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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志遠|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近期,北京市律師協會撤銷對我訓誡處分的決定,引發了法律界對被告人閱卷權問題的廣泛討論。作為這場爭議的親歷者,我愿結合自身經歷,梳理事件脈絡,與大家共同探討這一關乎司法公正的核心議題。
1
事件來龍去脈:一場源于履職的行業爭議
2024年,我代理了一起假冒注冊商標罪案件,當事人處于取保候審階段。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為履行辯護職責,我于12月16日通過微信將訴訟文書卷及三本證據材料卷的PDF掃描件發送給當事人,并明確提醒其“不得轉發,只能自己核對,目前屬于秘密,一旦泄露要追究責任”。后續我完成了案例檢索、會見當事人、溝通被害單位取得諒解、辦理取保候審、與檢察官溝通認罪認罰等全部核心工作,案件最終取得良好結果。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當事人為少付律師費,以“代理不盡責”為由向北京市律協投訴。2025年8月14日,北京律協認定“代理不盡責”的投訴不成立,但依據《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三十七條,認為我發送全部案卷材料的行為“超出核實證據的合理范圍和必要限度”,對我作出訓誡處分。對此處分我堅決不服,隨即提出復查申請,直至近日收到北京律協送達的《復查決定書》,正式撤銷該訓誡處分,認定我的行為未違法違規。
二
至暗時刻:訓誡處分的影響與克服之路
訓誡處分雖屬最輕的行業紀律處分,但對我的執業和生活造成了實實在在的沖擊。執業層面,處分決定的存在讓我工作中不知所措,在與當事人核實證據的方式、方法、幅度上無所適從;生活中,這場爭議持續了大半年,當事人的惡意投訴與律協的不當處分讓我身心疲憊,并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壓力,甚至一度對執業環境產生困惑。記得最孤獨與最困難的時刻,原律所多次要求我轉所,而投訴遲遲得不到解決,新所有心無力,無法接納;當事人不依不饒,滿世界投訴。
這漫長的等待,無疑是一種巨大的精神消耗,它像無邊的黑夜讓人絕望,讓我無法專注于正常的工作。
另外,北京律協對投訴的調查期限過長。長達6~7個月的處理期限加上種類繁多、難以預判的扣除期限的事由,足以擊垮每一位被投訴的北京律師。這也是我跟律師團隊在復查申請書中著力書寫的部分,我們建議北京律協修改《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實施細則(試行)》,以縮短對北京律師的處分調查期限,同時建議對標兄弟省分——上海、天津的調查期限。既然上述細則只是試行,那么在試行中出現了重大問題,進行完善也在情理之中。
面對這些影響,我首先選擇相信法律和行業共識。我認真梳理了相關法律法規,收集了類似案例——2021年海淀區律協曾認定郝亞超律師向被告人提供案卷核實證據的行為不違規,這更堅定了我維權的信心。
其次,我得到了全國同行和法學界的支持,眾多律師和教授紛紛發聲,指出處分決定在法律適用上的錯誤,這種專業共同體的支撐給了我堅持下去的力量。此外,我的代理律師團隊——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的李智律師、上海薛榮民律師事務所的薛榮民、王振江律師、廣東嘯風律師事務所的顏毅豪律師無償代理,始終陪伴著我,用扎實的專業能力和不斷地寫作發文為我呼吁。
三
撤銷處分的核心理由:回歸法律本意的正確認定
北京律協撤銷處分的核心理由,本質是糾正了此前對法律條文的不當解讀,回歸了立法本意與行業共識。
從法律適用來看,我的行為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辯護律師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的規定,而《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三十七條僅禁止向“親友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案卷材料,并未禁止向當事人本人提供,該條款的禁止對象并不包括辯護服務的直接對象。
復查過程中,律協認可了“核實證據”必然需要當事人接觸案卷材料,書面核實與當面核實均屬合法方式,不能以“發送全部案卷”為由認定超出必要限度。
四
收到撤銷決定:感恩之余更盼邊界清晰
收到撤銷處分的決定時,我內心既有釋然,更有深切的感慨。
首先,我要衷心感謝全國律師同行和法學教授的關注與支持,是大家的專業發聲讓執業邊界更加清晰,也讓這場爭議成為推動行業規范的契機。
其次,我想強調,這場維權不僅是為了個人清白,更是理清了刑辯律師的執業邊界以及刑事辯護的核心價值——如果律師向當事人核實證據的行為都被隨意規制,法律賦予的辯護權將淪為空談。
我更希望通過這件事,讓行業明確“核實證據”的合法邊界,避免今后再出現類似的不當處分。律師協會作為“律師娘家”,應成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的堅強后盾,而非隨意設限、濫施懲戒的主體,唯有如此才能維護行業公信力。
