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25年12月1日,長春萬達女律師小婁遇害案的民事賠償訴訟迎來第二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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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歲的執業律師小婁在夜市閑逛時,被22歲無業男子周某從高空拋下的磚頭砸中身亡,周某因6天內多次拋物致1死1傷已被執行死刑。而被害人家屬向萬達廣場經營者、管理者等索賠200余萬元的訴求,折射出高空拋物案中除直接侵權人外,場所管理者責任認定的核心爭議。
此案并非個例,近年來高空拋物已成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其治理需穿透法律懲戒、責任劃分與社會防范的多重維度。
一、長春萬達案判決預估:管理者難辭其咎
結合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本案被告大概率需承擔30%-50%的賠償責任。從法律依據看,《民法典》第1198條明確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需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存在三重明顯過錯:其一,事前預防失職,周某此前多次拋物致傷,萬達物業未及時排查,樓頂天臺未鎖、樓道堆積磚頭為侵權提供了條件;其二,風險警示缺失,夜市作為人員密集場所,管理方未對高空拋物風險設立警示標識;其三,事后整改反證過錯,案發后鎖天臺、裝監控等措施恰好證明此前存在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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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類似案例,2019年廣州某小區高空拋物致男童死亡案中,物業因未及時修復破損監控被判承擔20%責任。而長春萬達案中管理者過錯更嚴重——不僅未履行防范義務,還對前期已發生的拋物事件置之不理,主觀懈怠程度更高。加之直接侵權人周某無業且已被執行死刑,無實際賠償能力,從公平原則出發,法院可能判令管理者承擔更高比例的補充責任。
二、高空拋物的三重危害:從個體悲劇到社會恐慌
高空拋物的危害遠超個體生命健康的范疇,形成了對社會秩序的系統性沖擊。最直接的是生命安全威脅,數據顯示,一個50克的雞蛋從18樓拋下可砸破頭骨,從25樓拋下可致人死亡,本案中周某拋出的磚頭動能更甚,直接造成不可逆的悲劇。小婁的父母因喪女陷入重度抑郁,姐姐帶孩子出行時“每過高樓必抬頭提防”,這種心理創傷會伴隨受害者家庭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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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公共安全秩序的破壞。夜市本是城市煙火氣的象征,卻因拋物事件永久關停,周邊商戶也遭受間接經濟損失。更嚴重的是引發社會恐慌,當公眾行走在高樓之下需時刻保持警惕,本質上是公共空間安全感的流失。新加坡環境局數據顯示,2020-2022年平均每年接到3.12萬起高空拋物舉報,這種高頻次事件會逐漸侵蝕社會信任。
最后是司法資源的巨大消耗。每起拋物案都需動用警方偵查、法醫鑒定、法庭審理等多重資源,長春案從刑事偵查到民事二審耗時兩年多,而重慶“煙灰缸案”中20戶居民被訴的復雜程序,更凸顯了此類案件的司法成本。
三、我國刑法規制:從“結果追責”到“行為追責”的升級
我國對高空拋物的刑事處罰經歷了從模糊到精準的演進。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高空拋物罪”前,此類行為多依據結果定罪:若致人死亡,故意拋物定故意殺人罪,過失拋物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未造成傷亡但危害公共安全的,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中周某多次拋物致1死1傷,主觀放任危害結果發生,被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終判處死刑,符合“后果特別嚴重”的量刑標準。
高空拋物罪入刑后,處罰范圍進一步擴大,即使未造成危害后果,只要“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就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2022年上海某小區居民因拋酒瓶被判拘役4個月,正是該罪名的典型適用。這種“行為追責”的立法思路,打破了“不傷人就沒事”的錯誤認知,從源頭遏制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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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量刑需綜合考量主觀惡性、行為次數和危害后果。對比2000年重慶“煙灰缸案”,當時因無法確定肇事者,法院判決20戶居民各賠償8101.5元,體現了“過錯推定”的民事責任原則;而如今隨著監控普及和刑法完善,已能實現“精準追責”,周某的快速落網和定罪就是例證。
四、拋物成因:報復社會與道德淪喪的雙重誘因
