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山木
近日,遼寧省營口市鲅魚圈區海洋與漁業局原局長徐某,因在一起漁船傾覆事故中涉嫌瞞報并延誤救援,被立案審查調查。其行徑不僅是對生命的極端漠視,更是對公職身份的徹底背叛。
11月10日,遼寧一艘漁船在韓國附近海域發生傾覆,11名船員落水,僅2人獲救,9人至今失蹤。然而,本應第一時間組織救援的區海洋與漁業局局長徐某,獲悉后竟指使工作人員與船主串通,嚴禁報警求救,意圖掩蓋事故。此舉不僅踐踏了生命尊嚴,更嚴重玷污了“人民公仆”的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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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的行為并非孤例,而是權力觀扭曲的典型表現。作為監管部門“一把手”,其職責本是筑牢安全防線,他卻玩忽職守,縱容甚至參與瞞報。事故背后,涉事漁船使用他人資質、安排無證人員出海等操作能夠得逞,已然暴露出日常監管可能存在漏洞。倘若風氣清正、執法嚴格,不合規船只何以輕易出港?徐某們的失職瀆職,本質是將人民賦予的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或逃避責任的工具,將不容打折的安全責任視作可隨意伸縮的“橡皮筋”。當監管防線失守,當生命安全讓位于個人或局部利益,事故的發生便成為必然,而瞞報則是在錯誤之上疊加更深的罪惡。
縱觀各類安全事故,瞞報似乎成了部分官員的“本能反應”。從瀏陽煙花爆炸藏匿遺體、虛報人數,到某些礦難拖延上報、掩蓋真相,其背后邏輯如出一轍:或是心存“家丑不可外揚”的僥幸,企圖瞞天過海;或是擔憂事故影響個人政績與仕途,不惜犧牲群眾利益編織“平安”假象。然而,瞞報是對生命權的極度漠視,是對黨紀國法的公然挑釁。《漁業法》明確規定,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將依法追責;《刑法》亦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導致重大損失的行為,設定了嚴厲的刑罰。徐某們或許忘了,權力是“公器”而非“私盾”,政績是實干而來而非掩蓋可得。試圖通過瞞報逃避責任,無異于飲鴆止渴,只會讓自己在錯誤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遼寧省在此次事件后的處理展現了“零容忍”的態度。省紀委監委牽頭成立專班,公安機關提級偵辦、異地管轄,短時間內形成反腐震懾,促使包括相關領域人員在內的多人主動說明問題。這既體現了組織的政策感召力,也彰顯了“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原則。
反觀徐某,在事發后本有機會主動承擔責任、盡力彌補,卻選擇了最不明智的對抗與欺瞞。古有郭琇“洗屋雪恥”,以示改過自新之志。犯錯固然不可取,但更可怕的是缺乏正視錯誤的勇氣;失職已屬嚴重,若再以瞞報手段試圖脫罪,則性質更為惡劣。那些信奉“抗拒從嚴,回家過年”歪理者,最終只會發現,對抗組織、掩蓋真相的代價,遠比誠實面對、承擔后果要沉重得多。
從心理學角度看,一個謊言往往需要無數個謊言來維系。用欺瞞掩蓋錯誤,本身就是制造新的、更大的錯誤,并陷入不斷編織謊言的惡性循環。糾正錯誤或許伴隨陣痛,但掩蓋錯誤必將導致更長久、更深刻的痛苦。徐某的選擇,正是這種愚蠢行為的典型——不僅延誤了可能的救援時機,極大增加了遇險者喪生的風險,也徹底斷送了自己的政治前途,更嚴重透支了黨和政府的公信力。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底線。漁民們出海勞作,搏擊風浪,期盼的不僅是收獲,更是背后有堅實的監管保障。徐某們的“見死不救”,寒的是百姓的心,損的是執政之基。此次事故警示我們,安全生產容不得半點僥幸,監管責任沒有一絲“回旋余地”。無論是漁業、礦山,還是食藥領域,每一個崗位都關乎千家萬戶的安危,每一次失職都可能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唯有將“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融入血脈,將監管職責牢牢扛在肩上,才能筑起牢固的安全防線;唯有對瞞報行為堅決“零容忍”,對腐敗問題重拳出擊,才能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大海的風浪終會平息,但對權力的警醒永不能松懈。徐某的落馬,是對所有公職人員的一記警鐘:權力越大,責任越重;地位越高,越要敬畏生命、敬畏法紀。任何試圖通過欺瞞掩蓋錯誤、逃避責任的行徑,最終都難逃紀法的制裁。唯有常懷律己之心,恪盡職守,勇于擔當,真正將人民的安危冷暖置于首位,方能不負重托,行穩致遠。
愿這起悲劇能掃除行業亂象,愿每一艘出海的漁船都能平安歸來,更愿所有公職人員都能銘記:別干錯上加錯的蠢事,因為謊言永遠遮不住真相,失職瀆職者終將受到應有的懲罰。

☆ 本文作者簡介:山木,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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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易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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