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案例:申某鐘與李某林等執行復議案
審理法院: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3)晉04執復5號
入庫編號:2024-17-5-202-005
關鍵詞:執行復議 刑民交叉 民事判決 執行力
裁判要旨:民事判決和刑事判決先后對同一筆債務糾紛作出認定,但民事判決內容超出了刑事判決確認的債權范圍和承擔義務主體范圍,在二者均未被撤銷情況下,執行程序中不宜徑行認定民事判決的執行力全部被刑事判決所吸收。
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針對同一筆款項作出相互關聯但不完全一致的處理時,如何在執行程序中協調兩者的關系,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難題。本文通過分析申某鐘與李某林等執行復議案,探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當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主體與債權范圍均大于刑事判決時,是否應當一概適用"執行力吸收理論"終止民事判決的執行,以及如何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案件基本事實與爭議焦點
該案源于一起交織著借款糾紛與非法集資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2014年,山西省長治市城區人民法院就申某鐘與沁縣某養殖公司、竇某春、溫某瑞借款糾紛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沁縣某養殖公司償還申某鐘借款本金60萬元及相應利息,竇某春、溫某瑞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生效后,申某鐘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采取了相應的執行措施,但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最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案件事實出現了新的變化。2018年,申某鐘以同筆款項被李某林(沁縣某養殖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合同詐騙等為由向檢察機關控訴。隨后作出的刑事判決將申某鐘列為被害人,將其出借的60萬元計入李某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金額,判決李某林承擔刑事責任,并繼續追繳贓款248.97萬元發還各被害人(包括申某鐘在內的44名自然人)。
由此,同一筆60萬元款項同時成為民事判決確定的還款對象和刑事判決的追繳對象,形成了刑民判決并存的特殊局面。李某林、沁縣某養殖公司基于此提出執行異議,主張該60萬元已被認定為應退繳的贓款,不能再作為借款請求償還,要求停止民事判決的執行。
執行異議法院作出了相互矛盾的裁定:一方面駁回李某林的異議申請,另一方面又停止民事判決的執行。申某鐘不服,向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由此形成了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當同一筆債務糾紛既被民事判決確認,又被刑事判決認定為犯罪金額時,執行程序中是否應當停止民事判決的執行,即民事判決的執行力是否被刑事判決所吸收?
二、法律理論分析 (一)執行依據競合的理論困境
本案中,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均屬生效法律文書,都具有強制執行力,形成了執行依據競合的特殊現象。執行依據是指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當多個執行依據針對同一給付內容均具有執行力時,便會產生何者優先適用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異議是否成立。而判斷異議成立與否的關鍵,在于比較不同執行依據之間的效力關系。本案中,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雖然針對同一筆基礎款項,但在義務主體、給付范圍和權利實現方式上均存在差異,導致簡單的"刑事優先"或"民事優先"原則均無法妥善解決問題。
從法理角度分析,刑事退賠與民事賠償在制度目的上各有側重:刑事退賠旨在恢復犯罪行為前的財產狀況,保護被害人財產權利,同時兼具懲罰犯罪功能;而民事賠償則著眼于公平調整民事主體間的財產關系,補償債權人的損失。兩種程序并行不悖,除非存在直接沖突,否則不應相互替代。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兩個執行依據并非完全對立,而是部分重疊。刑事判決僅處理了借款本金部分,且義務主體僅為李某林;而民事判決則涵蓋了本金和利息,義務主體包括沁縣某養殖公司及兩位擔保人。這種錯綜復雜的關系,決定了不能簡單適用執行力吸收理論。
(二)執行力吸收理論的適用邊界
執行力吸收理論主張,當針對同一事項存在多個執行依據時,部分執行依據的執行力可被其他執行依據吸收。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這一理論常被引申為"刑事優先"原則,即刑事判決的執行力吸收民事判決的執行力。然而,本案裁判要旨明確指出了這一理論的適用邊界。
