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歡把話說絕對的,比如愛說什么最、第一之類的,一般都不靠譜,平時的謊話也比較多,同時也暴露了隱藏很深的不自信,而這個不自信往往源于他對自己產品的了解。
——坤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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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卷第八章(14)
原文:
可是這些數目很快就用盡了;
動物形式的種類著實超過這些數目。
解釋:
但是,這些數字(1~10)很快就會用完了;
光是動物的種類就遠遠超過了這些數字。
原文:
同時,這是清楚的,如依此而以意式之“3”為“人本”,
其它諸3亦當如茲(在同數內的諸)亦當相似),這樣將是無限數的人眾;
假如每個3均為一個意式,則諸3將悉成“人本”,如其不然,諸3也得是一般人眾。
解釋:
這段話亞里士多德對理型論進行了一個精妙的歸謬論證,
證明了:
如果將理型數和事物的理型等同起來,會導致一個無法解釋的邏輯困境。
他說,同時,這是很清楚的,如果按照這個說法,將3的理型當作人的理型,
那么,其他3也應當如此,也就是說,同一個數字下的所有個體都應該是相似的。
換言之,同一個理型下的所有個體都是相似的,因為它們分有同一個本質。
現在,如果3這個理型就是人的理型,那么按照理型論的邏輯,所有是3的東西都應該與人的理型有關。
這樣,將會出現無限多批次的人群,
這是第一個荒謬的結論,因為世界上有無數個3,3只貓、3個蘋果、3座山……
如果每一個3都因為自己是3而成為人的理型的體現,那就意味著每一組由3個東西構成的集合,都成了一群人。
這也太荒謬了,3個蘋果怎么會是一群人呢?
亞里士多德也考慮到了另一種情況,也許柏拉圖學派會說,不是3這個理型是人的理型,而是每一個具體的3的實例(如這3只貓所對應的理型、那3條狗所對應的理型)都是一個獨立的理型。
即使這樣,問題還是存在呀。
如果每一個3的實例都是一個理型,并且它們都因為自己是3而等同于人的理型,
結果還是一樣:會有無數個名為人的理型的東西,這就破壞了理型的唯一性。
如果不是這樣,也會導致另一個荒謬結論,
也就是,退一步,就算其他3不是人的理型,但按照理型決定本質的理論,它們既然也是3,就或多或少應該帶點人的特性,
還是無法擺脫3只貓在某種程度上是一群人這個可笑結論。
亞里士多德通過這個歸謬法,清晰地表明:數的理型和事物的理型是兩種完全不同類型的概念,不能混為一談。
3這個數的理型,關乎的是量(多少)。
人這個事物的理型,關乎的是質(是什么)。
強行將二者綁定,只會導致邏輯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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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又,假如小數為大數的一部分(姑以同數內的諸單位為可相通),
于是倘以“本4”為“馬”或“白”或其它任何事物的意式,
則若人為2時,便當以人為馬的一個部分。
這也是悖解的,可有10的意式,而不得有11與以下各數的意式。
解釋:
再者,如果較小的數是較大數的一部分,
(我們姑且假設,同一個數內部的各個單位是相通的、可以互換的)
也就是暫時擱置單位各不相同這個棘手的問題,再從一個更簡單的常識出發:
2是4的一部分,因為4=2+2,這是數學的基本事實。
那么,如果把4的理型當作是馬,或白色,或其他任何事物理型……
這是柏拉圖學派的主張,即一個理型數可以對應一個事物的理型,
那么,如果人的理型是2的理型,人就應當被看作是馬的一部分。
這是第一個荒謬的結果,其邏輯論證如下:
前提1:2是4的一部分(數學事實);
前提2:人的理型=2(假設);
前提3:馬的理型=4(假設);
結論:既然2是4的一部分,人的理型就是馬的理型的一部分,
所以,人就成為了馬的一個組成部分。
也就是說,如果小數是大數的一部分,一個事物的理型就會成為另一個事物理型的一部分,
這顯然是極其荒謬的,完全違背了事物之間的本質區別。
同樣荒謬的是,按照他們的理論,可以有10的理型,卻不能有11以及更大數字的理型。
這是針對那些認為理型數到10為止的人,
他問道:你們憑什么斷定宇宙的原型或本質到數字10就停止了?
數字11、12……就不配擁有自己的理型嗎?
我們能思考和運用11這個數字,它必然就應該對應著某種實在,
如果11不是理型,它又是什么?
這是第二個荒謬的結論:如果理型數到10為止,像11這樣的數字沒有理型,這違反了數學和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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