五
發送卷宗的初衷:履行辯護職責的必然選擇
當時發送卷宗材料,核心出發點是依法履行辯護律師的法定職責。
一方面,被告人是案件的直接親歷者,只有讓其全面查閱案卷材料,才能準確核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比如當事人能指出證據中與事實不符的細節,這是律師僅通過閱卷無法實現的。并非北京律協所稱的“簡單轉交材料由當事人自行處理”。
另一方面,案件證據數量較多,當事人處于取保候審階段,通過電子卷宗方式讓其自行核對,比多次當面核實更高效,也能保證核實的全面性。
從辯護實踐來看,“核實證據”絕非口頭說明那么簡單,沒有案卷材料作為依據,當事人無法充分理解指控的事實和證據,也就無法有效行使質證權和辯護權。我在發送材料時已盡到充分的保密提醒義務,完全是在合法合規的框架內開展工作,不存在任何違規意圖。
六
被告人閱卷權:有堅實的法律與法理依據
我始終認為,被告人應當享有閱卷權,這一權利既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也有深厚的法理基礎。
法律層面,《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核實證據權”是核心依據——核實證據的前提是當事人知曉證據內容,若禁止其接觸案卷,“核實”便成了無源之水。《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二十六條也明確賦予律師“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與辯護有關的文件與材料”的權利,并未對材料范圍作出限制。這些規定共同構成了被告人通過律師獲取案卷材料的法律基礎。
法理層面,辯護權本質上是被告人的固有權利,律師的閱卷權源于被告人的授權,若否認被告人的閱卷權,就會出現“母權缺失而子權存在”的邏輯悖論。程序正義要求被告人“知己知彼”,若不允許其閱卷,相當于讓其在“蒙眼”狀態下接受審判,質證權和辯護權都將形同虛設。國際上,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也普遍明確賦予被告人閱卷權,這一制度設計符合司法公正的普遍規律。
七
剝奪閱卷權的危害:背離程序正義的嚴重后果
如果不給被告人閱卷,將對司法公正造成多重危害。首先,被告人無法有效核實證據,可能導致虛假證據被采信,進而引發冤假錯案——當事人作為案件親歷者,對證據的真實性最有發言權,剝奪其閱卷權會讓辯護失去最直接的事實依據。其次,這會導致辯護權虛化,律師的辯護將淪為“無的放矢”,無法針對控方證據提出有效的質證意見,庭審也將變成形式化的走過場。
長遠來看,剝奪被告人閱卷權會損害司法公信力。當被告人無法充分知曉指控依據,即便判決結果公正,也可能對司法程序產生質疑,難以服判息訴。同時,這也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要求相悖——該制度要求被告人在明知、自愿的前提下認罪認罰,而知曉的前提正是接觸案卷材料、了解指控證據。
八
回望爭議:初心不改,堅守依舊
說實話,當時完全沒有想到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會引發這么大的風波。我只是按照刑事辯護的常規操作,在盡到保密義務的前提下為當事人提供案卷材料核實證據,從未想過會遭到當事人“背刺”,更沒想到律協會作出不當處分。
但如果事情重來一次,我依然會選擇這么做。作為辯護律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是法定職責,核實證據是辯護工作的核心環節,不能因為擔心被投訴、被處分就放棄履職。這次爭議也讓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刑事辯護律師不僅要做好個案的辯護工作,更要敢于維護行業的合法執業邊界——只有每一位律師都堅守法律底線、依法履行職責,才能推動形成更加完善的執業環境。
這場閱卷權爭議的落幕,不僅為我個人洗清了冤屈,更明確了律師向被告人提供案卷材料核實證據的合法性,為全國刑辯律師劃定了清晰的執業邊界。被告人閱卷權的核心,本質上是程序正義的體現,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希望今后類似的爭議不再發生,讓律師能夠放心履職,讓被告人的合法辯護權得到充分保障,共同守護法治的尊嚴與溫度。
九
一點遺憾:實現審判中心主義任重道遠
此次復查決定尚有一些遺憾,比如仍然認為律師不宜將整本案卷直接交給當事人、通過微信傳遞案卷存在風險,并建議優先采取當面核實等可控方式進行。
我與我的代理律師均認為,這種觀點本質上反映的是案卷筆錄中心主義,而非審判中心主義,其根本還是偵查中心主義,現實中體現在刑事訴訟嚴重的“偵審連接”問題,法庭定案過于依賴和信任偵查筆錄,而非依靠控辯雙方交叉詢問、證人出庭、鑒定人出庭說明、物證、書證到庭等直接方式。
當然,這一深層問題,也不是律師協會能夠解決的,還有賴于全體同仁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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