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讓遠隔千里的人近在咫尺,卻又讓近在咫尺的人相互視而不見。
——坤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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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卷第十章(3)
原文:
然而若說這樣是對的,那么字母以外就沒有別的了,所有的僅為字母而已。
解釋:
但是,如果說這是對的,那么字母之外就沒有別的了,所有一切都只是字母而已。
原文:
(乙)又,要素也將無從取得其認識,因為它們不是普遍的,而知識卻在于認取事物之普遍性。
解釋:
承接前文,這是第二個荒謬的結論:
我們將根本無法認識這些作為要素的字母,
也就是理型論中更基本的理型,因為前面用字母比喻構成理型的基本要素,
如果這些要素按照假設,都成了獨一無二的個別實體(比如世界上只有一個α實體),
那么認識它們就變得不可能,
因為這些要素不是普遍的,而我們所說的知識,其本質就在于把握事物的普遍性、規律和共同本質,
這是亞里士多德認識論的關鍵,
他認為,真正的知識(尤其是科學知識)不是關于這一個具體、偶然事物的記憶,
而是關于這一類事物為何如此的普遍原因和定義。
比如認識三角形不是認識某個具體的木制三角尺,
而是理解:由三條邊構成的平面圖形,內角和為180度,這一普遍屬性和原理。
個別事物(如那個三角尺)只是我們獲得普遍知識的起點和例證,但知識本身的對象必須是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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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知識必須依憑于實證和定義,這就是知識具有普遍性的說明;
若不是每一個三角的諸內角均等于兩直角,
我們就不作這個“三角的諸內角等于兩直角”的論斷,若不是“凡人均為動物”,
我們也不作這個人是一個動物的論斷。
解釋:
亞里士多德指出,真正的知識必須要建立在可以驗證的事實(實證)和清晰的概念(定義)之上,
這個要求本身就解釋了為什么知識必然是普遍的;
所謂實證,就是一個結論可以被反復觀察和檢驗,說明它不是偶然的、只發生一次的事件,
而是具有可重復性、規律性,
這正是普遍性的一種體現,
定義則是明確某一類事物的共同本質,比如人被定義為理性的動物,
這直接就是對普遍性的表述,
而實證和定義,恰恰就是知識的兩大基石,它們牢牢地與普遍性綁定在一起。
如果不是每一個三角形的內角之和都等于兩個直角之和(即180度),
我們就不能作出三角形的內角和等于兩直角,這樣一個全稱的、普遍的判斷。
也就是說,知識的論斷之所以成立,是因為它對該類事物的全部個體都有效。
如果這條規律只適用于某些三角形,而不適用于另一些,
那它就不是真正的幾何知識,只是一個不準確的觀察。
再比如:如果不是基于所有的人都是動物這個普遍的前提,
我們就不能合乎邏輯地推斷出蘇格拉底(這個人) 是動物這個個別結論。
換言之,我們對個別事物的認識和判斷,依賴于更普遍的、涵蓋全類的知識,
之所以我們能認出蘇格拉底是動物,
是因為我們先有了人屬于動物這個普遍分類的知識,
而個別事物的知識,是從普遍知識中推導出來的。
這和柏拉圖的理型論中談及的普遍知識只在理型世界是完全相反的,
亞里士多德的普遍知識就在我們這個感覺世界,就在我們身邊,
只不過是從一個個具體的事物中抽象總結出來的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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