高空拋物行為的成因呈現多元化特征,不能簡單歸為單一動機。從本案周某的情況看,22歲無業狀態可能導致其產生社會挫敗感,6天內多次拋物且目標直指人員密集的夜市,存在報復社會的主觀傾向。這類行為人往往將自身困境歸咎于社會,通過傷害無辜宣泄情緒,屬于“反社會人格”的極端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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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普遍的成因是公共道德缺失與僥幸心理。部分居民將陽臺、樓道視為私人空間,隨意丟棄垃圾、雜物,認為“沒人看見就不會被發現”。2023年北京某小區調研顯示,32%的拋物者承認“只是圖方便”,58%認為“偶爾一次不會出事”。這種對他人安全的漠視,本質上是公共意識的缺失。
此外,管理漏洞的縱容也不可忽視。本案中萬達物業未鎖天臺、堆積磚頭的管理失職,客觀上為拋物行為提供了條件。日本東京大學研究表明,建筑物公共區域管理越混亂,高空拋物發生率越高,當樓道有明確管理規范且定期巡查時,拋物行為可減少60%。
五、國外治理經驗:從法律重罰到源頭預防
發達國家通過“立法重罰+技術防控+責任明確”的三維體系,有效遏制了高空拋物。新加坡的治理堪稱典范,其《公共環境健康法案》規定,高空拋物初犯最高罰2000新幣(約1.07萬元人民幣),三次以上最高罰1萬新幣并可處12小時勞改。2023年新增的“假定條款”更規定,一旦確認某住戶存在拋物行為,屋主或租戶需自證清白,否則自動擔責,這一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大幅提升了威懾力。
美國采取“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則,紐約州法律規定,即使未造成傷害,故意拋物也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邁阿密曾有案例中,拋物致輕微受傷者獲賠百萬美元,這種“重賠”機制讓行為人付出沉重經濟代價。在預防層面,紐約的高層建筑普遍采用“限位窗戶”設計,窗戶僅能打開10厘米縫隙,從物理上杜絕拋物可能;有兒童的家庭必須安裝窗戶防護裝置,寫入租賃合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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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和日本則側重責任細化。德國刑法規定,過失拋物致死亡最高判5年,故意拋物可判終身監禁;日本民法要求建筑物占有者對墜物致人傷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同時通過“監控全覆蓋+居民舉證”的方式提升破案率。兩國均強制要求物業公司購買公共責任保險,確保受害者能獲得及時賠償。
六、物業與開發商責任:安全保障義務的邊界在哪?
在直接侵權人無力賠償時,物業與開發商的責任認定成為受害者維權的關鍵。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公司負有“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管理”的義務,本案中萬達物業未鎖天臺、未清理樓道磚頭,明顯違反了該義務。即使開發商已將房屋交付,若存在設計缺陷(如天臺未設置防護欄),也需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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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物業責任的認定需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二是該義務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三是不存在法定免責情形。廣州某案中,物業因監控損壞無法鎖定肇事者,被判承擔30%賠償責任;而深圳某案中,物業已安裝監控并定期巡查,成功舉證免責。這提示物業公司需建立“日常巡查+風險警示+應急處置”的三重機制。
針對底層侵權人無力賠償的問題,可借鑒國外保險機制,推行“高空拋物責任強制保險”,由物業公司統一投保,覆蓋無法確定侵權人的情形。同時,政府可設立專項救助基金,為小婁這類案件的受害者提供先行賠付,再向責任方追償。
結語:織密城市高空安全網
長春女律師遇害案的核心啟示在于:高空拋物治理不是單一環節的問題,而是需要法律懲戒、企業責任、技術防控和社會教育的協同發力。法律層面需細化物業責任標準,明確“多次拋物未處置”等情形的過錯認定;企業層面需將高空拋物防控納入物業服務考核,強制安裝智能監控系統;社會層面需通過案例宣傳強化“拋物必追責”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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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每一棟高樓都有完善的防護設施,每一位管理者都盡到監管義務,每一個公民都樹立安全意識,才能真正消除“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讓小婁的悲劇不再重演。畢竟,保障公眾在公共空間的安全,是城市文明的底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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