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9條規(guī)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基本定罪標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構成犯罪,應予立案追訴:引誘他人賣淫的。容留、介紹2人以上賣淫的。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該罪名的成立不要求以營利為目的,只要實施了介紹行為即可構成。二、“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量刑幅度將升格:引誘5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10人以上賣淫的。引誘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5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非法獲利人民幣五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三、河南省的量刑標準(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引誘他人賣淫的;(2)容留、介紹二人以上賣淫的;(3)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4)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5)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shù)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1)引誘他人賣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2)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3)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4)非法獲利每增加5000元,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引誘五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十人以上賣淫的;(2)引誘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五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3)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shù)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1)引誘他人賣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2)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三個月刑期;(3)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4)非法獲利每增加1萬元,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非法獲利超過3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三)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具有下列不同情形的,按照以下方法調節(jié)刑罰量。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50%:(1)曾因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2)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手機短信等發(fā)布招嫖信息,散發(fā)小廣告等介紹賣淫的;(3)在公共場所公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4)引誘、介紹他人到境外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境外人員到境內賣淫的;(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根據(jù)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shù)、次數(shù)、違法所得數(shù)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但最低不得少于非法所得額的二倍。對于非法所得額的二倍超過下列標準上限的,參照非法所得額的二倍確定罰金數(shù)額。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處五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千元至二萬元罰金;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金;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萬元至五萬元罰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三萬元至十萬元罰金。(四)一般不適用緩刑的情形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綜合考慮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shù)、次數(shù)、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1)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2)曾因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3)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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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9條規(guī)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基本定罪標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構成犯罪,應予立案追訴:引誘他人賣淫的。容留、介紹2人以上賣淫的。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該罪名的成立不要求以營利為目的,只要實施了介紹行為即可構成。
二、“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量刑幅度將升格:引誘5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10人以上賣淫的。引誘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5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非法獲利人民幣五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三、河南省的量刑標準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引誘他人賣淫的;(2)容留、介紹二人以上賣淫的;(3)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4)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5)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shù)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1)引誘他人賣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2)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3)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4)非法獲利每增加5000元,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引誘五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十人以上賣淫的;(2)引誘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五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3)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shù)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1)引誘他人賣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2)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三個月刑期;(3)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4)非法獲利每增加1萬元,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非法獲利超過3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三)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具有下列不同情形的,按照以下方法調節(jié)刑罰量。
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50%:(1)曾因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2)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手機短信等發(fā)布招嫖信息,散發(fā)小廣告等介紹賣淫的;(3)在公共場所公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4)引誘、介紹他人到境外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境外人員到境內賣淫的;(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根據(jù)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shù)、次數(shù)、違法所得數(shù)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但最低不得少于非法所得額的二倍。對于非法所得額的二倍超過下列標準上限的,參照非法所得額的二倍確定罰金數(shù)額。
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處五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千元至二萬元罰金;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金;
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萬元至五萬元罰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三萬元至十萬元罰金。
(四)一般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綜合考慮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shù)、次數(shù)、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1)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2)曾因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3)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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