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聞坊
近日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和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分別審理了一起
員工因如廁離崗被解雇的
勞動爭議案件
“合理需求”與“摸魚違紀”
直接影響了判決結果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中,劉某在南通某電路公司擔任專員,2023年2月期間,劉某頻繁、長時間地停留在公司衛生間,日累計時長短則一個多小時,長則超過6小時。公司認為該行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在與劉某面談后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劉某離職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20余萬元,未獲支持后又訴至法院。
法院根據監控視頻查明,劉某在2023年2月期間長時間停留衛生間達11次,每次31分鐘至3小時5分鐘不等,單日最長停留6小時21分鐘。
法院審理認為,正常如廁應即去即回,短暫停留不構成擅離崗位,但劉某的行為明顯超出合理生理需求范圍,也超出其崗位職責所需,且劉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間在履行工作職責,故構成擅離崗位。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其累計曠工已達6天,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合法。
同樣是因如廁離崗被解雇
另一起案件的判決結果卻不同
李某是北京一家食品公司的消防中控員,2022年11月值班期間因腹痛如廁3分鐘,公司以“工作時間擅自離崗,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將其解雇。李某認為,自己的離崗行為并不違反公司紀律,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違法,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脫崗理由正當、時間短暫,屬正常生理現象,且微信記錄顯示其曾多次聯系同事頂崗,已經盡量避免脫崗行為發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6萬余元。
法律人士明確:
區分“合理需求”與“摸魚違紀”,核心看主觀意圖(是否逃避工作)行為合理性(時長頻率是否合規)和崗位屬性。企業在行使用工自主權時,須嚴守合理合法邊界。
來源:工人日報、陜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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