執行力吸收理論的適用前提是多個執行依據在義務主體、給付內容和保護范圍上基本一致。只有當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在所有這些要素上完全重合時,才可能產生吸收效果。本案中,刑事判決的義務主體是李某林,而民事判決的義務主體是沁縣某養殖公司及兩位擔保人竇某春、溫某瑞,主體范圍明顯不同。沁縣某養殖公司、竇某春、溫某瑞均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承擔刑事退賠義務。若停止民事判決的執行,等同于免除了他們的擔保責任,實質上改變了作為執行依據的民事判決,這顯然超出了執行程序的權限范圍。
從給付內容角度看,民事判決確定的給付范圍包括借款本金60萬元及相應利息(明確判定了116000元利息,以及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而刑事判決僅針對借款本金部分判決退賠,未包含利息。同時,刑事判決中的退賠對象是包括申某鐘在內的44名自然人,退賠總金額為248.97萬元,在李某林財產不足時需按比例清償。由此可見,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在給付內容范圍上并不一致,民事判決提供的保護更為全面。
從法律效果來看,若簡單適用執行力吸收理論,停止民事判決的執行,將導致申某鐘的債權實現方式受限,僅能通過刑事退賠程序按比例受償本金,而無法向擔保人主張權利,也無法獲得利息補償。這不僅有違民事判決的既判力,也可能導致實質上的不公正。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執行順位規則
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執行中,確定執行順位需綜合考慮多項因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刑事裁判中涉及的財產執行應優先于民事執行,但這一"優先"應理解為順位優先而非效力優先,即刑事判決的執行在順序上可以先于民事判決,但并非民事判決因此失效。
本案中,復議法院采用了更為精細的執行順位分析框架:
首先,從義務主體角度比較,刑事判決僅能執行李某林的個人財產,而民事判決可執行沁縣某養殖公司及兩位擔保人的財產,后者的執行財產范圍更廣。若停止民事判決的執行,相當于免除了擔保人的責任,這與擔保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
其次,從債權實現程度分析,民事判決確定的債權范圍包括本金和利息,而刑事判決僅涉及本金。在李某林財產不足以全額退賠所有被害人的情況下,申某鐘通過刑事程序僅能按比例獲償部分本金,而通過民事執行程序,則可能從擔保人或公司財產中獲得全額本金及利息。
再者,從禁止重復受償原則考量,本案復議法院正確地指出,只要確保申某鐘不會通過兩個程序獲得超過其債權總額的清償即可,而不應完全關閉民事執行途徑。在民事判決執行程序已終結本次執行、刑事退賠程序也未實際履行的情況下,不存在重復受償的現實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為這類問題提供了新的解決思路。該解釋強調了執行標的的特定化處理,以及對不同性質權利的差異化保護。在本案類似情形中,可根據權利性質和執行標的的不同,對刑事退賠與民事賠償進行區分處理。
(四)執行異議制度的程序保障功能
執行異議制度在設計上具有雙重功能:一是保護案外人及當事人合法權益,二是維護執行程序的效率與公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異議程序對執行標的的審查主要是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理。
本案中,執行異議法院作出"駁回異議申請"與"停止執行"并存的裁定,反映了執行異議程序在應對復雜法律問題時的局限性。執行異議程序適于處理較為明確的執行行為違法或案外人權利主張,但對于刑民判決執行力關系此等復雜法律問題的判斷,應保持謹慎,不應輕易通過執行異議程序實質改變生效判決的執行力。
從程序選擇角度看,本案存在多種可能的救濟途徑:一是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民事判決或刑事判決進行再審;二是由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達成和解;三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協調兩個判決的執行順序與范圍。相比較而言,直接停止民事判決的執行是最為激烈的方式,應作為最后選擇。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案例要旨中收錄的"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申請執行監督案" 確立了類似法律原則:在復雜法律關系中,執行程序應充分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因簡單化處理導致實質不公。本案復議法院的裁定契合了這一司法理念。
三、辯護思路與裁判要旨啟示 (一)有效的辯護策略與路徑
基于本案裁判要旨及法律分析,在執行復議類似案件中,可采取以下有效的辯護策略:
1. 義務主體差異化論證
重點強調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義務主體的不同。本案中,成功的復議申請緊扣一個關鍵事實:刑事判決僅將李某林列為被執行人,而民事判決還包括沁縣某養殖公司及兩位擔保人。據此可主張,停止民事判決的執行將不當免除其他義務主體的責任,這既違背判決效力,也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尤其在擔保法律關系清晰的情況下,這一論證尤為有力。
2. 債權范圍比較分析
深入對比刑事退賠與民事賠償的范圍差異。本案中,申某鐘的辯護成功突出了民事判決涵蓋本金及利息,而刑事判決僅涉及本金。在辯護中,可通過精確計算兩種情況下債權實現程度的差異,直觀展示停止民事執行對債權人可能造成的損失,強化論證說服力。
3. 禁止重復受償原則的靈活運用
