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蓬萊區鴻點電動車經銷處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車案
2025年4月22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蓬萊區鴻點電動車經銷處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沒收不合格產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16日,執法人員通過山東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系統收到不合格報告線索通報,線索顯示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車經抽樣檢驗不合格。經查,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經抽樣檢驗,不符合GB17761-2018標準,依據《煙臺市蓬萊區電動自行車產品快速篩查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4年版)》,判定為產品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二、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龍口市幸福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營未按規定申請檢定的充電樁案
2025年7月7日,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龍口市幸福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營未按規定申請檢定充電樁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6月23日,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龍口市幸福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酒店東北停車位處建有兩個汽車充電樁,現場未發現充電樁上貼有檢驗標志。經核實,該充電樁為龍口市幸福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所建,當事人現場未提供出上述兩臺充電樁的檢定報告。經調查,當事人所建的兩個汽車充電樁用于當事人公司車輛自用充電,也向客戶車輛收費充電。2025年6月25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所經營使用的汽車充電樁已經主動拆除。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申請檢定的充電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以及《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一條規定,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三、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蓬萊市新港街道約等于酒水經銷處發布內容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廣告案
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蓬萊市新港街道約等于酒水經銷處發布內容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16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定向監測線索后,立即對蓬萊市新港街道約等于酒水經銷處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淘寶店鋪內商品鏈接圖文詳情顯示“醉頂尖”“醉好”“醉權威”“醉高”“第Yi等”字樣和“杜荷夫是那赫產區不爭的王者,國際獲獎無數”等內容,“醉高”“第Yi等”字樣,用同音字“醉”替代“最”,屬于與“最頂尖”“最好”“最權威”“最高”“第一等”含義相同的用語和字樣,是廣告法禁止情形;發布“杜荷夫是那赫產區不爭的王者,國際獲獎無數”等內容屬于發布虛假內容的商業廣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四、福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福山區清洋豪爵摩托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9月26日,福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福山區清洋豪爵摩托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7月3日,福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煙臺市12345投訴舉報線索通報,線索顯示舉報人在福山區水清木華芝陽城雅迪電動車行購買1臺電動自行車,掛牌時被檢驗出車輛不符合國家標準,合格證上蓄電池電壓為48V,實際為60V,未能正常掛牌。執法人員2025年7月7日到福山區清洋豪爵摩托車行檢查時,現場未發現當事人店內違法行為和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現場通過詢問并查閱銷售臺賬,當事人承認銷售過1臺非法加裝蓄電池的電動自行車。2025年7月7日下午,舉報人將涉案電動自行車及相關資料送至福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該車與當事人所銷售的非法加裝蓄電池的雅迪牌電動自行車為同一臺。該車標準是加裝4塊12V的超威牌鉛酸蓄電池,當事人實際加裝5塊12V的鉛酸蓄電池后銷售,并配一個60V的充電器,與產品合格證標注額定電壓、蓄電池容量不一致,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2025年7月17日,舉報人自行聯系當事人將所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雅迪牌電動自行車退回當事人,當事人將3000元貨款退給舉報人。2025年7月18日,執法人員對該電動自行車進行現場檢查,確認該電動自行車為涉案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已拆下,車輛已恢復成《產品合格證》規定的狀態。當事人違法改裝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福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五、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山東拉古納酒業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合格葡萄酒案
2025年7月28日,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山東拉古納酒業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合格葡萄酒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產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6月3日,棲霞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煙臺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線索,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山東拉古納酒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生產車間正在生產的沃金海岸杰斐遜干紅葡萄酒標簽產地信息“法國原裝進口”為虛假信息。當事人生產經營標簽虛假干紅葡萄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六、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山東河馬肥業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摻混肥料案
2025年9月22日,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山東河馬肥業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摻混肥料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7月3日,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山東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系統不合格線索通報,線索顯示牟平區銘橙農業生產資料經營部銷售的摻混肥料(聚合生態配方肥)經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查檢驗為不合格產品,牟平區銘橙農業生產資料經營部銷售的摻混肥料標稱生產企業為山東河馬肥業有限公司。經調查核實,當事人生產不合格摻混肥料(聚合生態配方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同時因當事人在一年內因同一性質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且當事人兩年內三次以上實施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并已受過行政處罰,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按嚴重的裁量情形進行處罰。
七、煙臺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劉某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5年8月13日,煙臺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劉某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加裝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8月1日,根據12345熱線反映的線索,煙臺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使用的電子計價秤有通過按鍵修改稱量結果的功能。經查,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了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該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制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沒收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規定的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八、煙臺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煙臺高新區行天下電動車商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9月5日,煙臺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煙臺高新區行天下電動車商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涉案產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8月14日,煙臺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12345熱線反映的線索,對煙臺高新區行天下電動車商行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該商行違法改裝的涉案電動自行車。經查,當事人私自更改涉案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并額外加裝1塊蓄電池后進行銷售,致使涉案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和整體電池電壓均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產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九、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海陽市海天金源調味店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地理標志)專用權的寧夏枸杞案
