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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不少業主因對物業服務不滿意而選擇拒交物業費,但這招在法律上是否總能“奏效”?近期,上海市某法院審理的一起物業費糾紛案,為我們提供了明確的答案。一下信息有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紹興郝小青律師整理發布。
一、 案情簡介
原告是上海某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被告是該小區的業主徐某。物業公司起訴要求徐某支付從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共計6年的物業費5,544元。
庭審中,徐某業主提出了兩點抗辯理由:
- 服務不到位:認為物業公司長期未能解決其房屋漏水和車位問題。
- 訴訟時效已過:認為部分物業費(如2019-2020年的費用)已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且未收到過催繳律師函。
二、 法院判決與理由
最終,法院判決業主徐某需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物業公司全額支付5,544元物業費。法院為何會這樣判?主要基于以下兩點核心法律分析:
1. 關于“服務不到位”的抗辯:證據是關鍵
法院認為,業主徐某雖然提出了物業服務存在問題,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
- 房屋漏水、車位等問題是物業公司的法定或合同約定責任。
- 物業公司存在根本性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普法要點:在法律上,“服務有瑕疵”和“可以拒交全部物業費”不能直接劃等號。業主如果以服務不到位為由拒交物業費,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例如,需要證明是物業公司的失職直接導致了損失,且問題長期、普遍存在,嚴重影響基本居住環境。僅僅口頭上的“不滿意”,很難得到法院支持。正確的做法是,在問題發生時,及時通過書面、照片、視頻等方式固定證據,并向物業公司正式報修或投訴。
2. 關于“訴訟時效”的抗辯:中斷時效有講究
這是本案的一個核心法律知識點。徐某認為2019-2020年的費用已超過三年訴訟時效。但法院查明,物業公司曾多次采取行動:
- 于2021年7月、9月兩次郵寄律師函,催討2019-2020年的費用。
- 于2025年2月再次郵寄律師函催討全部費用。
- 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8月期間,通過居委會申請了調解。
普法要點:根據《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是,訴訟時效會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而中斷,中斷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發送律師函、申請調解等行為,都屬于法律認可的“提出履行請求”,能夠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 更重要的是,法院指出,只要物業公司有證據證明其發出了催繳通知,無論業主是否實際收到,都不影響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因此,由于物業公司持續、有效地進行了催討,本案的訴訟時效多次中斷,導致其主張的全部費用(包括2019年的)均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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