主動承諾避免重復受償,消除裁判顧慮。本案中,復議申請人可明確表示服從"禁止重復受償"原則,承諾在任一執行程序中獲得部分清償后,將在另一程序中相應扣減,確保不會獲得雙重受償。這種主動限制自身權利的態度,有助于增強裁判者對于繼續執行民事判決的接受度。
4. 執行程序補充性論證
突出民事執行程序的補充價值。本案辯護成功之處在于強調了刑事退賠程序的局限性——李某林需向44名被害人按比例退賠,申某鐘通過該程序可能僅能實現部分本金債權。而民事執行程序則提供了從其他義務主體處獲得全額清償的可能性。這種論證凸顯了民事執行程序的獨立價值,而非與刑事程序簡單競爭。
(二)裁判要旨的指導意義與啟示
本案裁判要旨對刑民交叉案件執行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明確執行力吸收理論的適用條件
裁判要旨清晰界定了執行力吸收理論的邊界,強調僅在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在義務主體、債權范圍上完全一致時,才可能適用執行力吸收。這種明確化的限縮解釋,為類似案件提供了穩定的預期,避免執行程序中簡單化、絕對化處理刑民交叉問題。
2. 確立執行程序的有限審查原則
本案體現了執行程序應尊重審判既判力的理念。執行程序的主要功能是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而非改變或否定生效文書。對于刑民判決之間的復雜關系,執行程序應首先確保各項生效判決得以實現,而非自行判斷何者更優或相互替代。
3. 創新刑民交叉案件的協調方法
裁判要旨提供了一種更為精細化的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方法——要素分解法。通過將執行依據分解為義務主體、債權范圍、實現方式等要素,逐一比較分析,替代簡單的是否"刑事優先"判斷。這種方法既保障了債權人合法權益,又避免了重復受償,實現了更為精細的司法公正。
4. 平衡刑事保護與民事權利
本案裁判要旨體現了兼顧刑事保護與民事權利的平衡思維。在強調刑事退賠的同時,不否定民事賠償的獨立價值;在關注犯罪被害人整體保護的同時,也重視個體債權的充分實現。這種平衡思維有助于在復雜法律關系中實現最大程度的實質公正。
從本案中可提煉出對司法實踐的重要啟示:在執行程序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時,應堅持"謹慎吸收、協調執行、禁止重復"的原則。謹慎吸收即不輕易以刑事判決吸收民事判決的執行力;協調執行即通過執行順序安排、財產分配方案等協調不同判決的執行;禁止重復即確保債權人不會通過不同程序獲得超過其債權總額的清償。
對于法律從業者而言,本案提示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應全面梳理各項執行依據的要素差異,善于運用執行異議、執行復議等程序制度保障當事人權益,同時在辯護或代理中注重精細化論證,替代簡單化的法律原則套用。通過這種方式,才能在復雜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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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和合規建設
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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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律師|乾成
陳明,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刑事業務部副主任、專職律師
社會職務:朝陽區律師協會刑委會委員 北京外國語大學兼職導師
教育背景:中國政法大學 刑法學碩士
執業領域:刑事辯護、刑民交叉、公司犯罪與企業合規
職業背景:陳明律師本科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工商管理專業,畢業后跨專業以第一名的成績考入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專業學習,讀研期間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績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2010年獲刑法學碩士學位。
碩士畢業后以公務員考試第一名的成績考入北京市某區法院,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先后擔任法官助理、審判員等職務,參與審理了一系列在北京市乃至全國有重要影響的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一例由基層法院審理的政治性案件、北京市第一例強制醫療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信用卡套現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侵犯著作權案件、某未成年人性侵案、某互聯網公司涉黃案等,發表過多篇刑事審判業務專業文章,對刑事審判程序及實體內容均有深入研究。
2016年從法院辭職,先后擔任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法律部高級經理、宜信金融集團風控部副總監等職務,負責集團法律糾紛案件、法律風險防控等工作,積累了豐富的民商事訴訟、公司法律事務處理經驗。2020年開始以律師身份執業,執業以來辦理多起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刑事案件,取得了當事人及司法機關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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