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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個勞動爭議很有意思,大概的狀況是:
公司發了「解除通知」,對方不同意,公司慌了、想反悔、想撤回、想把通知當沒發過。
但最后法院笑了,就說:解除通知一旦送達,效力就落地,不能撤回、不能反悔、不能裝作沒發生。
過程大概是這樣的:
2020年11月2日,公司和張三簽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崗位理財經理,月工資6000元。
2022年8月31日,公司員工金某微信告訴他「年底留存9935.95」,意思很簡單:業績提成留了10%,年終再發。
結果2022年9月19日,公司突然發了一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是業務調整,要求9月22日解除勞動合同。
張三說:我不接受。
公司發現對方不同意,立馬慌了。
9月22日當天趕緊又發一封:
「因交接工作未完成、協商未達成一致,解除通知不生效,特此告知。」
翻譯一下就是:
我們反悔啦,我們不解除了,你回來繼續上班吧!
張三回復得也夠硬:「不接受恢復勞動合同。」
翻譯一下:
你要解除是你說的,你想反悔關我屁事。
隨后,公司開始執行《集團財富部薪酬績效管理辦法(2022版)》,里面寫著:
「年終獎原則上已離職員工不發。」
然后,公司就把那 9935.95 元年底留存扣了。
于是張三申請仲裁,請求:
① 確認2022年9月22日勞動關系終止;
② 違法解除賠償金 88113.8 元;
③ 業績差額 12488.4 元(其中留存 9935.95 元)。
仲裁結果:賠償金84906元+業績提成9935.95元,全部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我們發了解除通知,但我們當天撤回啦!撤回就等于沒解除!所以我們不違法、不賠錢!」
還補充一句:「他還領了國慶福利,這不說明勞動關系還在?」
聽起來很像有點道理,但法律只會輕輕放下一句:
解除是單方形成權,你通知送達那一刻,勞動關系已經解除,你想撤回?
沒這個權利!
一審法院直接把公司理由拍扁:
解除通知送達即生效;撤回沒有法律效力;業務調整理由公司沒證據;構成違法解除;賠償 84906 元;已留存的 9935.95 元屬于平時提成,應發。
公司繼續不服,上訴,說得更離譜:
「我們確實發了解除通知,但對方不同意,我們撤回了呀,撤回了呀,撤回了呀,所以不存在解除呀!」
法律依舊平靜如水,二審法院只強調兩點:
第一:解除通知發出→送達→生效。
撤回?無效!
你反悔也沒用。
《勞動合同法》體系下,解除通知是典型的單方形成權,送達那一刻,合同就斷了。
不是道歉能挽回的,也不是「你不同意,我就當沒發」的童子軍游戲。
第二:違法解除=賠償金必須付。
提成留存=本來就屬于勞動者,應當發放。
年終獎不發離職員工是可以的,但這筆9935.95元根本不是年終獎,是平時提成的固定留存部分。
屬于工資。
不是你想扣就能扣的。
最終結果: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個案例的教訓就是:解除通知不是微信撤回消息,不是「發出去覺得不妥」就能追回來。
你發出那一刻,勞動關系就斷了,斷了就要承擔法律后果,違法解除就得賠錢,年底留存也得照發。
案件號:(2024)浙01民終2757號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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