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國CDE發布的流感疫苗臨床試驗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在行業內直接炸了鍋。這份文件迅速成為疫苗行業關注的焦點,尤其是其中關于有效性評價的條款,釋放出了強烈的監管信號。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對于減毒活流感疫苗、重組流感疫苗、mRNA等核酸類新型流感疫苗,原則上需開展保護效力/效果試驗,以實驗室確證流感發病為主要終點。這一規定意味著,不能再光看抗體指標,得拿出“真能防住多少人得流感”的實錘證據。從“看抗體”轉向“看保護效力”,這波操作引發不小的討論:這是中國監管機構的“獨創”嚴要求,還是在全球范圍內“向國際標準看齊”?
本文就來橫向對比美國 FDA、歐盟 EMA ,一并把背后的門道拆給你看。
在深入對比各國政策之前,我們需要厘清兩個核心概念的區別,這是理解監管邏輯變化的基礎:免疫原性vs保護效力。
免疫原性(Immunogenicity):替代終點的“推測”,說白了就是“看抗體猜效果”。相當于考試只看分數,不管你是不是真的學會了 —— 它評估疫苗能不能讓身體產生抗體。
免疫原性試驗主要評估疫苗誘導人體產生抗體的能力。在流感疫苗領域,最常用的指標是血凝抑制(HI)抗體滴度。 為什么它以前一直能用?因為基于幾十年的研究,科學界認為對于傳統滅活疫苗,血清HI抗體水平與保護力之間存在較好的相關性(Correlates of Protection, CoP)。 并且這個試驗優點也很明顯:樣本量小、周期短、成本相對可控。
保護效力(Efficacy):臨床終點的“實證”,這才是“實打實看療效”。相當于讓你真刀真槍解決問題,看能不能過關 —— 得做大規模隨機對照試驗。
保護效力試驗是直接評估疫苗預防疾病的能力。它通常要求開展大規模的隨機對照臨床試驗(RCT),統計疫苗組與對照組在流感流行季中確診流感的病例數差異。 保護效力不依賴間接指標,直接用發病率說話,是評價疫苗有效性的“金標準”。但這事也并不容易,樣本量通常需數千至上萬人,需跨越完整流行季,耗資巨大且面臨流行病學不確定性。
CDE新規的核心變化,正是要求新技術平臺從“推測有效”走向“證實有效”,不再迷信抗體指標,要真真切切看到防病能力。
放眼全球,針對流感疫苗的有效性評價,美國FDA、歐盟EMA及WHO均采取了“分類管理”的策略。其核心邏輯高度一致:傳統平臺可適度簡化,新平臺必須嚴謹確證。
先說美國FDA:基于平臺成熟度的差異化管理。
美國FDA的監管思路非常務實,其要求主要取決于技術路線的成熟度及保護相關指標(CoP)的可靠性。
對于傳統滅活疫苗(IIV),FDA認可免疫原性橋接。根據FDA發布的《季節性滅活流感疫苗上市所需臨床數據指南》,對于采用傳統雞胚培養工藝的滅活疫苗,只要其生產工藝、配方及給藥方案與已上市產品相似,FDA允許使用免疫原性數據(如HI抗體幾何平均滴度比值、血清轉換率)作為支持上市的主要依據。這是基于該類疫苗已建立的完善評價體系。
對于鼻噴減毒活疫苗(如FluMist),FDA的態度截然不同。由于LAIV主要誘導黏膜免疫和細胞免疫,血清HI抗體水平往往不能真實反映其保護力。因此,此類疫苗在申請初始上市時,通常要拿實驗室確診流感為終點的保護效力數據來說話。
對于重組蛋白、mRNA等新型技術路線,由于其免疫機制與傳統疫苗存在差異,且沒有確立公認的“抗體標準”,所以FDA通常要求申請人開展臨床保護效力試驗。即便通過“加速批準”通道(基于免疫原性)提前上市,企業也必須在上市后補充驗證性的臨床效力研究(Post-marketing Requirement),以證實其真實的防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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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歐盟EMA:從“唯血清學”轉向“臨床實證”
歐盟EMA在流感疫苗監管上經歷了一次顯著的理念升級,目前其標準甚至比FDA更為嚴格。
EMA 已經不迷信“抗體門檻”了。早年間,歐盟曾對流感疫苗設定了嚴格的血清學通過標準(如HI抗體保護率≥70%)。但在新版《流感疫苗非臨床與臨床指南》中,EMA明確承認血清學指標在預測臨床保護力方面存在局限性,尤其是在老年人群及新型疫苗評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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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用藥品委員會(CHMP)流感疫苗免疫原性評價標準
