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溫州市文化旅游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文旅集團”)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其下屬三個停車場未按規定辦理定價報批手續、超出政府指導價收費,依法處以19萬元罰款。
經查,涉事三個停車場分別為南塘風貌街北段4-5號樓地下停車場、7號樓地下及地面停車場,原為溫州市安居房開發有限公司(市國資委100%控股)所屬資產,2010年由市財政統籌資金籌建,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2021年6月,根據相關文件要求,該批停車場成建制劃轉給溫州文旅集團,但后者未向溫州市發改委辦理定價報批手續。
自2021年9月和2023年9月起,集團分別將上述停車場出租給兩家服務公司經營,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收費標準:4-5號樓地下停車場(196個車位)及7號樓地下停車場(53個車位)實行“15分鐘內免費,15分鐘至2小時收費10元,超時每小時加收5元,每日封頂50元”;7號樓地面停車場(14個車位)實行 “15分鐘內免費,15分鐘至3小時收費10元,3-12小時15元,12-24小時25元”。上述收費標準均超出《溫州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溫政發【2016】35號)規定的“30分鐘內免費,30分鐘以上5元/車次,200元/月”政府指導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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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出,溫州文旅集團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構成 “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違法行為。考慮到該公司在案件辦理期間主動提供租賃合同及相關證據,如實陳述違法事實,符合從輕處罰情形,但因多收價款未退賠消費者,最終作出一般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三項,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19萬元罰款。該罰款需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
公開信息顯示,溫州市文化旅游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1日,是溫州市現代服務業發展集團旗下的國有控股企業,注冊資本10億元。集團主體由溫州市現代服務業發展集團下屬的名城資產公司、華僑飯店、天都大酒店、現代旅投公司、影業公司、雁蕩院線等6家二級公司整合組建而成。
來源:海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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