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很多公眾號朋友圈被一條聳人聽聞的新聞“婚前同居認定屬于家庭成員”刷屏了。有的人開心,有的人失望,有的人驚訝,也有的人無動于衷。
根據網上信息,這條新聞的源頭來自于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偽全國婦聯主席葛某燕的相關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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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一出格言論語驚四座,但是我們要判定的是,這一說法具有法律效力嗎?如果有人喊出“殺人無罪”這一說法,是不是全國也要遵守呢?
想了解這一點,我們需要知道,我國法律對于家庭成員是如何規定的。這一點很容易找得到:
民法典1045條關于家庭成員的解釋為: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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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根據我國法律,家庭成員只限于以上幾類。當然,在一些判例中,由于歷史原因,存在事實婚姻關系,但是沒有領證的,也算作配偶。而事實婚姻的認定也很清晰:
《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事實婚姻的認定關鍵在于時間界限: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之后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則視為同居關系。事實婚姻構成需滿足主體資格、共同生活、公開性、時間要求及實質要件等條件。
顯然,這里面不適用于婚前同居關系。也就是說,在我國現行法律層面上,婚前同居不屬于家庭成員。
那么葛某燕,是否能夠達到“言出法隨”的成就,以至于后人會將其稱為“立法者葛曉燕”呢?現在不好說,但是未來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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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無論如何,在當前我國的政府運行機制中,釋法權還沒有歸集到一名最高檢的副檢察長手中。
正常情況下,如果葛某燕堅持要將同居關系列為家庭成員的話,她應該首先有權向人大提出法案的主體通過修改《民法典》的提案,然后經過人大審議修改、向社會征集意見之后,通過全國人大表決,最后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
在不正常的情況下,葛某燕想要達到她的目的,可以通過發動政變,奪取統治權后,宣布自己為獨裁者,然后進行該法律的頒布。
顯而易見,這兩種情況她都沒做。所以客觀來說,她說的話和出租車司機吹牛差不太多。
然而,我們不能忽視她所在的位置,雖然她暫時不能修改法律,但是,她可以在她的司法實踐中,按這個理念進行實踐啊。事實上,在我國,這種事情多了去了。比如說對法官大聲說話判刑、大同訂婚案、長沙貨拉拉案等。畢竟怎么解釋法律,怎么操作,是需要人來干的。畢竟南京王浩法官判的案子也沒翻案是吧。
所以說,當釋法權掌握在一些與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相違背人的手里的時候,法治和人治有可能差不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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