這些發現表明,原審判決并非如法官所稱的“毫無問題”,而是存在重大瑕疵。正是通過全面閱卷,我們才能發現這些關鍵問題,為后續的申訴工作奠定堅實基礎。
04 突破閱卷難的實用策略
基于多年代理刑事申訴案件的經驗,我總結出幾種突破閱卷難的實用策略,供同行參考。
充分準備法律依據是成功閱卷的前提。律師在申請閱卷前,應準備好所有相關法律文件,包括《律師法》第三十四條、《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十四條以及《關于逐步實行律師代理申訴制度的意見》第九條等。
這些規定明確保障了律師的閱卷權,是我們與法院溝通的法律武器。特別是《關于逐步實行律師代理申訴制度的意見》第九條,明確要求依法保障代理申訴律師的閱卷權,為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提供方便和保障。
多途徑獲取案卷材料。如果通過法院檔案室無法閱卷,可以嘗試以下途徑:
一是聯系原審辯護律師索取案卷材料。全國律協2017年印發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十四條規定,在變更律師的情況下,變更前的律師可以為變更后的律師提供案卷材料等工作便利。這是最為便捷的獲取案卷方式。
二是讓當事人自行申請閱卷。《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案件當事人持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可以查閱訴訟檔案正卷有關內容。當事人的閱卷權不受“立案后”限制,可作為律師閱卷的補充途徑。
三是向檢察院申請監督。如果法院無正當理由拒絕律師閱卷申請,可以向同級或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規定》,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靈活運用溝通技巧。在與法院工作人員溝通時,保持專業和耐心,做到不卑不亢。既要堅持律師的合法權利,也要尊重司法機關的工作程序。
如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經驗表明,建立良好的法院律師關系,有助于解決閱卷難問題。該院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為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不得限制律師合理的閱卷次數和時間。”
05 刑事申訴閱卷制度的多維思考
刑事申訴案件閱卷難問題,折射出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深層次問題。這一問題的解決需要多維思考和完善。
立法層面需要明確申訴階段律師的閱卷權。應當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賦予申訴階段代理律師與辯護階段同等的閱卷權,消除身份爭議帶來的障礙。
目前,已有一些地方法院進行了有益探索。如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規定:“律師提出閱卷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審法院調卷、協助律師到原審法院查閱卷宗或者查閱電子卷宗。調取原審卷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原審法院發出調卷函,原審法院收到調卷函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案卷送調卷法院。”
這種明確規定程序和時限的做法,值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建立網上閱卷平臺是解決閱卷難的有效技術手段。目前,一些地區已經實現了電子卷宗網上查閱,大大方便了律師閱卷。最高人民檢察院建立的12309中國檢察網,在代理申訴案件時可以作為網上閱卷的平臺。
推動司法理念轉變是關鍵。部分司法人員對律師參與申訴案件的價值認識不足,認為律師是“攪局者”而非“助力者”。事實上,律師參與申訴案件,有助于法院發現和糾正錯誤,共同維護司法公正。
正如《關于逐步實行律師代理申訴制度的意見》所指出,律師代理申訴制度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徑。法院應當重視律師的專業作用,而非視其為對手。
如今,這起案件已經決定立案復查,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們通過閱卷發現了原審判決中的重大問題。回顧整個過程,從堅決拒絕到勉強同意,從重重阻撓到依法放行,變化源于對法律規定的堅持和對專業精神的恪守。
刑事申訴之路確實漫漫,但正如古語所云:“路雖遠,行則將至。”每一位法律從業者的不懈努力,終將推動司法環境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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