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歹徒的砍刀已經揮到你面前,法律卻要求你先精確計算:該擋幾刀?該砍哪里?這到底是正當防衛,還是生死關頭的數學考試?更諷刺的是,有人為救母親刺傷辱母者被判無期,有人奪刀反殺卻被認定無罪——正當防衛的界限,究竟是誰在畫?
為什么明明是自己被欺負,反擊時卻可能變成罪犯?為什么同樣的反抗行為,有的被判無罪,有的卻要坐牢?“正當防衛”背后,是一場關于“人性和法律”的終極博弈。
先來說說轟動全國的于歡案。2017年,于歡母親被討債團伙極端侮辱,于歡持刀反擊致一人死亡。一審法院判處于歡無期徒刑!理由是對方“沒使用致命武器”。
說到這兒你是不是也想問:難道要等到母親的性命受到威脅,才能動刀嗎?
法律要求一個人在極度憤怒和恐懼中,還能像計算機一樣精確判斷“防衛限度”?這像不像要求一個被霸凌的人,先測量對方拳頭的沖擊力再決定怎么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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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二審法院糾正了這個判決,改判五年。因為法院終于意識到:判斷防衛是否過當,必須站在當事人的處境,不能開啟“上帝視角”。
上世紀80年代有一個經典的“糞坑案”。一名婦女為反抗強奸,把歹徒推進糞坑,還用磚頭阻止他爬上來。當時居然有法律專家質疑:“歹徒掉進糞坑時,不法侵害是否已經停止?”
試問這些專家:寒冬深夜,荒郊野外,一個弱女子面對壯漢,誰敢賭他爬上來后會乖乖離開?幸好,法律界后來達成共識:判斷防衛必要性,必須代入當事人當時的處境。
但這個共識,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走樣”。比如2009年的鄧玉嬌案,法院認定她構成“故意傷害”卻免于刑罰。這個“定罪免刑”的判決看似“和稀泥”,實則暴露了深層矛盾:如果法律認定她防衛過當,為什么又認為她不該受罰?這難道不是變相承認:民眾的樸素正義觀,有時候比法律條文更接近真相?
直到2018年,昆山龍哥案才真正扭轉了局面。當劉某的砍刀脫手,于海明搶刀反擊的那一刻,監控記錄了一切。
這個案子最諷刺的是案發后,居然有法律專家在分析“龍哥身中幾刀”“失血多少毫升”——把生死搏斗當成游戲數值計算,這不正是把法律變成了冷血數學嗎?
法律到底該用“圣人標準”還是“凡人標準”來判斷防衛?目前學界有兩種觀點:一種是“理性人標準”——要求你像機器人一樣精確計算反擊力度;另一種是“一般人標準”——設身處地考慮普通人在危急時刻會怎么做。
于歡案的二審改判,之所以成為里程碑,就是因為它旗幟鮮明地選擇了后者。
山東省高院特別指出:判斷防衛是否過當,要綜合考慮當事人所處情境,不能從事后角度進行冷冰冰的技術分析。
但問題又來了:如果一個練過格斗的人,面對持刀歹徒時奪刀反殺,算不算防衛過當?難道只有弱者才配防衛,強者活該挨打?法律難道還要搞“能力歧視”嗎?
更讓人頭疼的是,現在的犯罪分子越來越“懂法”了。討債團伙不直接動手,而是用極端侮辱、跟蹤騷擾等“軟暴力”;黑社會不直接砍人,而是用言語威脅、聚眾造勢等手段游走在法律邊緣。
這時候,受害者該怎么辦?難道要等到對方動刀才能反抗?當法律無法及時保護我們時,是否應該給“私力救濟”更大的空間?
德國刑法學家羅克辛說得好:正當防衛不僅是保護自己,更是對法治秩序的捍衛。當公權力保護不及時,公民的自救行為,其實是在幫法律維持尊嚴。
說了這么多,你可能最關心:萬一我遇到危險,到底該怎么防衛才不犯法?最高檢近年發布的指導案例已經釋放明確信號:從昆山龍哥案到趙宇案,都體現了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的司法理念。但要注意一個關鍵界限:法律鼓勵的是有效防衛,不是報復行為。當不法侵害人已經失去侵害能力時,如果你繼續攻擊,就可能構成防衛過當。
比如,對方持刀砍你,你奪刀后他逃跑,你還追上去砍,這就可能過當了。但如果在搏斗過程中,你多刺了幾刀,只要當時危險情境沒有解除,就很可能不算過當。
從于歡案到昆山龍哥案,為什么每一個正當防衛案件都能引爆全網?因為我們在乎的,不僅僅是當事人的命運,更是:當有一天我們自己面對不公時,法律會不會站在我們這一邊?
法律不應該要求一個人在生死關頭,先通過“司法考試”才能自衛。真正的法治精神,不在于冰冷的法條,而在于:當普通人面對強權時,法律愿意彎下腰,聽懂你的恐懼,肯定你的勇氣。
法律不應該強人所難,而應該設身處地。它既要震懾作惡者,也要溫柔接住每一個被迫反抗的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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