在血凝抑制試驗(HI試驗 )中,血清轉化定義為:接種疫苗前血清HI陰性(HI < 1:10),接種疫苗后血清HI ≥ 1:40;接種疫苗前血清HI > 1:10,顯著升高:滴度至少升高四倍。血清保護率定義為血清HI ≥ 1:40的百分比。血清反應性血凝抑制試驗(SRH試驗)有其他標準。
針對新申請上市的流感疫苗(無論何種技術路線),EMA目前的指導原則是:不管啥技術路線,新疫苗上市首選做保護效力試驗;要是實在沒法做比如因客觀條件限制(如流感季發病率過低)無法實施,EMA才允許考慮進行免疫原性非劣效試驗,但前提必須是與一款已證實具有臨床保護效力的疫苗進行正面PK,而非僅僅通過抗體達標即可。對于減毒活疫苗及新技術平臺,EMA同樣強調不應單純依賴血清學數據。
最后是WHO:確立全球通用的“底線”。
世界衛生組織(WHO)雖不直接審批產品,但其發布的技術報告系列(TRS)為全球監管提供了基準。
在TRS No.927中,WHO認可在傳統滅活疫苗評價中,HI和SRH(單向輻射溶血)抗體是有效的免疫原性指標,這和以前咱們國內的做法一致。
在TRS No.1004中,WHO明確指出,對于減毒活疫苗,目前尚無充分驗證的免疫學替代終點。因此,建議在目標人群中開展隨機對照臨床試驗,以實驗室確診流感為主要終點來評估其有效性。這一立場與CDE征求意見稿的要求幾乎一模一樣。
CDE 新規不是 “標新立異”,是順勢而為
看完國際上的操作就知道,CDE此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并非“標新立異”,而是在評價邏輯上與國際主流監管機構實現了全面對齊,這背后的考量很實在。
過去,國內流感疫苗研發主要集中在傳統滅活工藝,使用HI抗體作為替代終點是科學且高效的。然而,隨著mRNA、重組蛋白、病毒載體等新技術的涌現,傳統的“抗體尺子”已不再適用。例如,mRNA疫苗可能誘導更強的細胞免疫,而減毒疫苗依賴黏膜免疫。若繼續沿用滅活疫苗的評價標準,可能導致“高分低能”(抗體高但防病差)或“低分高能”(抗體低但防病好)的誤判。CDE要求回歸臨床終點,是基于科學原理的糾偏。
近年來,國內布局流感疫苗尤其是mRNA流感疫苗的企業眾多。如果監管門檻僅停留在“做個幾百人的免疫原性試驗”,極易引發行業內的低水平重復建設和概念炒作。通過設立“保護效力試驗”這一高門檻,CDE實際上是在篩選真正具備技術實力和臨床轉化能力的企業,遏制“PPT造疫苗”的現象,推動行業資源向頭部集中。
對于志在出海的中國疫苗企業而言,CDE的高標準實則是“嚴管厚愛”。如果一款國產疫苗僅憑國內的免疫原性數據上市,在申請WHO預認證或進入歐美市場時,往往會因缺乏保護效力數據而被拒之門外。CDE現在的要求,迫使企業在國內研發階段就補齊這一短板,為未來產品走向全球市場提供了最核心的“通行證”。
未來展望
面對“新規大改”,企業肯定面臨挑戰與機遇。短期內,開展保護效力試驗意味著研發成本將呈指數級上升(從數千萬增至數億元),周期也將延長至少1-2年。這對資金實力較弱的企業構成了嚴峻的生存挑戰,行業將會迎來新一輪的洗牌。
而從長期來看,絕對是誰先搞定這個硬指標,誰就有護城河。對于頭部企業而言,一旦能夠完成高質量的保護效力試驗并獲得優異數據,將構建起極高的競爭壁壘。在政府采購、醫保準入及國際合作中,擁有確證性數據的產品將擁有絕對的話語權。
對于mRNA等新技術路線,新規既是挑戰也是正名的機會。如果mRNA流感疫苗能夠在頭對頭試驗中證明其保護效力優于傳統滅活疫苗(例如在老年人中表現更好),這將徹底打破市場對新技術的疑慮,加速技術的迭代與替代。
總的來說,CDE《流感病毒疫苗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的發布,標志著中國流感疫苗監管正式進入了用事實說話的“實證時代”。這不是跟風,而是對國際先進監管經驗的接軌,更是中國疫苗產業從“跟隨仿制”向“原始創新”跨越的必經之路。 從“看抗體”到“看保護力”,這一步走得艱難,但方向正確。未來,我們期待看到更多基于扎實臨床證據的國產創新疫苗,不僅造福國人,更能從容走向世界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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