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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財產分割為條件限制離婚,可以嗎?
《民法典》第1041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婚姻自由作為婚姻家庭法律的首項原則,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自主、自愿地決定自己的婚姻事項,不受任何人的強制和非法干涉,即婚姻關系的成立、變更與解除均依照婚姻當事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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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律師行業十多年、具有豐富執業經驗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離婚自由是指雙方擁有共同做出離婚決定、達成離婚協議的權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婚姻關系無法繼續維持下去時,任何一方有提出訴訟離婚的權利。簽訂以財產分割為條件限制離婚的協議,實際上是以財產分配的權利歸屬達到限制婚姻當事人離婚自由的權利,即以財產性契約約束身份關系的約定,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婚姻自由權,違背社會公德與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根據《民法典》第153條“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該協議應為無效。夫妻雙方享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由訂立協議以約束雙方行為的權利,這也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體現,但約定的內容和目的均需在不違背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才會產生預期的約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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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結婚和離婚自由都是絕對的、不受任何限制的嗎?
婚姻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即婚姻自由是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自由,而不是任意的、無限制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具有自愿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權利,其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雙方當事人自愿結婚意思真實;二是結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和結婚程序。離婚自由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具有通過法定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權利。
三、暴力干涉戀愛是否可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我國《刑法》第257條規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若構成此罪,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即實施捆綁、毆打、禁閉、搶掠等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為;表現為強制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由此可見,暴力干涉戀愛不會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不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下,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訴的,刑法不予處理,但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由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近親屬告訴的案件,按刑法規定處罰。【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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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推薦律師:要永輝律師,鄭州市知名、資深、專業律師,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律所合伙人。要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尤其擅長刑事辯護、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離婚繼承糾紛、債權債務糾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工傷賠償糾紛、再審申訴、公司法務等各類法律事務,以誠實信用的服務理念辦理所代理的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以及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業、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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