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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段親密關系淪為精神牢籠,“我愛你”被扭曲為“我控制你”,無形的傷害往往比有形暴力更令人窒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典型案例,明確將“PUA第一案”中牟某對同居女友陳某實施的持續性精神虐待認定為虐待罪,并裁定以自殘相威脅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這一系列判決,不僅是對個案正義的伸張,更是司法理念的一次重大飛躍,它正式宣告,那些看不見的傷痕,法律同樣看得見。
精神暴力的本質是控制,其殺傷力不容小覷,在牟某案中,我們看不到傳統意義上的拳打腳踢,取而代之的是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的辱罵、貶損人格、追問過往隱私,甚至逼迫對方以人工流產換取“心理平衡”。這種“溫水煮青蛙”式的精神摧殘,如同鈍刀割肉,一點點侵蝕著受害者的自我價值與求生意志。
法院裁判文書明確指出,牟某的行為是制造并強化陳某自殺風險的決定性因素,從割腕到吞藥,最終陳某服藥自殺經搶救無效死亡,這條悲劇性的軌跡,赤裸裸地揭示了精神暴力如何能夠成為殺人的“軟刀子”。
同樣,在另一起案例中,鄧某在爭吵時持刀以自殘相威脅,雖未直接傷害妻子魯某,卻讓她陷入了“暴力即將加諸自身”的深刻恐懼,從而達到控制目的。最高法一針見血地指出,家庭暴力的核心在于“控制”。無論是言語的凌辱,還是自殘的威脅,其目的都是通過制造恐懼與不安,瓦解對方的意志,使其屈服于自己的掌控。
此次最高法的明確表態,實現了法律對家庭關系保護范圍與內涵的雙重拓展,在范圍上,將“具有共同生活事實、處于穩定同居狀態”的關系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關系”,是對社會結構變遷的及時回應。它承認了在現代社會,親密關系的形態日趨多元,法律的保護傘必須覆蓋到那些雖無“夫妻”之名,卻有“家庭”之實的關系,避免他們成為權利的孤島。
在內涵上,將“持續采取凌辱、貶損人格等手段實施精神摧殘、折磨”明確納入“虐待”范疇,并確立精神虐待與自殘、自殺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規則,徹底打破了“家暴就是毆打”的陳舊認知。這為無數正在經歷精神折磨卻苦于“無傷可驗”的受害者,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
判決的深遠意義,更在于其對全社會認知的糾偏與引領, 長期以來,“一個巴掌拍不響”、“夫妻吵架很正常”、“語言傷害不算事”等觀念,使得精神暴力往往被淡化、被容忍,甚至受害者自身也陷入自我懷疑。最高法通過典型案例的形式,以國家司法權威為精神暴力“正名”,極大地提升了公眾對這類隱蔽暴力的辨識度和敏感度。它告訴每一個人,愛不是控制的理由,親密關系更不是暴力的庇護所。任何一段健康的關系,都應建立在尊重、平等的基礎之上。
當然,司法的明確僅是第一步, 要讓紙面上的判決真正轉化為受害者身邊的守護,仍需社會多系統的協同努力,這要求執法人員在處置家暴報警時,能敏銳識別精神暴力的跡象;要求社區、婦聯等組織具備干預和疏導的能力;要求心理咨詢專業力量能為受害者提供及時的支持。同時,也需要持續不斷的公眾教育,鼓勵受害者打破沉默,勇敢求助。
最高法點名的這幾起案件,是用沉重的代價換來的司法進步,它們如同刺破黑暗的燈塔,照亮了那些曾被忽視的隱秘角落,當法律堅定地站在精神暴力受害者的身后,我們便有理由期待,更多的“陳某”能得見曙光,更少的親密關系會異化為牢獄。讓每個人都能在關系中自由呼吸,遠離一切形式的暴力,無論是拳腳的,還是言語的——這應是法治社會不容退讓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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