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從2013年就不付家用、不管孩子,2018年搬出去后更是連面都少見,現在離婚了卻要搶一個兒子……”梅女士(化名)的聲音里滿是委屈。在離婚糾紛中,“兩個孩子各判一方”是常見裁判慣例,家務補償也因舉證難、認定嚴鮮有支持。北京家理(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劉慶、律師助理陳亭燕介入后,緊扣男方(安先生,化名)“長期缺席家庭”這一核心痛點,用書面代理意見以及巧思策略破局,不僅幫梅女士打破慣例贏得兩個兒子的撫養權,更成功爭取到家務補償,讓她多年的獨自付出終獲法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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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資深律師劉慶、律師助理陳亭燕
案情簡介
梅女士與安先生2008年結婚,婚后先后誕下兩名兒子。這段婚姻的破裂,根源在于安先生的“長期缺席”:結婚六年后,安先生便以“工作忙”為由,不再支付家庭日常開銷及孩子撫養費;次年,他更是頻繁夜不歸宿,對孩子的學業、生活漠不關心,連家長會、孩子生病都從未露面;結婚第十年,安先生直接搬離共同居所,雙方正式分居——彼時小兒子剛滿月,大兒子還不滿5歲,此后兩個兒子的日常照料、學業輔導、醫療陪護全由梅女士獨自承擔,小兒子自出生起,甚至沒得到過安先生一天的悉心照料。
2024年,雙方因孩子探視問題發生爭執,安先生拒絕協商,還以“離婚后應各養一孩”為由拒絕支付補償。同年,梅女士忍無可忍提起離婚訴訟,核心訴求清晰:解除婚姻關系、獲得兩個兒子的撫養權、追索多年拖欠的撫養費,并要求30萬元家務補償。可安先生雖同意離婚,卻堅持“各自撫養一孩”的慣例,還以“梅女士有穩定工作”為由,堅決拒絕支付家務補償——男方長期缺席卻爭奪撫養權、家務補償又遇認知誤區,案件陷入雙重僵局。
辦案經過
面對男方長期缺席卻堅持一子撫養權、家務補償難以認定的雙重困局,家理律師以“夯實撫養根基,破解補償難題”為主線,通過系統性的策略層層推進:
策略一:筑實撫養權根基,以母親付出與子女意愿打破慣例
突出母親長期付出,構建穩定成長環境證據鏈:家理律師系統梳理并提交了梅女士長期承擔子女撫養、教育、醫療支出的完整證據,結合其日常工作與育兒安排的時間線,清晰呈現了她"白天上班、晚上帶娃"的超負荷狀態。這些證據充分證明了梅女士為維持子女穩定成長環境所做出的巨大努力。
專業呈現撫養優勢,完善法律論證體系:團隊向法庭提交了詳盡的《關于子女撫養的書面代理意見》,從三個維度系統論證:梅女士對兒子生活習慣、心理需求的深入了解;其父母已退休且與孫輩感情深厚,能持續協助照料;兒子現就讀學校、熟悉社區均在梅女士居住區域,改變環境將嚴重影響孩子的學習與心理穩定。
巧用子女意愿展示,強化情感聯結認知:在法院征求已滿8周歲哥哥的意愿時,律師建議母親攜弟弟一同前往。庭上,哥哥明確表達“想跟媽媽和弟弟一起生活”,弟弟則自然地緊握哥哥的手說“不想分開”。這一幕生動地展現了兄弟間不可分割的情感紐帶,為法官打破“一家一孩”慣例提供了極具說服力的情感與事實依據。
策略二:攻克補償難題,緊扣法律與事實贏得實質認可
針對安先生“梅女士有穩定工作,不應獲家務補償”的主張,律師從“實際付出和法律適用”兩層論證:
事實量化,呈現持家的真實付出:家理律師梳理了女方長期承擔子女撫養、教育、醫療支出的憑證,并結合其工作與育兒的時間線,將“白天上班、晚上帶娃”的超負荷狀態具象化,使無形的家務勞動和價值得以被法庭清晰感知。
法理辨析,厘清家務補償的法律適用:針對男方“有工作即無補償”的錯誤認知,律師當庭精準闡釋《民法典》第1088條的核心在于“負擔較多義務”,而非身份是否為“全職太太”。并進一步指出,女方因長期獨自兼顧工作與家庭,客觀上犧牲了職業發展的可能性,此種隱形成本亦應納入補償考量范圍,最終成功說服法院。
案件結果
經法院審理,判決結果全面支持梅女士的核心訴求,實現雙重勝利:
1.準予梅女士與安先生解除婚姻關系;
2.兩名婚生子均由梅女士直接撫養(打破“一家一孩”慣例),安先生每月向每個孩子支付3000元撫養費,直至其分別年滿18周歲;
3.綜合考量雙方婚姻存續時長、梅女士的家務付出與職業發展機會犧牲,以及雙方從業經驗、收入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安先生向梅女士支付家務補償金5萬元。
家理律說
本案的突破得益于家理律師展現出的專業功力與創新策略。面對"一家一孩"的司法慣例,家理律師另辟蹊徑,以長期缺席為突破口,構建了完整的證據鏈,有力論證了維持子女現有生活環境的重要性。更值得稱道的是,團隊創新性地將家庭勞動價值量化為可衡量的指標,通過實證方法展現了女方在職業發展機會上的犧牲,使家務補償訴求獲得了扎實的司法支持。這種突破常規的證據組織方式和論證邏輯,展現了家理律師在家事案件中的專業深度。
案外說法
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元,其穩定運行建立在成員間責任共擔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長期逃避家庭責任卻在關系破裂時主張撫養權的行為,不僅違背了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更凸顯出對家庭本質的誤解。本案中,司法裁判通過否定責任缺席方的訴求,明確傳遞出“家庭權利的享有必須以實際履行責任為前提”的價值導向,體現了家事審判從形式平等到實質公正的理念升華。這一判決不僅是對個案當事人的救濟,更是通過司法示范引導社會樹立正確的家庭責任觀,推動形成責任先行、權利對等的現代家庭倫理,從而為構建理性健康的家庭關系提供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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