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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最近,最高法頒布了一個虛抵進項稅額的判例,引起了大家的激烈討論。隨著討論的深入,焦點變成了如何理解最高法在2024年4號司法解釋中提出的“應納稅義務范圍”這個問題。
有學者提出“應納稅義務范圍”是當期應納稅額,即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余額。對于這個觀點,我個人覺得未必正確。
1.最高法不大可能在已經有現成詞匯的情況下,創造出一個新詞匯,來表達一個跟舊詞匯一樣的意思。
2024年4號司法解釋,最高法好像創造了好幾個詞匯,譬如騙抵、因扣抵造成稅款被騙損失,以及本文討論的“應納稅義務范圍”。法律講究嚴謹,如果現行的法律條例中,已經有了可以準確描述最高法意思的詞匯,最高法不可能隨便創造一個新詞匯出來的,如果“應納稅義務范圍”是指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后的那個“應納稅額”,最高法的表述應該是“應納稅額范圍”,而不是“應納稅義務范圍”。
2.眾所周知,騙稅的類型分為沒有納稅義務的騙抵、超出納稅義務范圍的騙抵,按照這個觀點進行理解,“超出應納稅義務范圍”將不復存在。
假設a公司真實銷項稅額是100萬,真實進項稅額是60萬,應納稅義務范圍是則是100-60=40萬,a公司不想交那么多稅,購買了稅款是70萬的進項發票,這70萬中的40萬用于扣抵了,剩下的30萬如果沒有申請留抵退稅,那大概率只能留待下期繼續扣抵,下期的真實銷項稅額出來后,a公司用這30萬虛假的進項稅額進行扣抵,那還是虛抵進項稅額,那是逃稅啊。
因為,虛假的30萬進項稅額在留抵的過程中,沒有申請留抵退稅的話,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3.增值稅實體法律關系是債權債務關系。
在銷項稅額中,稅務機關是債權人,企業是債務人,銷項稅額是企業應該繳納的稅款。
在進項稅額中,稅務機關是債務人,企業是債權人,進項稅額是企業在上一個環節已經繳納的稅款。
公式中的那個“-”,也就是所謂的扣抵是一種抵銷權,即企業用自己的債權(進項稅額)作為自己的債權抵銷稅務機關的債權(銷項稅額),在同等數額內各自消滅自己的一部分債權債務。
應納稅額就是抵銷之后的余額,這個余額不是企業的應納稅義務范圍,銷項稅額才是企業的應納稅義務范圍。道理很簡單,銷項稅額的定義就是企業應該繳納給國家的稅款,不就是最高法所說的“應納稅義務范圍”了嗎?
應納稅額歸根到底是從銷項稅額中衍生出來的,銷項稅額才是母體,才是確定企業納稅義務總額的定海神針。
張三欠李四100萬,李四欠張三60萬,雙方抵銷(扣抵)之后,張三支付40萬給李四就可以了,那張三實際上是欠李四100萬,還是欠李四40萬呢?個人覺得應該是100萬。
如果將“應納稅義務范圍”理解為銷項稅額,那沒有納稅義務的騙抵就是空殼公司,進項稅額是虛假的,銷項稅額也是虛假的;超出納稅義務范圍的騙抵就是實體企業,銷項稅額中有真有假,進項稅額是虛假的,企業除了用虛假的進項扣抵了真實的銷項稅額,還用來扣抵了虛假的銷項稅額,用虛假進項稅額扣抵虛假銷項稅額的那部分就是超出應納稅義務范圍的騙抵。
4.虛抵進項稅額類的逃稅,逃的就是銷項稅額。
從法理上分析,增值稅是普遍征收的、由最終消費者承擔的消費稅。處于中間的環節企業,從經濟實質上看,必須將自己從下游中收取的銷項稅額全部上交國家,只是為了征納方便,才將企業規定為納稅人而已。
企業總共要交那么多稅(銷項稅額),可是在上一個環節已經交了一筆稅(進項稅額),所以企業只需將應交與已交之間的那部分差額(應納稅額)交給國家就可以了。
企業逃稅的話,逃的就是銷項稅額,所以“應納稅義務范圍”估計只能是銷項稅額。
當然,作為律師,有自己的私心。如果將“應納稅義務范圍”理解為公式中的“應納稅額”是正確的,那我在代理案件的時候,認定當事人屬于虛抵進項稅額就更容易了。因此,如果學者的理解是正確的,我舉雙手,外加雙腳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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