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云岡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蔬菜店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韭菜案
專項抽檢時發現某蔬菜店經營的韭菜抽檢不合格,經查該店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該蔬菜店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云岡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水產店從業人員未按規定進行健康體檢案
云岡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水產店進行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該店一名從業人員在健康證明已過期情況下依然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執法人員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5個工作日內進行改正;整改時限過后,執法人員再次來到該店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復核,發現該從業人員仍未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仍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當事人未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條、《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云岡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鮮肉店未按規定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云岡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鮮肉店進行檢查,發現該鮮肉店經營者存在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來源:大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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