2025年8月20日,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海陽市海天金源調味店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地理標志)專用權的寧夏枸杞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產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6月27日,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海陽市海天金源調味店進行檢查中發現,其銷售的“寧夏枸杞”產地為廣西梧州市,執行標準GB/T18672,包裝正面居中醒目位置用較大字體突出標示“寧夏枸杞”字樣。寧夏枸杞商標(證明商標)是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申請人為寧夏枸杞產業發展中心,執行標準為GB/T19742。涉案產品與地理標志“寧夏枸杞”商標漢字部分相同,易使公眾認為涉案枸杞產自寧夏枸杞產地范圍,將該非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導致消費者產生誤認,誤導消費者認為購買的是地理標志產品“寧夏枸杞”。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十、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煙臺直通家超市有限公司第五分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和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案
2025年10月17日,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煙臺直通家超市有限公司第五分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和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依法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8月20日,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舉報,反映當事人銷售八里香香瓜存在“反向抹零”行為。2025年8月23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銷售商品時,存在標價之外加價收費的行為,且存在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員工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為。經查,2025年8月15日,當事人銷售商品時應收6.45408元,但實際收取消費者6.5元,多收0.04592元,當事人于2025年8月26日退還并補償投訴舉報人。同日,當事人銷售另一種商品時,再次多收0.012元。當事人聯系投訴舉報人退還多收款,投訴舉報人拒絕接受該款項。經查,當事人銷售十余種產品也都存在反向抹零行為,總計違法所得為4.12元。2025年8月23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員工負責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但當事人無法提供有效健康證明。當事人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十一、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招遠市養驢人家驢肉火燒店經營摻雜摻假肉制品案
2025年11月3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招遠市養驢人家驢肉火燒店經營摻雜摻假肉制品的違法行為,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做進一步查處。
2025年10月11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招遠市公安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對其現場在營的標有鹵香驢肉的產品進行了抽樣檢驗,在其中檢出馬成分,未檢出驢成分。2025年10月23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時再次進行現場檢查,對當事人店內經營的自制熟驢肉(切片熟肉)進行抽檢,檢驗結果顯示檢出驢成分和豬成分。當事人經營摻假摻雜的驢肉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經營摻假摻雜食品的違法行為。因涉案金額超50萬元,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查處。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十二、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芝罘區諾沙蛋糕店經營過度包裝禮盒案
2025年7月20日,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芝罘區諾沙蛋糕店經營過度包裝禮盒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5月15日,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芝罘區南通路68號的當事人蛋糕店進行現場檢查。在經營場所內發現粽子禮盒2盒。經測量,該禮盒實際體積13140cm3,最大允許體積為11428.57cm3,為過度包裝禮盒,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立即進行整改,當場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5月16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在經營場所內再次發現了該禮盒。當事人在經營場所經營過度包裝的禮盒,經責改后拒不改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經集體討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十三、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誠久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案
2025年11月21日,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誠久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產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9月28日,執法人員對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誠久車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1輛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異常,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經查,當事人私自對該電動自行車進行改裝,將鞍座長度進行加長并對外出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十四、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招遠市非嘗不可小吃部經營摻雜摻假肉制品案
2025年11月3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招遠市非嘗不可小吃部經營摻雜摻假肉制品的違法行為,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做進一步查處。
2025年10月11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招遠市公安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對其現場在營的精品驢肉火燒(驢肉+青椒)產品進行了抽樣檢驗,在其中檢出驢成分和豬成分。2025年10月23日,執法人員在送達檢驗報告時對當事人再次進行現場檢查,對當事人店內經營的鹵驢肉、馬皮、馬雜產品進行抽檢,檢驗結果顯示檢出豬成分,未檢出驢成分和馬成分。當事人經營摻假摻雜的驢肉、馬肉制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經營摻假摻雜食品的違法行為。因涉案金額超10萬元,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查處。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十五、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夏邱鎮小驢哥驢肉火燒店經營摻假摻雜食品案
2025年10月14日,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夏邱鎮小驢哥驢肉火燒店經營摻假摻雜食品的違法行為,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做進一步查處。
2025年10月13日,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線索,對萊州市夏邱鎮小驢哥驢肉火燒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其廚房旁邊墻體上貼有驢肉菜品及價目表,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廚房冰柜內發現鹵馬肉等肉制品現貨,當事人陳述該肉制品用于制作驢肉食品。當事人經營摻假摻雜的驢肉、馬肉制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經營摻假摻雜食品的違法行為。因涉案金額超10萬元,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查處。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十六、福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福山區界河香油加工坊經營虛假宣傳的食品案
2025年8月15日,煙臺市福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福山區界河香油加工坊經營虛假宣傳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5月14日,福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福山區公安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并對產品進行抽檢,現場發現當事人經營的部分香油標簽上生產企業地址及小作坊證編號標注錯誤,當事人經營的部分香油產品包裝內宣傳單上印有“香油炒雞蛋是多少人兒時感冒時媽媽的第一個‘方子’”、“鼻炎過敏等有效”等宣傳內容。當事人在食品產品中虛假宣傳治療功效以增加銷量,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標簽中生產商地址及小作坊證編號標注錯誤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上述兩個行為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與《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福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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